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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2.《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編制說明.docx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11月5日
附件1
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科學有效實施監管,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提高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的食品經營者(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依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餐飲服務分類檢查要點表的通知》將餐飲服務提供者分為五類:
第一類:大中小型餐館、糕點店、飲品店、小餐飲及除學校食堂之外的單位食堂;
第二類:學校食堂(含幼兒園、托幼機構、校外托管機構);
第三類: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四類: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管理企業;
第五類: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餐飲服務提供者分類、加工制作食品種類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設備設施等情況,劃分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并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指導和檢查全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市、縣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具體工作,各市、縣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評價工作。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七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八條 鼓勵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可采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進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評定。
第二章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特點,從餐飲服務提供者分類、加工制作食品種類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硬件設施等因素,確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并根據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分為三個等級: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
第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
本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述的第二、第三類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為高風險。第四類、第五類不需進行風險評級。
本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述的第一類為萬人以上單位食堂、養老機構食堂、救助機構食堂風險等級為高風險。
本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述的第一類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采取現場檢查評分方法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現場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填寫《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分表》(見附件),計算分值,確定風險等級。檢查結果得分為0—20(含)分的,為低風險;得分為21—45(含)分的,為中風險;得分為46分以上的為高風險。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即可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定,并在取得許可證后6個月內完成,低風險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評定與監督檢查頻次一致,中風險以上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評定一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低風險、中風險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升高其風險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2次以上食品監督抽檢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五)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或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六)其他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食品經營條件未改變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第十四條 被升高風險等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低其風險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獎勵的;
(三)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五條 由監管部門選派2名執法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評價。評價人員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分表》內容,對被評價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狀況進行風險等級評定。
第三章 結果運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依據餐飲服務單位的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對高風險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優先于低風險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確定對各級各類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頻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一)對低風險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機制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中風險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一年不少于1次日常監督檢查;
(三)對于高風險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實施重點監督,一年不少于2次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監管部門根據日常檢查和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及時調整動態風險等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檢查表在現場檢查時存在不適用項,不計算得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