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法GB7718的通俗理解和要點解讀
1、食品名稱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標示反應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是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的名稱,使消費者一看便能聯想到食品的本質。
當通過預包裝食品名稱本身能夠獲得產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實屬性,卻不會是消費者誤解時,可以不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真實屬性的專供名稱,如“榛仁巧克力”,該名稱可以體現配料和產品屬性,不需要再在該名稱附件標示“巧克力制品”。當從預包裝食品名稱本身無法獲得產品真實屬性,只有看到實物才能判斷,而實物有難以看到時,應在該名稱附近同時標示其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食品名稱中關于風味的描述應根據其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產的特定工藝真實描述,如草莓風味可以通過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來實現。當產品風味來自所使用的香精是,不應直接使用該配料的名稱來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產品名稱不應命名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為“草莓味冰淇淋”。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名稱;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如采用廣泛使用,通俗易懂的名稱“三明治”。
如果一類食品分類標準或行業約定俗稱的分類方式,命名時可參考食品分類名稱。為了使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實屬性,應盡量標示詳細名稱;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類中最低一級或詳細名稱。例如,“薄荷糖”是一種常見的食品名稱,已經體現了其真實性味糖果,標示時,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類中的相應的名稱“硬質糖果”等。
標示商品名稱如果是“創新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所標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放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標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2、配料表
(1)配料表的引導詞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2)配料的名稱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也應當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名稱也應符合食品名稱的要求,食品添加劑應標識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于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3)配料的順序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復合配料的標注方式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表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劑,若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如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該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則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此外,復合配料需要標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還可以在配料中直接標示復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例如,豆沙餡面包的配料:小麥粉、豆沙餡(紅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水、白砂糖、人造奶油、酵母、食用鹽。豆沙餡是復合配料雖然有國家標準《食品餡料》(GB/T 21270-2007),但是添加量超過25%,因此需要展開標注,其標注方式是“豆沙餡(紅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由于豆沙餡的原始配料中有白砂糖,和豆沙餡面包的其他配料“豆沙餡”的各原始配料。豆沙餡面包的配料還可以標注為:小麥粉、紅小豆、水、白砂糖、食用植物油、人造奶油、糯米粉、酵母、食用鹽。
(5)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如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為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
“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亞油酸、亞麻酸、棕櫚酸、山崳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據使用情況標示為“單雙甘油脂肪酸酯”或“單雙硬脂酸甘油酯”或“單硬脂酸甘油酯”等。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的規定,阿斯巴甜應標示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中食品添加劑名稱可作為通用名稱。
(6)食品添加劑的標注方式
配料表應當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可以選在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
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產、普通法、亞硫酸銨法生產的焦糖色,在標簽上可統一標注為“焦糖色”;
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如“磷脂”可以表示為“大豆磷脂”;
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品的實際功能在標簽上標示功能類別名稱。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1520);3增稠劑(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7)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若標注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名稱,需注意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命名規則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的規定。應以“復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或“復配”+“食品類別”+“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復配水分保持劑,或復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劑等。例如:某食品添加劑了復配著色劑,可標示為“復配著色劑(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標注“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
(8)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標示。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是為了單一或復配的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這些物質在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不發揮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標示。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劑等輔料的葉黃素可直接標示為“葉黃素”,或者“著色劑(葉黃素)”“著色劑(161b)”。
(9)酶制劑的標示
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對于不需要標示的加工助劑、酶制劑、食品添加劑中的不發揮工藝的輔料等,企業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標注。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或原衛計委公告的名稱標示。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當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例如。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以作為調味品有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當標示味精。
3、配料的定量標示
(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當強調某種預包裝食品“含有”某種配料或成分時,需要進行定量標示,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特別強調”,即通過對配料或成分的宣傳引起消費者對產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視,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內容以外的標簽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
