2021年9月至10月期間,海珠法院陸續受理了不同職業打假人針對轄區內數十家中小型超市提起的515件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購買者均以其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依法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涉案標的達數十萬元。
如何既能精準懲罰商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的舌尖上的安全,又能對企圖通過訴訟牟利的職業打假行為進行必要限制,在充分發揮社會共治的同時,抑制其不良社會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職業打假屬社會監督形式,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對打擊生產經營者制假售假具有積極作用。但職業打假人通過訴訟謀取暴利的行為,因危害公序良俗而飽受詬病,使得司法裁判在支持或不支持之間長期左右搖擺。
為平衡職業打假行為的公益性與牟利性,我院在食品職業打假案件的裁判中,實行新的裁判理念和規則。
一、首案賠付
對多名職業打假人在同一時期分別購買同一商家的同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均提出“退一賠十”訴訟請求的,對立案在先的職業打假人提出的依法成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立案在后的其他職業打假人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參照地方政府關于食品安全舉報僅獎勵最先舉報人的習慣做法,不予支持。在發現商家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情況下,職業打假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通知商家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下架處理,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而非反復購買,甚至聚眾購買。
二、統一懲罰性賠償標準
在支持懲罰性賠償的首案中,為避免司法裁判支持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取決于職業打假人牟利意愿的強弱等亂象的出現,對職業打假人向同一商家提出的同種食品的懲罰性賠償,不問數量,不問次數,不問總價,僅按食品單價的十倍賠償,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償。
三、懲罰性賠償的免除條件
商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按照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涉案食品的合法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下,支持職業打假人的全額退款請求,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四、假一全額退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并參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的規定,職業打假人購買的食品中,被證明有部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職業打假人主張退回全部食品的,按被召回食品對待,主張全額退款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五、訴訟費用由商家承擔
有證據證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為是商家未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導致此類食品進入市場流通,故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全部由商家承擔。
六、違法線索移交
商家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節嚴重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移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
七、適用范圍
該做法僅適用于職業打假人,不適用于普通消費者,也不適用于因食品安全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