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釋義
第一部分 總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 248 號)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予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2012 年 3 月 22 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5 號公布,根據 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關總署令第 243 號修改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 248 號)的修訂發布,是海關總署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重大 舉措,是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健康中國 2030”規劃綱要》等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是全面推進“五關”建設、加強進口 食品安全監管的最新成果。
一、修訂必要性
進口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制度,最早始于 1999 年,2002 年首次發布施行《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16 號)。2009 年,根據首次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組織修訂原《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16 號)。2012年 5 月 1 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145 號)正式施行,通過對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源頭管理”,對保障輸華食品安全和推動貿易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進口食品貿易量連年快速增長以及消費者對進口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已有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新形勢要求,一是未充分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的規定;二是對注冊申請事前審查過多而事中事后監管不足,不能適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大量境外企業申請的工作實際; 三是針對不同類型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管理措施差別化不明顯,“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的導向性不突出。
二、修訂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條文由原來的23條變為28 條,分為“總則”、“注冊條件與程序”、“注冊管理”和“附則”四個章節。
(一)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規定。
將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范圍,由原《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列明類別的食品生產企業,擴展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全類別食品生產企業(第二條、第四條),充分發揮注冊制度在進口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源頭預防作用。
(二)引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風險管理原則,進一步提升注冊管理效能。
根據對食品的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食品安全歷史數據、消費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結合國際慣例,確定對18類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采用“官方推薦注冊”模式(第七條、第八條),對18類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采用程序較簡化的“企業自行申請”模式(第九 條)。此外,規定海關可以根據某類食品風險變化情況對相關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進行調整(第六條)。
(三)進一步明確企業主體責任。
明確企業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保證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第五條);規定已注冊企業自行發現不符合注冊要求時,應主動暫停向中國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條)。
(四)明確境外主管當局審查推薦和監管責任。
明確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在向海關總署推薦企業注冊前,應當對其推薦注冊的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再推薦注冊(第八條)。明確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已注冊企業實施有效監管,明確境外主管當局督促已注冊企業持續符合注冊要求的責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五)明確“申請方”責任。
明確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第十二條)。
(六)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總結前期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經驗,補充細化注冊變更、延續、注銷及撤銷的適用情形,增強相關條款可操作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調整相應表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將“儲存”改為“貯存”,明確本規定不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貯存企業(第二條)。
三、修訂過程
2019 年 7 月,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正式啟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2012 年 3 月 22 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145 號公布,2018 年11 月 23 日海關總署令第 243 號修改)修訂工作,成立修訂起草小組。修訂過程中遵循立法工作要求,廣泛征求并認真聽取海關系統及社會意見,吸收和采納合理建議,較全面地掌握了境外企業注冊管理的現狀問題、企業訴求以及改革需求。
2019 年 8 月至 11 月,商定優化完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制度的總體思路。
2019 年 11 月 26 日,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及海關總署內各部門征求意見。截止到2019 年 12 月 6 日,廣東分署及 11 個直屬海關反饋 53 條意見,海關總署署內相關司局反饋 7 條意見。
2019 年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25 日,海關總署官方網站發布《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方公開征求意見。社會相關各方通過網上留言、電子郵件及書面反饋等形式,提出相關評議及修改意見建議共 514 條。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8 月,起草小組根據海關總署署內相關司局、海關系統內以及社會各方反饋的意見建議整理匯總 580 條意見,對照條款逐一分析研究,并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經采納各方合理建議,多次內部討論完善, 梳理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送審稿)》,報海關總署政策法規部門進行立法審核。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6 日,海關總署根據世貿組織(WTO)透明度相關規定,完成《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草案)》向 WTO 通報評議。對歐美、亞太等 12 個國家(地區)14 份評議意見,海關總署組織研究并進行了書面答復。
2021 年 4 月 12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 248 號)正式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本規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釋義】
