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結合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經驗做法,現就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同步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一并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二、目前持有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應當在銷售活動開展前完成備案。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
三、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等相適應的經營條件。不同市場主體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經營場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
四、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進行備案信息變更。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或存在其他應當注銷而未注銷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職權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五、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過網絡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
六、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納入“多證合一”范圍,并實施備案編號管理。收到《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填報內容是否完整規范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及時予以備案。填報內容不完整或不規范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充修改的內容和要求。已經受理相關許可申請的,應當終止相關許可審批程序并轉為備案。
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推動實現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系統與登記注冊系統的共享聯動,并將信息及時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供公眾查詢。
八、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政策宣傳解讀,引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依法開展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核把關。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