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津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城市管理委、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委、公安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增強我市廚余垃圾管理的規范性、科學性,提高廚余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場監管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和市公安局制定了《天津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組織落實。
市城市管理委 市市場監管委 市生態環境局
市農業農村委 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廚余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推進廚余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及區政府所在地廚余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菜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
第四條 廚余垃圾管理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是負責本市廚余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廚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廚余垃圾投放、收運和處置體系,加強對廚余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廚余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利用信息化技術促進投放、收運和處置環節的有效銜接。
第六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餐飲單位按要求存放廚余垃圾,督促餐飲單位建立廚余垃圾管理臺賬,與有資質的收運單位簽訂收運協議,落實餐飲單位廚余垃圾定點清運主體責任。
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廚余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加大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禁止使用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宣傳力度,防止畜禽因使用廚余垃圾飼喂引發疫情或造成疫情擴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開展對收運廚余垃圾車輛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餐飲服務、環境衛生等行業協會應當將廚余垃圾依法投放、收運和處置的要求納入行業規范和管理內容。
第八條 通過組織凈菜上市、節約用餐、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廚余垃圾的產生。
第九條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廚余垃圾管理規定,依法履行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條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產生量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分類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處規范張貼專用標識,劃定固定區域進行單獨存放,并做好日常維修、清洗、更換或者補設,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閉、完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第十一條廚余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城市管理部門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廚余垃圾收運單位、廚余垃圾處置單位,并與其簽訂廚余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
第十二條 廚余垃圾收運單位應采取定時定點方式收集,做到日產日清,并按照規定運輸至具備資質條件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廚余垃圾應當實行密閉運輸,并在收運車輛外部規范張貼專用標識。廚余垃圾應直接從收集點運輸至處理廠,產生量大、運距較遠時,可設轉運站,轉運站應采用非暴露式轉運工藝,并符合相關環保要求。
第十四條廚余垃圾收運、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在廚余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應對其數量、去向予以相互確認,并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臺賬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備核查。
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運、處置廚余垃圾的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如實報送服務地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區城市管理部門每年年底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送廚余垃圾管理信息。
第十五條廚余垃圾處置工藝、技術及運行,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及標準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到運行可靠、環保達標、安全衛生、節約資源、經濟合理。
第十六條本市鼓勵廚余垃圾產生單位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置設施,處置工藝、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建設就地處置設施的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在設施投入運行前10日內告知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并建立工作臺賬,記錄就地處置廚余垃圾的數量、處置剩余物數量及去向,工作臺賬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備核查。就地廚余垃圾處置設施分離出的廢棄油脂必須交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后續處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就地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給予檢查指導,發現不符合廚余垃圾處置相關要求的,應當責令停止就地處置廚余垃圾。
第十七條支持廚余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推廣應用,加強廚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科技支撐。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生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產品,支持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資源化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在廚余垃圾投放、收運、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廚余垃圾與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二)將廚余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處置;
(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廚余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四)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廚余垃圾;
(五)未經許可利用廚余垃圾加工生產肥料、飼料,或者銷售利用廚余垃圾加工生產的肥料、飼料;
(六)利用廚余垃圾提煉、加工、生產的油脂進入食品流通領域;
(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使用廚余垃圾飼喂禽畜;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廚余垃圾投放、收運、處置開展監督檢查,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投放、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和反饋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廚余垃圾執法聯動機制,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交管等部門積極開展執法聯動,依法查處廚余垃圾投放、收運和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廚余垃圾收運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服從城市管理部門的調度,保證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廚余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廚余垃圾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廚余垃圾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報服務地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廚余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責問責;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收運單位、處置單位的;
在職責范圍內監管不力,發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發現違法行為、接到違法行為投訴或者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津城管廢〔2019〕2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