一、立法目的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規定,進一步加強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管理,優化注冊程序,明確各方責任,細化管理要求,突出“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管理導向,發揮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制度在進口食品安全源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保障進口食品安全,有必要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2012 年3月22 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145 號公布,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關總署令第 243 號修改)予以修訂。
二、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以下簡稱《注冊規定》)立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較原規定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這是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最根本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九十四條規定,進口食品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境外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應當符合我國標準要求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應對境外食品安全事件或進口食品安全問題采取措施,是對問題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采取相應措施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注冊要求的,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進口其生產的食品;經整改仍不符合注冊要求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注冊并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可以對相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取退貨或者銷毀處理;有條件地限制進口;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等控制措施。這是對問題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采取更細化控制措施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六條規定,注冊是合格評定程序中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對進出口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第十四條規定,對進口商品信息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措施;第十五條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阻撓;第三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企業向海關總署申請注冊;第四十九條規定,已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生產企業,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注冊。這是本規定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對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在檢疫方面的要求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向中國輸出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是對境外食品貯存單位實施注冊的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對進口產品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實施分類管理。
綜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注冊規定》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據,提供了有力的上位法支持。本規定許多條款直接來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體現了上位法立法精神,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化,保證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落地執行。
第二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貯存企業(以下統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適用本規定。
前款規定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貯存企業。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本規定適用范圍的規定。
【釋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生產、加工,是指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經過勞動力、機器、能量等處理,把它們轉變成適用于消費者消費的或食用的產品的過程。因此,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相應企業、場所、漁船等,屬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五)款表述,本規定將原規定第二條“儲存”修改為“貯存”,與上位法表述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等,對食品貯存場所的環境以及與有毒有害污染源的隔離,貯存容器、工具和設備的安全清潔、溫濕度等,均有明確要求。因此,具有適合食品貯存的場所、容器,按照食品貯存安全衛生要求對食品實施貯存的企業,屬于食品貯存企業。
食品生產加工及食品貯存,均是影響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例如,對于需特定保藏條件以及散裝的食品,如溫濕度、貯存環境控制不當,易于引起食品腐敗變質或污染產品,導致食品安全問題。因此,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貯存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食品相關產品,一般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及用于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定義,考慮到這兩類產品及其生產、加工、貯存要求不同于食品,本條明確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貯存企業不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統一負責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工作。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管理體制的規定。
【釋義】
根據 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海關總署承擔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及檢驗檢疫管理職責。
海關總署統一負責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海關總署進行風險分析,確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并可根據情況對其進行調整;
2.海關總署可與相關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
3.海關總署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企業注冊申請書等注冊申請材料內容及填報要求等;
4.海關總署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組,對申請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評估審查;
5.海關總署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是否持續符合注冊要求的情況開展復查,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審查;
