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衛生健康委,委綜合監督所,省疾控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12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制定地方標準應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條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公布地方標準,開展標準宣傳、跟蹤評價和咨詢等,及時清理、整合、修訂或廢止地方標準。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成立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地方標準的審查,對地方標準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指導和服務。審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并下設專業委員會,以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專業委員會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審評委員會設秘書處,承擔地方標準具體管理工作,秘書處設在省衛生健康委綜合監督所。
第四條 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標準。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與地方特色食品的標準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與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
第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安徽省范圍內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前,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建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每年年底前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標準制定(修訂)的必要性(包括需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等)、適用范圍、主要規范的內容、國內外情況、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
第七條 秘書處對立項建議進行初審,再組織召開專業委員會會議審評,根據需要可組織專家進行調研。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審評意見,召開秘書長會議,確定本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擬立項項目計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正式立項并公布。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條 起草地方標準,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或相關檢驗驗證結果為依據,參考相關標準,并充分考慮我省食品產業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標準起草單位對起草的標準文本負總責,對于公布的標準協助做好宣貫、咨詢解答、跟蹤評價以及修訂意見搜集工作。
第九條 地方標準的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標準的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應當符合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同時應編寫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條 起草完成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將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書面征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等標準使用單位以及科研院校、行業協會、消費者等各方面意見,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填寫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申請審查的公文、地方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有關檢驗或驗證報告、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送審材料報送秘書處。報送時相關材料應當由起草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起草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內容或牽頭單位、延期或終止項目的,由標準起草單位書面說明理由及相關情況,經秘書處同意,報送省衛生健康委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審查、發布、備案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核;
(二)公開征求意見;
(三)專業委員會會議審評;
(四)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查。
第十四條 秘書處對地方標準草案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核。審核通過后形成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由省衛生健康委征求部門、行業等的意見并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為一個月。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標準起草單位,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對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審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秘書處根據需要從專業委員會抽取9名以上(單數)人員組成專家組進行會議審評,并推薦產生專家組組長,必要時可邀請專業委員會以外的專家參加審評。會議提出專家審評意見,形成審評紀要,審評紀要應當如實記錄會議審評情況、審評結論意見以及對地方標準送審稿的主要修改意見。
審評結論以專家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為通過。原則通過審評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標準,由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經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后正式通過審評,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未通過審評的地方標準,秘書處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意見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報批稿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查。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省衛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備案。審查決定修改后再審的,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主任會議提出的意見修改后,重新提交審查。
第十七條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DBS34”、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示例:DBS34/×××(順序號)-××××(年代號)
第十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地方標準的解釋。
第五章 跟蹤評價、修訂
第十九條 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組織開展地方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收集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跟蹤評價結果作為地方標準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技術內容需作調整時,由相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組織專家審評通過后,報送省衛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發布。
對標準編輯性錯誤等內容進行調整時,秘書處責成起草單位修改,報送省衛生健康委,通過公布標準勘誤加以更正。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相應的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修訂后,省衛生健康委在公布后30個工作日內重新報送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備案。
地方標準廢止的,省衛生健康委在公布后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報送有關廢止地方標準的文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報道: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