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上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列入正式項目。市市場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上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1年8月22日前,登錄“中國上海”門戶網站(http://www.shanghai.gov.cn/)首頁,點擊“政民互動”專欄,或者登錄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s://scjgj.sh.gov.cn/)首頁點擊“政務公開”進入專欄,提出意見建議。您也可以直接通過電子郵件形式,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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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賀翰翀 黃帥
電話:021-64220000-1447、2490
郵箱:scjgjfgc@163.com
《上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產品生產、經營、貯存和運輸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生產經營者責任)
水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以下統稱“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水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其生產經營的水產品應當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要求,并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產品生產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部門具體承擔相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區市場監管部門具體承擔相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上海海關負責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商務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信息追溯制度)
本市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如實向信息追溯平臺上傳追溯信息。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農村、商務和上海海關等部門運用信息追溯平臺推動實施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共享、動態監管。
第六條(無害化處理)
對發現經農獸藥殘留檢測不合格或者國家規定的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產品,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主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鼓勵標準化生產經營和技術研發)
本市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及社會團體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開展標準化生產經營活動。
本市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及社會團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八條(品牌培育)
本市推進水產品品牌發展戰略,鼓勵和支持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及社會團體建設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打造自主品牌。
第九條(長三角執法協作機制)
市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共同建立長三角一體化執法協作機制,通報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產品追溯、不合格水產品下架召回等信息,組織協調跨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十條(行業協會)
本市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水產品行業協會。
水產品行業協會應當指導其成員樹立綠色高質量發展理念,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加快水產品標準化生產經營進程。
鼓勵水產品行業協會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指導其成員如實、及時上傳追溯信息,加強自律教育和行業管理。
第十一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水產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水產品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 水產品生產
第十二條(苗種生產)
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在符合規定的生產場地、使用符合種質標準的親本,按照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活動。
水產苗種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技術資料檔案,對親本的引進時間、來源、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銷售等情況作詳細記錄,并保留存檔。
第十三條(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
水產品生產者應當從持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采購水產苗種;采購外省水產苗種的,應當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水產品生產者應當遵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使用規定,按照規定的用量、次數、方法和安全間隔期,依法使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并予以記錄。
第十四條(生產中的禁止行為)
禁止在水產品生產過程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用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藥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使用假劣獸藥、停用獸藥、過期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超劑量、超范圍使用獸藥,或者違反獸藥休藥期規定;
(三)使用假冒、劣質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十五條(水質監測與尾水排放)
水產品生產者應當定期對養殖水質進行監測,采取措施保證水體清潔,并確保尾水達標排放。
鼓勵水產品生產者采用生態養殖模式,優化養殖密度,完善養殖設施,提升池塘水質修復能力。
第十六條(水產品質量檢測)
鼓勵水產品生產者、水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產品農獸藥殘留進行定量檢測。鼓勵水產品生產者自行開展水產品農獸藥殘留快速檢測。
第十七條(合格證與標簽)
水產品生產者銷售水產品,應當針對不同品種分別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有包裝的水產品應當將合格證放置在包裝內或者加貼在包裝上;散裝水產品應當以運輸車輛或者銷售批次為單位,實行一車一證或者一批一證。
鼓勵水產品生產者在包裝上提供可查詢水產品追溯信息的標簽,并保證追溯信息的準確、真實、實時。
第十八條(水產品認證)
本市鼓勵水產品生產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相關認證。
禁止冒用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和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十九條(生產信息追溯)
水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信息追溯平臺上傳下列信息:
(一)水產苗種來源信息;
(二)水產苗種檢疫合格證編號(僅限外地入滬水產苗種);
(三)養殖用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四)病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五)水產品收獲、捕撈日期;
(六)上市銷售的水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等;
