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13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并根據2016年10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00年2月22日原國家檢驗檢疫局令第20號公布并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的《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11年1月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5號公布并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1月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公布并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1月2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2號公布并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11月1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2號公布并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主要原則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原《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于2012年3月1日發布施行,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也分別于2015年和2019年進行整體修訂,海關全面深化改革和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我國進出口食品貿易量大幅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國際貿易摩擦、國際食品安全面臨新風險新挑戰等新形勢新變化,都對海關進出口食品監管提出更高要求,現行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監管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訂。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辦法》以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為遵循,明確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國際共治”作為海關食品安全監管基本原則(第三條);同時通過增設一系列制度,建立更為科學、嚴格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境外國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評估審查制度,明確細化評估審查程序及內容(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在境外評估審查、指定口岸進口、指定監管場地、合格評定、控制措施等制度中充分貫徹《食品安全法》風險管理理念;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細化食品進口商自主審核義務(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在授權范圍內補充違反備案變更規定、拒不配合核查、擅自提離海關指定或認可的場所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強相應規定的可操作性(第五章)。
(二)總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應對,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完善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新增《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作為立法依據(第一條);明確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作為進出口食品監管依據(第四條、第九條、第三十八條);細化《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有條件限制進口、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等控制措施的具體方式及適用情形(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其中特別明確規定進口食品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有證據表明能夠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海關可以采取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的控制措施。
(三)固化海關全面深化改革、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成果及執法經驗。
重點對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流程與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明確進出口食品監督管理、進口食品現場查驗的具體內容(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固化《海關全面深化改革2020框架方案》實施成果,新增出口申報前監管規定,進一步提升通關時效(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明確海關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水平(第六條)。
(四)優化整合海關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規章結構布局。
《辦法》整合吸納了進出口肉類產品、水產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5部單項食品規章中的共性內容,其他需進一步明確的事項將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同時,考慮到“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已由許可審批項目調整為備案管理,并已發布相關規范性文件,現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一并予以廢止。通過本次修訂,在海關進出口食品監管領域基本形成以《進出口食品管理辦法》為基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為輔,相關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執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