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的政策解讀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了《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為《裁量基準》)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以下簡稱為《適用規定》),為便于公眾理解上述規范性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裁量基準》和《適用規定》的目的
為規范本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統一裁量尺度,防止同案不同罰,類案不類罰,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結合地區實際制定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的要求,提升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水平。
二、制定《裁量基準》和《適用規定》的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并結合本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實際。
三、《裁量基準》和《適用規定》的主要內容
《適用規定》共十八條,指明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原則,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定義和情形,設置了有一定幅度罰款處罰的裁量規則,特別是針對基層執法人員反映強烈的減輕行政處罰罰款幅度問題,確定了減輕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倍數)原則上不得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倍數)的20%的規則。此外《適用規定》還對違法行為競合如何處理、《裁量基準》在對外法律文書中的禁止性援引、廢止原部門相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等予以規定。
《裁量基準》對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具體行政處罰罰則以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三個檔次予以量化、細化。《裁量基準》共分食品安全監管(10部,70項)、產品質量監管(23部,100項)、特種設備監管(7部,87項)、認證認可監管(11部,44項)、計量監管(10部,56項)、商事主體登記(14部,60項)、市場規范管理(17部、49項)、廣告監管(9部,23項)、反不正當競爭(3部,10項)、消費者權益保護(5部,18項)、網絡商品交易監管(2部,14項)、合同監管(2部,5項)、標識監管(7部,12項)、價格監管(4部,17項)、其他(2部、4項)十五個板塊,共計涉及法律、法規、規章126部,罰則569項。
四、其他方面
在《適用規定》中明確“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需同時遵照《適用規定》和《裁量基準》。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用《裁量基準》時,應當堅持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原則。應當堅決避免簡單、機械照搬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防止個案裁量失衡。對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關乎社會公眾重大人身、財產安危的違法行為,應當審慎適用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以體現嚴格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四個最嚴”指示。
《適用規定》中還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中,應當根據規定的裁量因素和情形,結合具體案情,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既要收集證明當事人違法的證據,也要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等有關證據。”,以體現依法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