(七)上市銷售水產品的合格證、農獸藥殘留檢測等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基地建設)
市和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都市現代水產養殖示范場、水產良(苗)種場、池塘循環水養殖設施、工廠化水產養殖設施、池塘溫室、生態養殖區等水產養殖基地建設,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捕撈要求)
從事水產品捕撈活動的,應當依法獲得漁業捕撈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的規定進行作業。
第三章 水產品經營
第二十二條(進滬銷售信息對接)
鼓勵外埠優質安全的水產品進滬銷售。
引導本市水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超市賣場、餐飲企業等單位與外埠進滬銷售的水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實行食品安全信息對接。
第二十三條(批發市場入場要求)
水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水產品經營者檔案,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水產品購貨憑證等相關文件;其中進口水產品應當獲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經營者無法提供前款規定的合格證明文件的,水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水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二十四條(禁止經營行為)
禁止經營下列水產品: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劇毒、高毒農藥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水產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水產品;
(三)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水產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產品;
(五)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水產品;
(六)被包裝物、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水產品;
(七)未達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水產品;
(八)標注虛假水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的水產品;
(九)在長江流域等禁漁區以及禁漁期捕撈的漁獲物;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水產品。
第二十五條(生食水產品)
經營生食水產品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食品經營許可。
禁止經營下列生食水產品: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類;
(二)熗蝦;
(三)特定期間的醉蝦、醉蟹、醉蟛蜞和咸蟹。
第二十六條(市場檢驗檢測)
水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水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水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后,水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在市場信息公示欄公示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并及時更新,為消費者了解水產品質量安全情況提供便利。
鼓勵大型超市賣場、標準化菜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經營信息追溯)
水產品批發企業、水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兼營水產品批發業務的儲運配送企業、標準化菜市場的經營管理者、連鎖超市以及中型以上食品店應當將以下信息上傳至信息追溯平臺:
(一)水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以及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檢測、檢疫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報告)
水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發現入場水產品銷售者存在添加禁用物質、銷售摻假摻雜水產品、未經許可銷售生食水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經營場所環境衛生)
水產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衛生規定,對交易場所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
水產品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標準化菜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對入場水產品銷售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要求)
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水產品的進口商、經營者應當配合海關、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開展檢驗檢疫及其他監督管理措施,嚴格落實日常防護、環境消殺、緊急處置等要求。
第三十一條(水產品網絡銷售)
通過網絡銷售水產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并按照規定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許可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入網水產品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入網水產品經營者存在未經許可從事水產品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水產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處置措施,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進貨查驗與暫養)
水產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水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水產品經營者購入進口水產品的,應當根據疫情防控要求,留存核酸報告、消殺報告、中轉庫出庫證明等材料。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水產品經營者購入活體水產品需暫養的,在暫養期間,應當遵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安全規定。
第三十三條(水產制品加工)
以水產品為主要原料,經相應工藝加工制成的食品,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
水產制品加工活動應當遵守食品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水產制品信息追溯)
水產制品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信息追溯平臺上傳下列信息:
(一)采購使用的水產制品主要原料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出廠銷售的水產制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等。
第四章 水產品貯存與運輸
第三十五條(冷藏保鮮設施)
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根據實際需求建設倉儲保鮮冷鏈設施,配備冷藏設備,控制水產品貯存溫度、濕度及氣體濃度等關鍵要素。
第三十六條(運輸要求)
鼓勵水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使用具有全程溫度自動監測設備的專用車輛,并配備與水產品類型、數量、重量、運輸溫度相適宜的蓄冷裝置。
從事水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住所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配送要求)
鼓勵水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根據水產品品質要求,使用保溫箱等設備或者采取相應的制冷、保溫措施,確保水產品處于適宜的溫度。
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利用自有設施提供社會化的冷鏈物流服務,開展冷鏈共同配送等經營創新模式。
第三十八條(禁止行為)