6.海關總署根據評估審查情況,作出予以注冊、不予注冊、予以變更、予以延續注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暫停進口、恢復進口等決定,并發出書面通知、公布或予以公告等;
7.由海關總署對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給予在華注冊編號,統一公布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
第四條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海關總署注冊。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義務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全面落實。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食品質量控制手冊》第15分冊《進口食品檢驗》,保證向本國消費者提供食品的安全性是國家的基本義務,政府必須確保對進口食品的控制。因此,世界很多國家(地區)為保護本國(地區)消費者、動植物的安全和健康,對出口國食品企業實施注冊制度,即進口國主管當局對出口國食品企業及其企業出口管理制度進行評估,合格的準予注冊并允許相關企業生產的食品進口。
隨著近年來我國進口食品種類和貿易量的快速增長,以及消費者對進口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應用“源頭管理”理念,對全部類別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與我國內食品安全監管要求相一致,進一步保障進口食品安全。
第五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條件:
(一)所在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通過海關總署等效性評估、審查;
(二)經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設立并在其有效監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在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生產和出口,保證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四)符合海關總署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條件的規定。
【釋義】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條件,是指境外生產企業獲得注冊資格所應具備或保持的狀況。內容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及國際食品法典(CAC)“等效性”相關規定,本條對原規定(一)款表述進行了調整;刪除原規定(二)款相關要求,因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 號)中體現;修訂本條(三)款,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增加本條(四)款,銜接海關總署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已確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維持相關檢驗檢疫要求有效施行。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獲得注冊資格的條件,第一是企業所處國家(地區)狀況符合要求;第二是企業自身資格在所在國家(地區)應合法受控;第三是企業自身安全衛生管理狀況應符合要求,其生產和出口符合所在國家(地區)法規要求,當企業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時應當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四是補充性要求,企業還應當符合海關總署與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注冊,應對照符合本條列明的相應條件,第一,確認企業所在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已經通過海關總署等效性評估、審查,如不明確的,企業應聯系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予以明確;第二,企業應確認自身具備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資格并且處于其有效監管之下;第三,企業自身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和防護體系,其生產和出口符合所在國家(地區)法規要求,當企業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時,其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并保證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四,企業還應向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確認是否與海關總署商定有相關檢驗檢疫要求,如是,還應當滿足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
第六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包括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和企業申請注冊。
海關總署根據對食品的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食品安全歷史數據、消費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結合國際慣例確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
經風險分析或者有證據表明某類食品的風險發生變化的,海關總署可以對相應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進行調整。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的規定。
【釋義】
根據風險分析,對不同類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分類采取不同的注冊方式。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分為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和企業申請注冊兩種。
對不同類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分類采取不同的注冊方式,是基于食品的原料來源(例如動物源性原料、植物源性原料等)、生產加工工藝(例如經過加熱、脫水、腌漬等)、食品安全監測檢測的歷史記錄數據、消費人群(例如專為嬰幼兒或某種疾病患者等)、食用方式(例如直接食用、加熱后食用)等相關因素,還結合考慮了國際上不同國家(地區)食品安全管理狀況,參考了不同國家(地區)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管理方式。
但隨著科學技術、分析方法以及認知的發展進步,未來可能會識別、增加新的食品安全風險,也可能會確認某種食品安全風險可忽略或可消除。因此,經風險分析或者有證據表明某類食品的風險發生變化的,海關總署對相應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進行調整。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注冊,應當確認自身產品類別,按符合本規定的相應方式提出申請。
第七條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肉與肉制品、腸衣、水產品、乳品、燕窩與燕窩制品、蜂產品、蛋與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餡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業產品和麥芽、保鮮和脫水蔬菜以及干豆、調味料、堅果與籽類、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與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類別的規定。
【釋義】
經分析評估,明確 18 類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由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18類及其他類別進口食品HS編碼范圍,可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查詢。HS 編碼范圍將根據稅則編碼更新情況同步調整。
第八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其推薦注冊的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函;
(二)企業名單與企業注冊申請書;
