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文件
滬市監規范〔2020〕10號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明確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質量管理職責,確保特殊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上海市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明確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質量管理職責,確保特殊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活動,包括企業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檢查、日常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信用分級的評估管理等。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驗,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制度落實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本辦法的計劃、監督和指導。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轄區內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職責)
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負責保證企業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根據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獨立履行生產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保證本企業特殊食品生產過程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質量管理規范等方面的合規性;
(二)組織建立和完善本企業特殊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對體系實施情況進行監控,確保其有效運行;
(三)根據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對影響特殊食品質量安全的管理活動行使決定權、否決權;
(四)組織開展特殊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的自查,撰寫自查報告,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定期組織開展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內審工作;
(五)負責本企業食品從業人員的質量相關工作的培訓和考核管理;
(六)參與產品研發和技術工藝改造,組織制定、修訂企業標準和產品標準;
(七)匯總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定期召開食品質量安全分析會,對產品的安全性和質量穩定性進行系統分析,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八)參與產品經營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確保產品在流通過程中按質量安全要求的條件儲存、運輸;參與經營過程中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投訴、不合格食品處理,以及食品安全宣傳、廣告管理等工作;
(九)定期或根據實際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匯報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情況,負責質量管理部門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任職條件)
企業在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中選用和確定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
(一)熟悉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正確理解、掌握和實施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有關規定;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背景,具有食品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含5年)食品生產和質量管理實踐經驗,熟悉和了解企業自有產品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等;
(三)熟悉食品生產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組織、溝通和協調能力。具備指導或監督企業各部門按規定實施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的專業技能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無違法違規的不良記錄。
第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決定權)
企業主要負責人可以授權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對下列影響特殊食品質量安全的管理活動行使決定權:
(一)質量管理文件的批準;
(二)主要原輔料及成品質量控制標準的批準;
(三)生產工藝驗證和關鍵工藝參數的批準;
(四)生產工藝規程和批生產記錄的審核或批準;
(五)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變更事項的批準;
(六)每批次產品(成品)放行的批準;
(七)不合格產品召回、處理的審核或批準。
第七條(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否決權)
企業主要負責人可以授權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對產品質量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下列情形行使否決權:
(一)主要原輔料供應商的選取;
(二)生產、質量、檢驗等部門的關鍵崗位人員的選用;
(三)關鍵生產設備、技術工藝、檢驗設備的選取。
第八條(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
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每年至少一次向所在地區市場監管局報告企業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的自查情況,及時反映企業質量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在企業接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跟蹤檢查等現場檢查期間,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作為企業的陪同人員,協助檢查組開展現場檢查;在現場檢查結束后及時將缺陷項目的整改情況報告所在地區市場監管局。
發現企業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并報告所在地區市場監管局;企業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輿情事件等,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應當立即報告市市場監管局。
第九條(學習培訓)
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在崗期間,在加強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學習的同時,積極參加各類有利于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能力的學習和培訓活動,鼓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培訓。
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每年在崗期間學習培訓不得少于60小時。
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
第十條(企業的管理職責)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是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設立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企業,不能因此而免除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督促和要求企業相關部門配合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和開展相關工作,確保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履職的獨立性和有效實施。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健全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對企業產品進行審核并放行的批準和相關操作,行使相關決定權、否決權及參與相關事項決策和處理,有明確的記錄,包括會議紀要、批準審核、文件會簽、信息系統操作記錄等,企業予以存檔管理。
第十一條(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授權)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與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簽訂授權書,明確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職責、權限和期限。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只任命一名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對質量管理負全面責任;具有多個生產基地的企業,每個生產基地可以增設一名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
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確因工作需要,可根據企業設定的批準程序,將質量管理的部分具體工作委托給其他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接受委托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相對固定,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技能及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驗,能夠履行生產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必須對委托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即授權不授責)。接受委托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由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信息報告)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按照本辦法確定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人選,在企業主要負責人與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簽訂授權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基本信息、授權事項等相關材料報告市市場監管局。
新開辦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后,及時完成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報告工作。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更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原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分別書面說明變更原因,按照上述時限,將新的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相關材料報告市市場監管局。
第十三條(信息公示管理)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在企業網站或公示欄,對符合任職條件的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人選及變動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體系檢查和跟蹤復查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加強對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制度履行情況的檢查。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任命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的,或者任命的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提出行政建議;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建議企業變更人員。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
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制度履行情況存在以下情形的,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的評價因素,列入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當年度食品安全信用分級評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一)提交假文憑、假資質證書等,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資格的;
(二)在擔任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期間,未履行食品質量安全受權人主要職責的;
(三)在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工作中參與弄虛作假的;
(四)無故不參加相關培訓或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6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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