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13號
當事人:天津本來鮮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營業執照91120111MA06JHB023
住所:天津市西青區李七莊街王臺村鵬程里社區服務中心底商2號
法定代表人:丁**
2020年12月2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二馬路店(天津市南開區二馬路延生里2號樓3門底商)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在貨架上擺放的4袋小肥羊分包式火鍋底料(清湯型)(110克)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對上述涉案物品現場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當事人未記錄上述食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等內容,無法確定是否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情況,售價為15.50元/袋。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本案貨值金額62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和被委托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3.執法人員現場提取的當事人計算機商品管理系統記錄、當事人提供涉案物品購進記錄、入庫記錄,詢問筆錄等材料,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4.貨值金額計算表,證明當事人的貨值金額。
本機關于2021年1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9號),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違法行為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予以減輕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當事人未記錄上述食品的生產日期或批號等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4袋小肥羊分包式火鍋底料(清湯型)(110克);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