(三)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四)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企業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五)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對相關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的審查報告。
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提供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和防護體系文件,如企業廠區、車間、冷庫的平面圖,以及工藝流程圖等。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的工作要求及提交申請材料的規定。
【釋義】
為落實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責任,保障所推薦企業切實符合注冊要求,本條明確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其推薦注冊的企業首先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再行推薦。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時,需提交本條所列5項申請材料。
對食品企業實施監管和檢查,是出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主要職責之一。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完成對企業的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推薦注冊時應向海關總署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海關總署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同產品生產企業特點等,制定相應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要求與對照檢查表。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可以使用該表對相關生產企業進行審核檢查,審核檢查的結果作為申請材料第五項,即審查報告。海關總署開展注冊評估審查及復查時,遵循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求也會對照該檢查表進行。該檢查表使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與海關總署的評估審查內容基本保持一致。
第九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注冊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企業注冊申請書;
(二)企業身份證明文件,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
(三)企業承諾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聲明。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第七條所列食品以外其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注冊及提交材料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明確第七條所列18類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申請要求,18類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注冊申請,而不必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進一步簡化申請程序要求。
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境內外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組織機構和個人。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海關提出注冊申請時,除應當提供本條規定的申請材料,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項及代理權限、代理權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人變更委托內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海關。
第十條 企業注冊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所在國家(地區)、生產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方式、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申請注冊食品種類、生產類型、生產能力等信息。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申請書內容的規定。
【釋義】
為明確和規范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申請,本條明確了企業注冊申請書的內容。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對照本條列明的相應項目準確、完整、規范填寫。
海關總署將制定各類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申請書以及填寫示例。詳情可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查詢。
第十一條 注冊申請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關國家(地區)與中國就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另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申請材料和注冊方式的附加規定。
【釋義】
本條明確注冊申請材料應用中文或英文填寫提交。
考慮到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現行已有雙方約定的情況,為保障雙方約定事項的穩定實施,本條明確就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已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的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對申請材料責任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明確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應承擔責任。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是海關部門實施評估審查的基礎內容,是決定是否準予注冊或者實施后續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欺騙海關部門,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海關總署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組,通過書面檢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及其組合,對申請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評估審查。評審組由 2 名以上評估審查人員組成。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協助開展上述評估審查工作。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評估審查的規定。
【釋義】
評估審查工作,一直由海關總署自行組織評審組開展。隨著管理方式多樣化及上位法的變化,本規定提出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評估審查。具體實施辦法將根據上位法和相關規章的修訂完善,由海關總署另行明確。
為保證評估審查的公正性,本條明確評審組至少由2名評估審查人員組成。本條還明確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具有協助海關總署開展評估審查的義務。
對于不同國家(地區)不同類型的境外企業,根據風險分析及實際工作需要,海關總署可組織不同形式或是組合形式的評估審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評估審查形式如下:
1.書面檢查:海關總署組織評審組,通過對所遞交申請文件材料的審閱,對企業或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申請文件材料實施檢查。根據申請文件材料情況,海關總署可以要求申請國家(地區)的主管部門或申請人補充缺少的信息或者材料。
2.視頻檢查:海關總署組織評審組,通過互聯網視頻連線的方式,對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其食品安全衛生狀況等實施檢查。接受視頻檢查的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為視頻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對于視頻檢查中發現的相關問題,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接受視頻檢查的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進行整改并提交相應整改情況。
