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經營活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哪些食品是法律禁止經營的?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4條 規定,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禁止生產經營: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5)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8)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12)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4、食品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主要有下列義務:
(1)辦理相關證照;
(2)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保持經營環境衛生整潔;
(4)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
(5)建立健全進貨臺賬,如實記錄所采購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經手人等內容;
(6)保證食品安全,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7)餐飲服務提供者要及時做好餐飲具消毒保潔工作;
(8)及時處理顧客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5、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22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6、食用農產品經營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嗎?
不需要。
7、哪些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8、銷售肉類及肉類副產品需索取什么證明?
非定點屠宰區域銷售肉類及肉類副產品需索取《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定點屠宰區域需索取《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9、銷售散裝食品對標簽有哪些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68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10、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有什么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11、農村廚師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方可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工作?
農村廚師必須提供有效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身體無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感染、咽部炎癥等癥狀,方可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工作。
12、農村集體聚餐禁止使用哪些菜品?
農村集體聚餐禁止加工制作涼菜、鹵水拼盤和野生菌類、四季豆、新鮮黃花菜。
13、50平米以下小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從事哪些餐飲服務?
根據《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小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但不包括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產品、乳制品(發酵乳、奶酪除外)等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食品;申請冷葷涼菜制售和提供自釀酒,應在經營范圍后以括號標注。
14、食品留樣有哪些要求?
學校(含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等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供餐人數超過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和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對每餐次的食品成品進行留樣,留樣量為125g,冷藏保存48小時。
15、食品的冷藏冷凍貯存有何要求?
食品應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類、分區存放,需冷藏食品溫度范圍應控制在0-8℃,需冷凍食品溫度范圍宜低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