禁止在水產品貯存、運輸過程中添加非法添加劑或者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物質。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衛生、動植物檢疫和防疫要求的包裝物、容器、運輸工具,不得將水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風險聯動監測)
本市建立水產品質量、水域生態環境聯動監測機制。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農業農村、上海海關等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監測水產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趨勢,確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來源,及時發現水產品安全隱患,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預警和控制能力。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本市水域生態環境監測點位布局方案,以及取樣、分析測試等技術規范;根據本市水域環境監測數據,定期劃定水域污染物含量影響水產品食用安全的水域,并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
第四十條(養殖水域生態環境狀況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水產品養殖水域的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調查:
(一)新辟水產養殖基地的;
(二)水質監測表明水產品養殖基地有水污染風險的;
(三)其他需要啟動水域生態環境狀況調查的情形。
水域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表明該水域污染物含量超過水產養殖風險管控標準的,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水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第四十一條(監督抽查)
市和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生產環節的水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和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指導水產品生產者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
市和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食品生產企業以及餐飲服務企業后的水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抽樣檢驗。
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的抽樣檢驗。水產品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暫停銷售。
第四十二條(安全預警與處理)
市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委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通報及聯合處置機制,建立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協同做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因發生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產品產地污染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信用監管)
市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水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予以記錄,并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水產品生產經營者,相關部門應當實行重點監管,并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四十四條(監督舉報)
鼓勵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定義)
水產品,是指在養殖、捕撈等漁業活動中獲得的可供食用的水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水產品生產者包括水產養殖、捕撈者。
水產品經營者包括水產品批發、加工、零售、餐飲的經營者以及從事水產品貯存、運輸服務者。
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
習總書記指出,確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之責。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問題,努力提升市民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上海作為全國水產品的集散地和消費中心,居民家庭人均水產品消費量基本與肉類消費量持平,水產品質量安全在居民食品安全消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但與此同時,濫用食品添加劑、重金屬超標、微生物污染等導致水產品及制品不合格的問題仍比較突出,這些問題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從水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立法情況看,本市尚沒有專門針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立法,因此研究制定《上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一是維護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本市居民水產品消費在食品消費中占有很大比重。《中國統計年鑒》數據顯示,2016至2018年上海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水產品消費量分別為25.7kg、25.5kg、24.5kg,而肉類消費量在30kg左右,二者消費量差距不大。但是,水產品抽檢合格率在32類主要食品種類中卻處于中下游水平,食品安全隱患較大。根據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的數據,2015—2017年食品安全總體抽檢合格率分別為96.8%、96.8%和97.7%,而水產品抽檢合格率分別為95.3%、95.7%和98.1%。本市蝦蛄和梭子蟹問題尤其突出,2014年至2018年的風險監測數據顯示,蝦蛄及梭子蟹中重金屬鎘總體超標率分別高達97.3%和81.3%,已經成為污染物超標率最高的兩個食品品種。因此,出臺《辦法》,從源頭加強水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并通過信息追溯等制度,將質量安全責任落實,有利于保護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是落實黨中央重要決策及文件精神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圍繞打贏脫貧攻堅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出臺一系列政策舉措。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涉及到水產工作有兩塊內容,一是合理確定內陸水域養殖規模及壓減過密網箱養殖;二是全面實施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區禁捕。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涉及到水產工作同樣有兩塊內容,一是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常年禁捕,做好漁民退捕工作;二就是推進水產綠色健康養殖。連續兩年的一號文件都對水產工作進行了重點關注,說明黨中央對于水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三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對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為解決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提升水產品治理水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歷史機遇。為了以法律形式固化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監管制度機制,解決當前水產品質量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過程
市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辦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組,有序推進相關工作:一是收集相關立法資料。收集梳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等規定,并對外省市的地方立法情況進行了研究。二是深入調研立法需求。先后召開了市級有關部門,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大型水產品批發市場及經營戶、大型生鮮商超、水產養殖企業等座談會6次,并赴廣東省廣州市開展實地調研。三是廣泛征求意見。書面征求市農業農村委、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商務、上海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相關企事業單位、高研院校的意見,并請水產領域專家和法律專家就有關內容進行專題研究。