3.現場檢查:海關總署組織評審組,赴境外到申請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實地現場,對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及其食品安全衛生狀況等實施檢查驗證。接受現場檢查的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為現場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對于現場檢查中發現的相關問題,海關總署可要求被現場檢查的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進行整改并提交相應整改情況。
評估審查的內容和標準,將根據世貿組織(WTO)三姐妹組織(OIE、IPPC、CAC)相關指南、海關總署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商定的相關檢驗檢疫要求、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
海關總署組織評審組開展評估審查,將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及國際慣例,并與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提前溝通協商。
第十四條 海關總署根據評估審查情況,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并給予在華注冊編號,書面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予注冊,書面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結果的規定。
【釋義】
根據評估審查情況,決定是否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
原規定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沿用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注冊編號,但因各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與編號規則各不相同,經常發生注冊編號重疊、混淆等情況。此次修訂新設立在華注冊編號要求,為不同產品類別的已注冊企業統一賦予在華注冊編號。
考慮到不同類別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其注冊申請方式不同,有的是企業直接申請,有的是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本條對通知對象做了補充,海關按照與申請方式相同的途徑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已獲得注冊的企業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時,應當在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編號標注的規定。
【釋義】
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在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注冊編號,是為了保障我國消費者的知情權,清晰、準確地向消費者傳達進口食品注冊信息,增強消費信心。
本條明確已注冊企業應當標注注冊編號。已注冊企業可以任意選擇標注在華注冊編號,或是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給予企業便利和自主選擇權。長遠來講,我們鼓勵境外企業選擇標注在華注冊編號。
本條所指內外包裝是指運輸包裝和含有獨立包裝的可單獨銷售的銷售單元。對于運輸包裝,注冊編號應清晰準確地標注在運輸包裝上。對于一個銷售單元包含獨立包裝的可單獨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在食品標簽上標注注冊編號,應按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海關總署在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時,應當確定注冊有效期起止日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有效期的規定。
【釋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根據世貿組織(WTO)國民待遇原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有效期為5 年,與我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效期管理要求一致。為了明確有效期時間,海關總署在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時,確定注冊有效期起止日期。
本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其注冊仍然有效,有效期屆滿前可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相關要求辦理延續注冊。未按規定申請延續注冊的,將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海關總署統一公布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信息統一公布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明確海關總署是統一公布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信息的主體。
海關總署官方網站將發布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海關總署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組,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是否持續符合注冊要求的情況開展復查。評審組由2名以上評估審查人員組成。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開展復查工作的規定。
【釋義】
為加強對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持續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在注冊有效期內,海關總署將根據相關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食品安全檢測監測的歷史記錄數據、消費人群、食用方式等不同相關因素,結合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通報以及收集的風險輿情信息等進行風險評估,組織評審組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進行復查。
復查由海關總署組織評審組開展,并與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提前溝通協商。關于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復查的具體要求,海關總署將另行制定公布。
為保證復查工作的公正性,本條明確評審組至少由2名評估審查人員組成。
復查采用的具體評估審查方式等可參見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對于不同國家(地區)不同類型的境外企業,根據風險分析及實際工作需要,海關總署組織復查可采取不同形式或是組合形式開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具有協助海關總署開展復查工作的義務。
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開展復查后,如發現存在問題,海關總署將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相關要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九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注冊申請途徑,向海關總署提交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事項變更信息對照表;
(二)與變更信息有關的證明材料。
海關總署評估后認為可以變更的,予以變更。
生產場所遷址、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所在國家(地區)授予的注冊編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在華注冊編號自動失效。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變更注冊信息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明確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為確保相關信息變更的準確性與規范性,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在申請變更時,應遵循如下要求:
