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2021年3月19日發布了《進口波蘭飼用乳制品檢疫和衛生要求》(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26號),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波蘭飼用乳制品進口。
一、該公告允許進境的商品是什么?
本公告所稱的飼用乳制品是指由蔬菜成分、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益生菌以及其他中國與波蘭法律準許使用的非動物源性原料與乳清、乳酪、脫脂乳等混合制成的飼用乳制品,及由不含以上原料的乳清、乳酪、脫脂乳等制成的飼用乳制品。
二、對波蘭輸華飼用乳制品生產企業有什么要求?
(一)符合中國和波蘭有關飼料衛生和獸醫衛生法規的要求。
(二)獲得波蘭官方注冊批準,并在其有效監督之下生產,其產品允許在波蘭自由銷售。
(三)建立并實施了HACCP等安全衛生質量控制計劃,并獲得波蘭法律認可的認證機構的認證。
(四)須經波蘭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推薦,獲得中方注冊登記后方可向中國出口飼用乳制品。
三、對波蘭輸華飼用乳制品原料及產品有哪些要求?
(一)生產原料應來自波蘭本國,且波蘭國內沒有口蹄疫、牛瘟、牛結節性疹、小反芻獸疫、綿羊痘和山羊痘、羊癢病疫情。同時,過去一年內出口中國的飼用乳制品的奶源供應農場未發生過牛結核病、布魯氏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牛副結核病、梅迪一維斯納病、山羊關節炎/腦炎、牛傳染性胸膜肺炎。
(二)原料奶來自于無任何傳染病癥狀的健康動物,并不得使用生育后7天內取得的初乳。
(三)原料中不得含有除牛奶及其衍生品外的其他反芻動物蛋白和其他動物源性成分。
(四)輸華產品加工所使用的原料不得含有未經中方批準的轉基因成份。
(五)輸華產品屬中國農業農村部進口產品登記范圍的,還應滿足進口產品登記要求。
(六)輸華產品應符合中方飼料衛生標準(GB13078)要求。
四、波蘭輸華飼用乳制品生產工藝要求有哪些?
(一)應進行熱處理加工,熱處理加工方法應符合波蘭飼用乳制品法律法規要求并經中方認可。
(二)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同時不得添加中國法律法規、波蘭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添加物。
(三)飼用乳制品輸華前應經波蘭官方抽樣檢測,并符合以下要求:
沙門氏菌:25克樣品中未檢出,n=5,c=0,m=0,M=0
細菌總數:<2×106CFU/g
霉菌總數:<1×103CFU/g
n-檢驗的樣品數
m-細菌數的閾值;如果所有樣品中細菌數都沒有超過m,該結果為合格;
M-細菌數的最大值;如果有1個或多個樣品中細菌數等于或大于M,該結果為不合格;
c-細菌數介于m與M之間的樣品數,如果其它樣品的細菌數是小于或等于m,該結果仍認為可接受。
五、波蘭輸華飼用乳制品包裝、標簽和存儲運輸要求有哪些?
(一)每批輸華飼用乳制品須用全新、潔凈、密封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損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
(二)包裝需加施中文標簽,標簽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飼料標簽》(GB 10648)的要求。貨物外包裝需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及注冊登記號碼,并標注“僅用作飼料”等警示語。
(三)輸華飼用乳制品的生產、存儲、運輸過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六、波蘭輸華飼用乳制品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有哪些?
波蘭官方負責對輸華飼用乳制品實施檢驗檢疫,并出具衛生證書,證明其符合雙方議定書的要求。向中國出口的每批飼用乳制品均須隨附一份正本官方衛生證書。
七、飼用乳制品進口時需滿足什么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商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申請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部分取消檢疫審批的產品除外)。
(二)證單核查。
1. 核查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 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查驗。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雙邊議定書等規定,對進境波蘭飼用乳制品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八、如果不符合要求將會采取什么措施?
1. 無有效的衛生證書,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非注冊登記境外生產企業的產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檢出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檢出未經批準的動物源性成份,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發現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或其他禁止進境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6. 經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符合中國飼料衛生標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7. 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中國海關總署向波蘭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通報,并視情采取暫停相關出口企業甚至暫停波蘭相關產品輸華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