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規范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要求
(2016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食藥辦〔2016〕235號印發,根據2016年8月2日《關于更正〈成都市規范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要求〉中散裝酒類食品范圍和酒精度表示范圍的通知》(成食藥辦〔2016〕238號)更正,根據2016年8月19日《關于修改〈成都市規范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藥辦〔2016〕263號)修訂)
1 散裝食品的定義
1.1 無直接提供給消費者預包裝(即無預先定量包裝、無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裝酒類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無醇飲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飲料酒,包括蒸餾酒、發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飲料;以下同)。
1.2 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3 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網絡食品交易、餐飲服務(銷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現制現售的食品。
2 基本要求
2.1 鼓勵參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要求,設置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標示項目。
2.2 當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標示項目、標示內容有明確要求時,應按照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執行。
2.3 散裝食品原有標簽標識設置的強制標示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應按照本要求進行規范。
2.4 標簽標識及標示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 強制標示項目及標示內容要求
3.1 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強制標示項目為: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以及散裝酒類食品應標示的項目。
3.2 散裝酒類食品應按照《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要求,標示酒精度和“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
3.3 散裝酒類食品中的散裝白酒,應按照《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標示產品執行標準;標示產品執行標準的散裝白酒,應同時標示該散裝白酒的生產工藝類別。
3.4 餐飲服務提供者銷售的自制泡酒,應按照《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盛裝容器上標示酒類生產者名稱和泡制材料的名稱、數量、泡制日期。
3.5 標示保質期的散裝食品,應同時標示貯存條件;可免除標示保質期的散裝食品,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4.3.1條規定的食品類別執行。
3.6散裝食品標簽標識標示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示的生產日期一致。
3.7 重新包裝或分裝的散裝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延長保質期。
3.8 將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混裝銷售,應在標簽標識上標示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3.9 標簽標識的標示項目所引導的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 標簽標識格式和制作要求
4.1 標簽標識的格式、標示項目及在標簽標識中所處的欄目位置,如表1所示。
表1:散裝食品標簽標識
食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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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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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配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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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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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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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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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方法/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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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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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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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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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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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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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編號/備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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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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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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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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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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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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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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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投訴舉報電話: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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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表1中“執行標準”標示項目,僅適用于散裝酒類食品中的散裝白酒;其他散裝食品應根據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合理需要,確定標簽標識是否應設置此項目或者標示此項。
4.1.2 表1中“產地”、“食用方法”、“生產許可證編號/備案號”標示項目,應根據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合理需要,確定標簽標識是否應設置此項目或者標示此項。
4.1.3 表1中“警示語”標示項目,僅適用于散裝酒類食品;其他散裝食品應根據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合理需要,確定標簽標識是否應設置此項目或者標示此項。
4.1.4 表1中“酒精度”標示項目,僅適用于散裝酒類食品,其他散裝食品不須設置此項目。
4.1.5 表1中“生產工藝”標示項目,僅適用于散裝酒類食品中的散裝白酒,其他散裝食品不須設置此項目。
4.1.6 表1中帶“/”符號的雙選標示項目,可視具體情況,只選用一個標示項目。
4.2 標簽標識的長、寬尺寸,可視放置、粘貼、系掛位置的面積大小或外包裝、容器大小而定。
4.3 如采用印刷或打印制作標簽標識及填寫標示項目所引導的標示內容,應使用規范的簡體漢字。
4.4 如手寫制作標簽標識及填寫標示項目所引導的標示內容,應使用規范的簡體漢字,字跡應工整、不得涂改。
4.5 餐飲服務提供者銷售的自制泡酒,可參照表1及其相關要求,制作并標示自制泡酒的標簽標識。
4.6 鼓勵在標簽標識上采用附加二維碼等現代信息技術措施的方式,實現散裝食品標簽標識信息及追溯信息的全覆蓋。
5 標簽標識的使用形式
根據散裝食品外包裝、容器的形狀或體積,應在銷售貨架、隔離設施、貯存位置或外包裝、容器的顯著位置處放置、粘貼、系掛散裝食品標簽標識。
(以下參考資料,不是文件的組成部分,僅是制發成食藥辦〔2016〕235號文件的部分依據:
現行有關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法規性規定、要求的摘錄
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
二、《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經營散裝酒類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在固定的經營場所銷售。禁止流動銷售散裝白酒。
散裝白酒應當使用具備密閉性的盛裝容器,并在盛裝容器上標注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執行標準及生產者、生產日期等。
餐飲服務提供者銷售自制的泡酒,應當在盛裝容器上標注酒類生產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稱、數量、泡制日期。”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流動銷售散裝白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違法經營的酒類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可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散裝白酒和泡酒的盛裝容器和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三、《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02號)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四、《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中6.8條:“銷售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確保消費者能夠得到明確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6.9條:“在經營過程中包裝或分裝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延長保質期。包裝或分裝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無毒、無害、無異味,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五、《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原衛生部衛法監發〔2003〕180號)第七條:“經營者銷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必須做到:
……;
3、經營者應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標識出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
……”
第九條:“經營者銷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在銷售貨架的明顯位置設置標簽,并標注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經營者應保證消費者能夠方便地獲取上述標簽。”
第十條:“由經營者重新分裝的食品,其標簽應按原生產者的產品標識真實標注,必須標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條:“散裝食品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與生產者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相一致。由生產者和經營者預包裝或分裝的食品,嚴禁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已上市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裝或散裝銷售。”
第十二條:“經營者應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區分銷售,并標明生產日期。如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混裝銷售,則必須在標簽上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