一是應通過與申請注冊時相同的途徑提交變更申請。即如果申請注冊時是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的,則相關變更申請也應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提交;如果申請注冊時是由企業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進行的,則相關變更申請由企業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交。
二是提交變更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包括注冊事項變更信息對照表及與變更信息有關的證明材料。注冊事項變更信息對照表,用于說明對哪些注冊事項進行了何種變更。與變更信息有關的證明材料,用于說明變更信息的準確性與必要性。例如,某進口乳粉境外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需提供企業名稱變化對照表,說明企業名稱如何變化,同時還需提供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同意企業名稱變化的批準文件等材料用以證明。
三是海關總署在收到變更申請后,將對相關變更申請內容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相關要求進行評估審查。經評估認為,相關變更調整不影響進口食品境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與控制的(例如企業名稱改變等),將予以變更。如經評估認為,相關變更調整可能影響進口食品境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與控制的(如廠房設備改擴建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調整),海關總署將要求企業按照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相應申請途徑,提交新的注冊申請及申請材料。新的注冊申請通過后,原有在華注冊編號將自動失效,原有注冊資格被注銷。
四是如果企業生產場所遷址、法定代表人變更或是所在國家(地區)授予的注冊編號改變等,相關企業不應按照變更的方式申請調整相關注冊事項,而是應通過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相應申請途徑,提交新的注冊申請及申請材料。新的注冊申請通過后,原有在華注冊編號將自動失效,原有注冊資格被注銷。
其中,生產場所遷址,是指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實際生產場所(廠區)搬遷到新的物理地址。對于管理人員辦公場所變化的,不屬于生產場所遷址。法定代表人變更,是指企業的實際擁有者發生變化。如果企業實際擁有者不變,但代表企業實際擁有者執行企業生產場所(廠區)管理的人員發生變化的,已注冊企業可先申請變更,海關總署將評估相應變更對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與控制的實際影響,決定是否予以變更。如經評估認為,相關變更調整可能影響進口食品境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與控制的,海關總署將要求企業按照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相應申請途徑,提交新的注冊申請及申請材料。新的注冊申請通過后,原有在華注冊編號將自動失效,原有注冊資格被注銷。
相關變更調整可能影響進口食品境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與控制的(如廠房設備改擴建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調整),海關總署如發現已注冊企業未及時報告的,將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相關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至6 個月內,通過注冊申請途徑,向海關總署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延續注冊申請材料包括:
(一)延續注冊申請書;
(二)承諾持續符合注冊要求的聲明。
海關總署對符合注冊要求的企業予以延續注冊,注冊有效期延長5年。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延續注冊的規定。
【釋義】
本條對原規定第十條進行了修訂細化,將注冊有效期屆滿前的延續注冊申請期,從原規定的 1 年改為有效期屆滿前的6個月至3個月期間。例如,如果某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有效期將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則該企業應于2022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之間,向海關總署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如此設置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生產企業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后,海關總署有充足的時間完成延續注冊申請的相關評估審查,避免因申請時間臨近有效期屆滿截止時間,無法及時完成評估而造成有效期屆滿,保障符合要求的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企業可持續對中國出口。
申請延續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如果相關信息未發生變化,應通過與申請注冊時相同的途徑向海關總署提交延續申請。即如果在申請注冊時是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的,則延續注冊申請也應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提交;如果在申請注冊時是由企業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進行的,則相關延續注冊申請由企業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交。
如需申請延續注冊的企業,自身注冊信息同時發生了變化,應首先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及時辦理注冊信息變更手續,待信息變更完成后,再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或者在注冊有效期截止前,企業及時提交新的注冊申請,新的注冊申請通過后,原有在華注冊編號將自動失效,原有注冊資格被注銷。
第二十一條 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注銷其注冊,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規定申請延續注冊的;
(二)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的;
(三)不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要求的。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銷規定。
【釋義】
本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增加對符合如下三種情況之一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予以注銷的內容:一是未按規定申請延續注冊的;二是明確當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或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主動申請注銷時,海關總署應予注銷;三是明確當已注冊企業不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要求的,即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不再批準企業設立且不在其有效監管下的,海關總署應予注銷。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被注銷后,自注銷生效之日起及以后啟運的該企業輸華產品將不再受理其進口申報。
如果需要向中國出口食品,應重新向海關總署申請注冊。
如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未按時申請延續注冊,其注冊資格至注冊有效期滿時失效。例如,某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將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有效期滿,因其未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之間(即有效期屆滿前 6-3 個月的期間內)向海關總署申請延續注冊,無論海關總署是否在 2022 年 10 月公布注銷其注冊資格,該企業注冊資格都將于 2023 年 1 月 1 日 0 時起自動失效。
如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主動申請注銷或不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要求的,自海關總署決定注銷其注冊之日起,其注冊資格即失效。例如,某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有效期截止日期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但其于 2022 年 3 月 1 日主動申請注銷其自身注冊資格,海關總署于 2022 年 3 月 5 日公布自 3 月 1 日注銷該企業注冊,則其注冊資格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即失效。
