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國法律、法規及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3.《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于中國鮮棗輸往美國大陸系統控制措施工作計劃》。
(二)美國法律、法規及規定。
1.美國聯邦法規匯編(CFR)第7篇農業第319章境外檢疫通告:第40節——原木、板材等要求(7 CFR 319.40)、第56節——水果和蔬菜要求(7 CFR 319.56)以及第69節——包裝材料要求(7 CFR 319.69)。
2.美國聯邦法規匯編(CFR)第7篇農業第330章植物有害生物法規、總則、植物有害生物、土壤等要求(7 CFR 330)。
3.美國聯邦法規匯編(CFR)第7篇農業第352章植物檢疫安全措施要求(7 CFR 352)。
4.《關于批準從中國進口鮮棗輸往美國大陸決議的公告》(Docket No. APHIS-2018-0004)(美國聯邦紀事,85FR 14453,2020年3月12日發布)。
5.美國動植物衛生檢驗局(APHIS)水果和蔬菜進口要求在線數據庫(FAVIR)相關規定:進口中國鮮棗植物檢疫要求(https://epermits.aphis.usda.gov/manual)。
二、允許出口產品
產自中國的鮮棗〔Ziziphus jujuba(Rhamnaceae)〕(以下簡稱“鮮棗”),允許出口到美國大陸。
三、美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番石榴實蠅Bactrocera correcta(Bezzi);
2.瓜實蠅Bactrocera cucurbitae(Coquillett);
3.桔小實蠅Bactrocera dorsalis(Hendel);
4.棗實蠅Carpomyia vesuviana Costa;
5.桃小食心蟲Carposina sasakii Matsumura;
6.木槿曼粉蚧Maconellicoccus hirsutus(Green)。
四、批準的果園、包裝廠
出口鮮棗果園和包裝廠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審核批準注冊。GACC將應要求向以動植物衛生檢驗局(以下簡稱“APHIS”)為代表的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提供注冊果園和包裝廠名單。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注冊果園應在中國海關監管下,建立和維護出口鮮棗質量管理體系,了解美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配備經培訓的專職或兼職植保技術員負責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控,實施有害生物綜合防治,并保存所有監測、防治及采收等記錄,以便溯源。
2.所有出口果園應按照實蠅監控方案(見附1)要求,對果園開展實蠅監測和防控,維護實蠅非疫區地位,或在實蠅發生區內將種群維持在低度流行區水平。已獲得美方認可的實蠅非疫區為北緯33度以北地區(新疆吐魯番除外)。如在非疫區內發現美方關注的檢疫性實蠅,則取消該產區非疫地位,且該產區必須開展強化誘捕、調查及綜合防控工作。若連續監測12個月未發現,該產區方可恢復非疫地位。
3.注冊果園要維持田間衛生,及時清除植物殘體和落果,確保采摘鮮棗時不攜帶樹葉、樹枝及落果。鮮棗從果園到注冊包裝廠運輸途中,須做好防護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果園所在地海關應在收獲前10至20天對出口果園進行檢查,如發現美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應將樣本送至海關授權的實驗室進行鑒定,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5.鮮棗采收時須建立追溯體系,采收用的箱子應標明出口果園的注冊代碼。
(二)包裝廠管理。
1.出口鮮棗應在海關監管下,進行加工、包裝、儲藏和運輸。海關應對出口包裝廠內有害生物防控、包裝體系運行以及溯源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核。出口包裝廠應記錄出口檢驗和監管日期,確保所有加工過程可追溯。
2.所有出口鮮棗應在注冊登記的包裝廠內包裝,并對于同一批次的出口鮮棗編注批號。一批次是指一天內從單一果園運抵到同一包裝廠的鮮棗。
3.包裝過程中,要將樹枝、樹葉、裂果、爛果等剔除出去。注冊包裝廠在加工輸美鮮棗過程中,不能同時加工輸往其他國家的水果。
4.如果鮮棗在采收后24小時內不能完成包裝,應將鮮棗存放于冷藏庫或專用庫內,或存放于包裝廠內并用防蟲網或塑料防水布蓋好,確保不被有害生物感染。
5.包裝箱上應使用英文注明注冊果園、原產地、包裝廠等溯源信息,標識的尺寸大小要能清晰展示上述信息。
6.包裝好的輸美鮮棗應在冷庫內獨立存放,與運往國內市場或其他國家的鮮棗至少間隔1米。
(三)檢疫處理。
1.對來自北緯33度以南地區以及新疆吐魯番地區(棗實蠅發生區)的鮮棗,須針對實蠅按照下列要求實施冷處理:
冷處理指標
溫度 |
持續時間 |
0°C或以下 |
10天 |
0.56°C或以下 |
11天 |
1.11°C或以下 |
12天 |
1.67°C或以下 |
14天 |
2.如果在出口運輸途中進行冷處理,需按照出口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完成(附2),并在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第6欄)中注明。一旦APHIS頒布新法規,允許在原產地進行冷處理,輸往美國的鮮棗將可選擇裝運前冷處理方式,在中國境內按照新法規實施,并在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第6欄)中注明。
(四)出口前檢疫和出證。
1.出口企業和注冊包裝廠應將出口包裝計劃提前通知當地海關,并聲明貨物已滿足報關規定。海關將核實鮮棗是否來自注冊果園和包裝廠,對每批貨物進行查驗。
2.海關關員將從每批貨物中隨機抽取1200個果逐一進行檢查,確認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危害狀,并至少挑選30個可疑果進行剖果檢查,核實該批果實是否感染蛀果害蟲。現場檢查結果、樣品溯源信息、取樣量、剖果量及發現的害蟲和病癥等要如實記錄,應要求向APHIS提供。
3.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美方關注的有害生物、或不能鑒定到種的、或不能確定檢疫地位的,該批貨物不得輸美。若首次發現,將暫停相關注冊果園出口,直到海關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若在同一出口季節,兩次或兩次以上從同一個注冊果園的不同批次中發現,將立即暫停相關注冊果園出口,并將暫停情況通告APHIS,在GACC和APHIS共同確認有害生物風險得到控制前,不能恢復出口。
4.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葉片、枝條等其他非檢疫性污染源的鮮棗,須重新進行加工和重新取樣,經再次現場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5.只有通過現場檢疫并符合出口條件的鮮棗方可出口,并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五)裝運要求。
1.裝運前應對集裝箱進行檢查并確保無有害生物、殘體或其他污染物。
2.如果使用木質包裝材料(包括木制托盤),須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15)進行處理和標記。
3.在裝運過程中,應盡量減少集裝箱受污染的可能性,例如:裝運區域應清潔無雜草;裝箱時集裝箱應與包裝車間密封良好;如可能,裝運最好不要在夜間燈光下進行,以免燈光吸引飛蟲。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經檢疫合格并符合出口條件的鮮棗,中國海關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六、進境要求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檢查是否按規定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2.檢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植物檢疫。
所有鮮棗在運抵美國時,將在入境口岸進行通關檢查,包括感觀檢查和剖果檢查,以核實不帶檢疫性有害生物。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任何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且無有效的檢疫處理或其他降低風險措施,則該批貨物拒絕入境。
若首次發現,APHIS將暫停相關注冊果園的鮮棗進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若多次發現,即在同一出口季節,2次或2次以上從同一個注冊果園的不同批次中發現,APHIS將立即暫停相關注冊果園的進口,在APHIS和GACC共同確認有害生物風險得到控制前,不能恢復進口。
2.若發現安全隱患或貨證不符將導致延遲通關,如未能解決,該批貨物將拒絕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