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96號
當事人:天津市宏保真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105MA05K49682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區建昌道街金鐘河大街與外環線交口興河物流業務樓二層A0003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猛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2021年4月2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現場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白醋液體調味料和料酒液體調味料進行抽樣檢驗。2021年5月12日,執法人員根據檢驗報告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并送達檢驗報告。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白醋液體調味料和料酒液體調味料經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被抽檢的料酒液體調味料和白醋液體調味料是山東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分別為2021年4月12日和2021年4月1日,生產數量分別為30箱(4桶/箱、5L/桶)、40箱(4桶/箱、5L/桶),當事人負責銷售,于2021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26日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1155元,違法所得為4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市宏保真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山東淇瑞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3.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FI-02168-2021)、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FI-02169-2021);4.三方合作協議書、授權證明;5.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生產記錄、出庫單、入庫單、成本核算、銷售記錄;6.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計算;7.召回計劃、召回公告、召回情況說明。
2021年7月1日,我委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80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符合《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料酒液體調味料、白醋液體調味料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5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罰沒款合計504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