第二十二條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已注冊企業實施有效監管,督促已注冊企業持續符合注冊要求,發現不符合注冊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暫停相關企業向中國出口食品,直至整改符合注冊要求。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自行發現不符合注冊要求時,應當主動暫停向中國出口食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整改符合注冊要求。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主動暫停整改的相關規定。
【釋義】
本條對原規定第十四條進行了修訂細化,要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是企業自行發現不符合注冊要求,應主動暫停向中國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整改符合注冊要求。
本次修訂明確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監管責任,發現問題后應暫停相關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監督其整改,督促已注冊企業持續符合注冊要求。同時明確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承擔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行發現不符合注冊要求時,應主動暫停向中國出口食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整改符合注冊要求。
對于境外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自行發現問題并整改處置的,其注冊資格不受影響,屬于境外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日常監管工作內容,不要求其向海關總署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海關總署發現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注冊要求的,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相關企業食品進口。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的企業被暫停進口的,主管當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向海關總署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符合注冊要求的書面聲明。
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注冊的企業被暫停進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向海關總署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符合注冊要求的書面聲明。
海關總署應當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恢復相關企業食品進口。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海關總署發現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注冊要求責令限期整改的相關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原規定第十四條的修訂完善,明確所在國家
(地區)主管當局作為已注冊企業實際監管主體,應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當發現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所列任意一項注冊條件要求時,海關總署應責令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明確需整改的問題、整改驗收材料、整改完成期限等要求。整改期間暫停相關企業食品進口。
提交整改報告和符合注冊要求的書面聲明時,應通過與申請注冊時相同的途徑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即如果在申請注冊時是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的,則整改報告等相關材料也應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提交;如果在申請注冊時是由企業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進行的,則整改報告等相關材料由企業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交。
海關總署在收到整改報告等相關材料后,將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相關要求組織評估審查,并將評估審查結果通知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審查合格的,恢復相關企業食品進口。
第二十四條 已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撤銷其注冊并予以公告:
(一)因企業自身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在進境檢驗檢疫中被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情節嚴重的;
(三)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重大問題,不能保證其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
(四)經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冊要求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的;
(六)拒不配合海關總署開展復查與事故調查的;
(七)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冒用注冊編號的。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撤銷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資格的相關規定。
【釋義】
對無法繼續符合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要求的企業撤銷注冊,是本規定中最重要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之一。本條對原規定第十五條中撤銷企業注冊資格的情形進行了修訂,增加了1種應撤銷企業注冊的情形。本條中列舉的七種情形,經海關總署評估確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具有其中任意一條的,即應被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進口食品從生產加工到進入中國市場,需要經歷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產地儲存、國際運輸、目的地儲存、市場銷售等多環節及漫長的國際食品生產貿易鏈,此過程中任意環節均存在食品安全的風險。如果生產企業因原料驗收不規范、生產加工環節風險預防控制不當、貯存失溫失控等自身原因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即應撤銷注冊。
(二)在檢驗檢疫中發現問題。
中國海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在進口食品進入中國市場前,對其進行檢驗檢疫,發現進口食品不合格的問題一般可分為2類:
1.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包括發現非食用添加物、存在禁限用物質、生物毒素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微生物污染、污染物污染、存在轉基因成分、農獸藥殘留超標、輻照等;
2.非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包括包裝不合格、標簽不合格、品質不合格、證書不合格、有害生物、其他不合格項目。
海關部門根據被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原因及其造成的危害,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程度等情況進行評估判定是否屬于情節嚴重。如情節嚴重的,即應撤銷注冊。
(三)發現企業管理存在重大問題。
當海關總署通過復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通報、輿情信息收集研判、投訴舉報、信訪等方式得知并確認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重大問題,不能保證其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經與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確認無法通過技術手段在3個月內有效消除相關風險的,應撤銷相關企業注冊。
