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了《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政府儲備糧食具有戰略保障、宏觀調控和應對急需的作用,是確保社會平穩有序發展的重要基礎和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要“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底線”,“保障糧、棉、油、糖、肉等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提升收儲調控能力”。進入新發展階段,政府儲備糧食宏觀調控作用的持續發揮、市場供需形勢的變化和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對加強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糧食儲備現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積極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7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等決策部署,研究制定了《辦法》。
二、依據原則
《辦法》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規制度和國家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對其中涉及政府儲備糧食質量的內容作了強調和細化,對相關文件中已有的通用質量管理要求盡量減少重復。
《辦法》的制定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重點完善政府儲備糧食質量管理機制,強化源頭質量把控和事中事后監管,同時注重實用管用、便于操作。堅持完善企業內部管控和加強外部監管相結合,夯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明確相關部門外部監管責任和要求。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一條,主要對政府儲備糧食的入庫質量管控、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檢驗機構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提出了新要求:
(一)入庫質量管控
為嚴格政府儲備糧食的質量管控,有必要從源頭抓起,對采購的政府儲備的質量進行規定,通過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驗收檢驗等制度,把好政府儲備的第一關。《辦法》規定,采購的政府儲備糧源和中央儲備食用植物油,其儲存品質指標應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采購的儲備成品糧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糧食入庫平倉后應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政府儲備糧食。
在驗收檢驗的組織方式和要求上,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統一組織中央儲備糧食的驗收檢驗,地方儲備糧食的驗收檢驗要求由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確定。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依職責對驗收檢驗結果進行抽查。
(二)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
嚴格儲存和出庫環節的質量管控,是確保政府儲備常儲常新,關鍵時候“用得上”的必然要求。既要加強質量內控,夯實承儲單位落實并履行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每年應開展不少于2次的逐貨位檢驗,檢驗結果按時報送,發現問題及時處置;也要強化外部監管,及時掌握儲備糧食的質量情況。既要建立政府儲備糧食逐貨位質量安全檔案、政府儲備糧食出庫檢驗制度等剛性約束,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也要做好對承儲單位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引導和支持承儲單位強化管理意識、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三)檢驗機構要求
檢驗的客觀、真實、公正不僅關乎檢測結果和承儲單位的權益,而且關乎糧食質量安全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嚴格政府儲備糧食委托檢驗要求。政府儲備糧食委托檢驗應現場扦樣,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扦樣采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確保扦樣過程規范、公正、真實。嚴格承檢機構資質要求,承擔政府儲備糧食委托檢驗任務的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熟悉政府儲備糧食質量政策要求。
(四)監督檢查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7號)明確指出,要“加大檢查執法力度,依法從嚴懲處違法犯罪行為,嚴把從農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線”。強化監管,是貫徹中央文件精神、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的重要體現。《辦法》主要從糧食和儲備部門的職責、檢查內容、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整改機制等方面做出規定,同時明確了承儲單位的配合義務、及時報告義務、整改義務等。
下一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積極推動《辦法》落實,不斷推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工作邁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