二是“有價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對人體有益的程度超出該食品一般情況多應當達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該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屬性,是相對特殊的配料。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只有具備“有價值、有特性”中的一點就應當進行定量標示。如在配料之外特別強調“添加草莓原漿”,則在配料表中標注草莓原漿添加量或含量。
(2)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某產品在標簽上標示“無蔗糖”,強調了蔗糖的含量,此時需要標示出蔗糖在該產品種的含量;某產品食品名稱標示“無淀粉火腿”,則應標示產品中淀粉含量。
(3)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產品名稱為“阿膠糕”,“阿膠”只在名稱中提及,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了“阿膠”,名稱上也未特意將“阿膠”字體更突出、更顯眼,則無須標注阿膠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1.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一是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二是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三是受其他單位受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當標示受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2.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
3.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5、日期標示
1.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必須同時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一種來標示。一是生產日期加保質期,如生產日期:2018年10 月01日,保質期6個月;二是生產日期加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的有效期限,如生產日期:2018年10 月01日,保質期至2019年01月01日。在GB 7718-2011附錄中列舉了多種標示形式,可供參考。
進口預包裝食品如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貼、補印等方式如實標示生產日期。
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包裝體積較大,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尚的具體部位;二是小包裝食品,可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生產日期見噴碼”等形式。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不允許在已有的標簽上通過加貼、補印等手段單獨對日期進行篡改的行為。如果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干膠形式制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整個不干膠加貼在食品包裝上是允許的。
2.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的日期標注。
可以選擇以下四種方式之一標示:
一是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
二是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
三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四是如果外包裝易于開啟,或者透過外包裝容易看到內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時,可以標示“見盒內小包裝”等。
例如,一個禮盒月餅里裝了兩種月餅A和B,保質期都是30天,A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9月1日,B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9月5日,禮盒形成的日期為2016年9月10日。那么這個禮盒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按照上述四種方式可以標注為:
①標注最早生產的A的生產日期:2016年9月1日,保質期30天;
②標注形成銷售單元的生產日期:2016年9月10日,保質期20天;對于A來說,已經存放有10天了,其保質期只剩下20天;
③分別標注各自的生產日期:A生產日期:2016年9月1日,B生產日期:2016年9月5日,保質期30天;
④月餅禮盒易于開啟的話,在禮盒上標注:生產日期及保質期見小包裝。
保質期常見標示形式有:最好在……之前食(飲)用;……之前食(飲)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保質期(至)……;保質期XX個月(或XX日,或XX天,或XX周,或XX年)。
3.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順序標示,應當注明日期標示順序。如“20161001”“10月1日2016年”“(月/日/年)10012016”等方式都可以。
6、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貯存條件。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引導詞,或不標示引導詞。
貯存條件常見標示形式有: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干燥處)保存;XX-XX℃保存;清置于陰涼干燥處;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溫度≤XX℃,濕度≤XX%。
7、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進口預包裝食品不需要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新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標簽上標注新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識“QS”標志。
為了能既盡快全面實施新的生產許可制度,又盡量避免生產者包裝材料和食品標簽浪費,給予了生產者最長不超過三年過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簽以及“QS”標志。
8、產品標準代號
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
標準代號標示涉及的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標示標準的年代號可以免于標示。引導詞可以采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產品標準號、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執行標準號等。
9、其他標示內容
1.輻照食品
輻照食品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或電子加速器產生的電子束,按照符合安全要求的劑量輻照加工處理的食品。經過輻照的食品,必須在標簽上食品名稱附件注明“輻照食品”字樣。如果食品的某些配料經過輻照,則必須在標簽的配料表中配料名稱附近標明“輻照原料”“輻照”或“輻照滅菌”等字樣。
2.轉基因食品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規定:
①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注“轉基因××”。
②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注為“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
③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產品加工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份的產品,標注為“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制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或者標注為“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
3.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等級的,應標示質量等級。在標示質量等級時,應以產品標準為準。如熏煮火腿產品標準號標注了GB/T 20711,該標準為國家標準《熏煮火腿》,其規定了熏煮火腿的等級有“普通級”“優級”“特級”,則還需要根據標注的規定標示相應的等級。
10、標示內容的豁免
1.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可免除標示保質期。
2.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11、推薦標示內容
1.批號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批號的標示方式有企業自定。
2.食用方法
有企業根據預包裝食品的特性自主標示。例如,固體飲料、需要烹調的半成品(如速凍食品)、干制食品、調味品等,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開啟后的貯存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3.致敏物質
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對于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