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號)有關要求,滿足海關進境動物檢疫監管工作需要,海關總署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范》(海關總署2019年第68號公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范》(海關總署2019年第69號公告)和《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范》(海關總署2019年第212號公告)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一、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8號)做如下修訂:
(一)修訂第一章第二條的有關規定。
將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第(二)項修訂為:“集中作業場地,包括旅客通關作業場地、郵檢作業場地等。”
(二)修訂第一章第三條的有關規定。
將第一章“總則”的第三條第(二)項修訂為:“查驗作業區,該功能區以查驗為主,配套設置必要的儲存區、暫時存放區、扣檢區、技術整改區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涉及運營進口汽車、普通食品、進口冷鏈食品、進境食用水生動物、進境水果、進境木材、進境糧食、進境種苗、供港澳鮮活產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裝箱/箱式貨車承載貨物等業務,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車進出境的,相應的查驗作業區具體設置要求詳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查驗作業區設置規范》(附件2)。”
(三)修訂第一章第四條的有關規定。
將第一章“總則”的第四條第(三)項修訂為:“旅客通關作業場地、郵檢作業場地等集中作業場地,應當適用本規范中對應的海關集中作業場地設置規范。”
(四)刪除第三章的部分章節。
將第三章“海關集中作業場地設置規范”的第三節“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全文刪除。
(五)刪除“附件2”的部分章節。
將附件2《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查驗作業區設置規范》的第九章“進口廢物原料查驗區”全文刪除。
二、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9號)做如下修訂:
(一)修訂第一章第二條的有關規定。
1. 將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第(二)項修訂為:“海關集中作業場地,如旅客通關作業場地、郵檢作業場地等。”
2. 將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第(三)項修訂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內的功能區,如通用查驗場地、口岸前置攔截作業區、進口汽車查驗區、動植物產品(含食品)查驗區、供港澳鮮活產品查驗區、衛生檢疫查驗區、公路口岸客車查驗區、進境原木檢疫處理區、進境大型苗木檢疫處理場等,具體設置要求詳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功能區監控攝像頭設置規范》(附件1)。”
(二)刪除第三章部分章節。
將第三章“海關集中作業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范”的第三節“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全文刪除。
(三)刪除“附件1”的部分章節。
將附件1《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功能區監控攝像頭設置規范》的第五章“進口廢物原料查驗區”全文刪除。
三、對《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12號)做如下修訂:
(一)修訂第三條的有關規定。
將第三條修訂為:“指定監管場地包括:(一)進境肉類指定監管場地;(二)進境冰鮮水產品指定監管場地;(三)進境糧食指定監管場地;(四)進境水果指定監管場地;(五)進境食用水生動物指定監管場地;(六)進境植物種苗指定監管場地;(七)進境原木指定監管場地;(八)其他進境高風險動植物及其產品指定監管場地。”
(二)修訂第四條的有關規定。
將第四條修訂為:“指定監管場地原則上應當設在第一進境口岸監管區內。”
(三)刪除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全文刪除第三十七條:“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再次使用前應當經直屬海關驗收。”
(四)刪除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全文刪除第三十八條:“本規范第三條第(八)項中的非國家隔離檢疫場,可不提供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和立項申請。”
修訂后的規范文本見附件。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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