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方面,白酒安全事件教訓深刻。無論國內還是國外,幾乎每年都有因食用假酒而中毒死亡的事件。以國內為例,1996年,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的中國第一次特重大假酒案件,造成192人中毒, 35人死亡,6人重殘;1998年,山西朔州地區發生特大毒酒事件,造成20多人中毒致死、數百人被送進醫院搶救,對山西白酒產業造成毀滅性打擊,假酒的危害陰影至今還留在一些消費者心中;2019年11月,云南省勐海縣假酒案,致5人死亡,14人住院治療。可以說,每一起重大涉酒食品安全事故,都與散裝白酒生產銷售有關。另一方面,散裝白酒制售行為亟待規范。我市白酒生產銷售單位較多,散裝白酒生產銷售普遍存在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食品安全管理不規范等現象,特別是散裝白酒生產操作容易、成本較低、利潤空間大,成為一些利欲熏心者非法活動的重點領域,利用散裝白酒制售假冒名優酒等問題突出,危及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出臺此《辦法》旨在為散裝白酒生產和銷售活動提供明確依據,有效預防和減少酒類產品生產銷售質量隱患,切實保證我市白酒產業發展安全。
二、起草過程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多次組織學習國內散裝白酒管理先進經驗,深入基層監管一線、白酒生產企業和散裝白酒經營戶中實地調研,反復征求行業專家、監管執法人員和經營者代表意見,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辦法》草案。在草案形成后,再次進行網上公示,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征求的意見召開會議進行研究、修訂,最終形成了目前出臺的《辦法》。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涵蓋總則、散裝白酒生產管理、散裝白酒銷售管理、散裝白酒安全監管及附則5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總則部分,主要說明2點:一是“散裝白酒”的定義(國家沒有對散裝白酒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征求的建議,《辦法》中所指散裝白酒為“除預包裝白酒以外的,灌裝在非最終銷售單元的容器中進行儲運,根據客戶需要進行銷售的白酒。不包括食用酒精和酒精度高于68%的白酒。”
二是監管部門及職責。明確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散裝白酒生產和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為散裝白酒生產管理部分:主要規定生產散裝白酒要取得生產資質,明確生產者出廠銷售散裝白酒實施標識管理,建立散裝白酒出廠查驗記錄制度,要求查驗出廠白酒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
第三部分為散裝白酒銷售管理部分,主要說明四點內容:一是采購散裝白酒應當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銷售散裝白酒在銷售區域應當顯著標識,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三是建立出具銷售票據和銷售記錄管理制度,對一次性批發銷售在10kg以上的客戶,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銷售散裝白酒的名稱、規格、數量,以及購貨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四是明確銷售散裝白酒的禁止性規定,包括禁止銷售未經檢驗查驗或檢驗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散裝白酒;禁止銷售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和產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散裝白酒;禁止銷售的散裝白酒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禁止對采購的散裝白酒進行降度、勾配、混批等改變原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技術性處理,私自加工兌制散裝白酒;禁止將采購的散裝白酒分裝灌裝,進行預包裝銷售;禁止出售自制的各種保健酒和浸泡的藥酒;禁止流動性銷售散裝白酒。
第四部分為散裝白酒安全監管部分: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實施全覆蓋監管基礎上,對散裝白酒生產者、銷售者予以重點檢查。對違法行為,包括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將依法給予查處和打擊。
宿遷市是酒都,白酒是市域經濟的支柱產業,本《辦法》的出臺,是我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重要部署,也是堅持以人為本,現階段解決食品安全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下一步,我們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會同市各有關部門和各縣(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工作,也請媒體朋友多關注、多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