(四)整改不合格。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在向海關總署提交整改報告后,若海關總署經評估審查認為企業未按照事先確定的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未達到事先確定的驗收標準,海關總署應撤銷相關企業注冊。
(五)提供虛假材料、隱瞞問題。
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是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在申請注冊、向中國出口、接受海關總署復查及接受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監管的過程中,偽造、編造或隱瞞相關材料、數據的情形。若海關總署有證據確認企業確實存在弄虛作假、隱瞞情況的,應撤銷相關企業注冊。
(六)拒不配合海關總署開展復查與事故調查。
海關總署開展復查或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時,相關境外生產企業如對海關總署的溝通和檢查要求拒絕答復或推諉拖延超過3個月;或對海關總署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拒絕提供或應該擁有卻謊稱無法提供的;或以不合理理由拒絕海關總署復查的,均屬于拒不配合海關總署開展復查與事故調查的情形。若海關總署有證據確認企業確實存在拒不配合情形的,應撤銷相關企業注冊。
(七)違規使用注冊編號。
出租、出借、轉讓注冊編號,是指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將自己的注冊編號通過租賃、買賣、投資等形式,提供給未經海關總署注冊的其他生產企業使用,供其向中國出口食品。
倒賣注冊編號,是指相關企業或個人通過各種途徑獲得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有償提供給未經海關總署注冊的其他生產企業使用。
冒用注冊編號,是指相關企業或個人,在未經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授權且未經海關總署確認的情況下,私自使用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編號。在此情況下,若冒用主體已獲得注冊編號,海關總署應撤銷冒用主體的注冊編號。被冒用注冊編號的企業可通過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說明情況并提供相應被冒用證明,經海關總署評估確認后,可以維持該企業注冊編號,也可以為該企業換發新的注冊編號。
被撤銷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自海關總署撤銷生效之日起及以后啟運的輸華產品將不再受理其進口申報,已申報但未完成進口手續的,應按照相關規定作退運或銷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際組織或者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發布疫情通報,或者相關食品在進境檢驗檢疫中發現疫情、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問題的,海關總署公告暫停該國家(地區)相關食品進口,在此期間不予受理該國家(地區)相關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申請。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發現疫情、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問題暫停受理相關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申請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原規定第十八條的修訂,調整了部分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可以對相關食品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是退貨或者銷毀處理;二是有條件地限制進口;三是暫停或者禁止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禁止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
當國際組織或者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發布疫情通報,或者相關食品在進境檢驗檢疫中發現疫情、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問題,說明向中國出口相關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可能存在嚴重缺陷或存在失控風險,海關總署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采取暫停相關食品進口等緊急預防性措施。
在暫停相關國家(地區)相關食品進口期間,對于疫情的后續發展情況、公共衛生事件調查情況,需經進一步了解收集信息并開展風險評估。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經過風險分析或有證據表明該國家的食品風險發生變化,海關總署可以對其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進行調整。因此,發現疫情、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問題,在暫停相關國家(地區)相關食品進口期間,未完成相關風險評估之前,不應繼續受理該國家(地區)相關食品生產企業的注冊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監管的官方部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這一概念的條款。
【釋義】
“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作為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主管方,是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中的重要角色,本條明確其定義。根據本條規定,“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監管的主管部門,與原規定第二十一條相比,調整了相關表述,刪除了原規定中“官方授權機構及行業組織等”,進一步明確“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官方身份。
不同國家(地區)對食品生產企業的主管當局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對不同食品種類由不同部門機構負責管理,例如日本的厚生省及農水省,美國食藥局(FDA)、農業部(USDA)、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煙酒槍炮及爆炸物管理局(ATF)等部門,有些國家對同一產品的不同生產環節也分由不同部門進行管理。
本規定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職責分屬不同官方機構承擔,則相應官方機構應根據自身職責分別對接海關總署,或由其中某一官方機構負責統一對接海關總署,由其組織承擔官方推薦、協助評估審查及復查、監管督促本國企業等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海關總署負責對本規定進行解釋的規定。
【釋義】
本條源于原規定第二十二條。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規章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定機關。海關總署為本規定的制定機關,因此具有本規定的解釋權,負責在本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以及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情況下作出解釋。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5號公布,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規章施行日期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明確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即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海關總署、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等本規定相關主體應當自2022年1月1日起,依照本規定的要求履行各項義務,行使各項權利。本條還明確原《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新舊規章無縫更替。
本規定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已給予符合WTO規定的過渡期。本規定公布至實施間隔8個多月,主要考慮本次修訂變化較大,特別是產品范圍由肉類、水產品、乳品和燕窩四類擴大至全部食品類別,相關各方均需利用這段時間做好本規定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