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分級管理規定》的通知
深市監規〔202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促進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知情權,根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等文件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分級管理規定》,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分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促進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知情權,根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并實施量化分級管理適用本規定。
受市場監管部門委托,食品安全督導員可以輔助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開展日常檢查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館、飲品店、糕點店、微小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管理企業等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單位食堂。
第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分級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蓋、公開透明、量化評價、動態監管、鼓勵進步的原則。
第二章 等級評定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分級實行等級管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級劃分為三個級別:
(一) A級(代表食品安全狀況優秀);
(二) B級(代表食品安全狀況良好);
(三) C級(代表食品安全狀況一般)。
第六條 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管理遵循動態管理原則,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狀況適時進行檢查,根據其食品安全水平的變化調整其食品安全量化等級。
第七條 等級評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轄區局或監管所(以下簡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深圳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現場檢查記錄表》(以下簡稱《檢查表》)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項目主要包括許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員管理、布局流程、環境衛生、原料控制、加工過程、場所及設施和餐飲具消毒等。
依據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實際情況,《檢查表》中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可合理缺項。
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檢查表》并根據法律法規變化進行修訂。
第八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在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四個月內進行量化分級監督檢查,并給予動態等級評定。相關評定結果應于5個工作日內錄入監管系統。
第九條 B級或C級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由屬地市場監 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主動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評定,并發放相應級別公示牌。
第十條 A級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依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進行,評定程序如下: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深圳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A級申報表》。涉及跨區設置的連鎖餐飲企業申請A級評審的,可由企業總部統一向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后轉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評審。
(二)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準予授予A級,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發放A級餐飲服務量化等級公示牌(以下簡稱公示牌),于每季度末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審查不通過的,應及時向餐飲服務提供者告知審查結果。
(三)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匯總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新增A級單位后,應在門戶網站上公布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級信息。
對尚未開始實際經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進行A級評審。
第十一條 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級A級評定結果進行抽查審核。
第十二條 A級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監督檢查不符合食品安全量化等級A級要求的,應按要求限期整改。經整改后仍不符合A級要求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其進行降級,降級后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級按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于降級后五個工作日內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被降A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重新申請食品安全量化A級的再次評定,按照本規定第十條執行。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定結果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遞交書面復核申請,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于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復核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向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或投訴,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評審組作出最終裁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量化評級:
(一)發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在發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的;
(二)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質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的;
(三)檢查項目的不合格項數超過一定數量,依據《檢查表》規定的標準不予量化評級的。
第三章 等級公開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公布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量化等級評級信息。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等級A級、B級、C級,分別用“大笑”、“微笑”、“平臉”卡通形象表示。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大廳、門口等其他醒目位置擺放公示牌,使消費者及時了解食品安全等級。
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情形之一,應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收回原量化評級公示牌,不予量化評級公示。
第十七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了量化等級升級或降級,應發放相應級別的公示牌。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及時予以更換并按要求公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員等負責人員應陪同進行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并熟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的內容及要求;
(二)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其日常監督檢查量化等級結果,在餐飲服務提供者大廳、門口等醒目位置公示;
(三)對監管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依法接受懲處;
(四)不得有買賣量化等級及其標識、故意提供虛假量化檢查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對不按要求張貼、擺放或擅自篡改、毀壞、遮蓋、租借、偽造公示牌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進行重點監督。
第二十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社會影響力、供應品種等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綜合確定對各類餐飲服務提供者具體的監督檢查頻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量化檢查至少一年一次;對單位食堂、集體配送餐單位、中央廚房等重點監管單位,量化檢查至少六個月一次。
第二十一條 重大活動保障接待單位、集體配送餐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供餐人數500人以上機關企事業食堂及特大型餐飲單位被評定為C級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要求其限期整改,列入重點檢查對象,并及時跟進整改落實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涉及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面積、經營范圍等實質性變更導致《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的,應按照本規定重新進行量化等級評定。
涉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延期等非實質性變更導致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以及本規定出臺前已經進行量化評級的,可暫時延續原有量化評級,待需要再次進行評級時,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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