三、制定的主要內容
《上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水產品生產、水產品經營、水產品貯存與運輸、監督管理、附則等章節。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堅持“產”“管”并舉,強化生產經營主體第一責任制度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食品安全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重要指示,堅持產和管并重,實質是將農產品生產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增強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意識,落實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管理責任。因此,《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水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同時,要求其加強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確保生產經營的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可控、質量可靠。
(二)加強源頭治理和風險防范
一是建立水質監測和尾水排放制度。水質是水產品生產的載體,是實施“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水質好壞是影響水產養殖的關鍵因素,在惡化的水體中養殖的水產品雖然有一定的適應能力,但是它們的生長和發育會受到嚴重影響,生長速度和繁殖能力下降,對病害的抵抗能力下降,水產品產量減少,價值降低。在嚴重污染的水體中養殖的水產品,甚至攜帶大量污染物,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此,《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水產品生產者應當定期對養殖水質進行監測,采取措施保證水體清潔,并確保尾水達標排放。同時,鼓勵其采用生態養殖模式,優化養殖密度,完善養殖設施,提升池塘水質修復能力。
二是嚴格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管理。建立養殖用投入品追溯制度,要求水產品生產者將養殖用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上傳信息追溯平臺,有效解決投入品“從哪里來,到哪里去”的問題,確保投入品和水產品的質量安全。
三是鼓勵生產經營者進行標準化生產經營活動,開展品牌培育。農業標準化是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有效途徑。大力推進水產品標準化生產,對于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征求意見稿)》一方面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及社會團體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另一方面鼓勵其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同時,還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建設品牌培育管理體系,打造自主品牌,加強品牌培育。
四是推進水產養殖基地建設。在農業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廣大人民群眾對安全綠色優質水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大。《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主管部門采取措施,推進都市現代水產養殖示范場、水產良(苗)種場、池塘循環水養殖設施、工廠化水產養殖設施、池塘溫室、生態養殖區等水產養殖基地建設,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同時,鼓勵水產品行業協會發揮社會自治作用,指導協會成員樹立綠色高質量發展理念,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加快水產品標準化生產經營進程。
(三)建立全程監管,完善信息追溯制度
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涉及品種多、鏈條長,建立全程追溯體系是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抓手。《辦法(征求意見稿)》加強了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監管對接,明確提出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及時、如實向信息追溯平臺上傳追溯信息。通過水產苗種來源、養殖用投入品、質量安全檢測、檢疫證等制度與水產品市場準入的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相銜接,規范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追溯體系,切實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
(四)完善監督舉報和信用管理制度,搭建社會共治平臺
為賦予社會各界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權力,搭建社會共治平臺,《辦法(征求意見稿)》鼓勵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水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予以記錄,并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者,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
(五)規范水產品貯存與運輸,提升水產品運輸質量安全
水產品貯存與運輸的規范程度對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有較大影響,有必要對此環節進行全面有效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一是明確水產品倉儲保鮮要求。鼓勵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根據實際需求建設倉儲保鮮冷鏈設施,配備冷藏設備,控制水產品貯存溫度、濕度及氣體濃度等關鍵要素。二是明確水產品運輸要求。鼓勵水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使用具有全程溫度自動監測設備的專用車輛,并配備與水產品類型、數量、重量、運輸溫度相適宜的蓄冷裝置。此外,從事水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住所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備案。三是明確配送要求。鼓勵水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根據水產品品質要求,使用保溫箱等設備或者采取相應的制冷、保溫措施,確保水產品處于適宜的溫度。四是明確運送中的禁止行為。禁止在水產品貯存、運輸過程中添加非法添加劑或者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物質;使用不符合國家衛生、動植物檢疫和防疫要求的包裝物、容器、運輸工具,不得將水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
(六)厘清責任,強化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為了實現管理精細化,理順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建立無縫銜接、統一協調的監管體制。《辦法(征求意見稿)》一是明確不同環節部門之間的監管職責,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水產品生產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上海海關負責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二是落實風險監測職責。建立水產品質量、水域生態環境聯動監測機制。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水域生態環境監測點位布局方案,定期劃定水域污染物含量影響水產品食用安全的水域,并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三是建立長三角執法協作機制,通報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產品追溯、不合格水產品下架召回等信息,組織協調跨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