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慮,很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往往會將食品貯存和運輸業務委托給專業的倉儲公司、物流公司,那么我國對于食品貯存及運輸的委托方、受托方都有哪些要求呢?食品伙伴網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整理。
國家層面
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從事食品貯存和運輸業務的新納入適用范圍,并且給予明確,專業的倉儲公司、物流公司屬于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另外,還增加了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要求,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對于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具體要求食安法中暫未有規定。
在2019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
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托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2年。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違反以上規定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地方規定
關于食品貯存、運輸業務的要求,各地方的要求并不一致。大多數地方并沒有制定單獨的要求,即遵循國家層面的要求,另有單獨規定的,還應同時滿足地方特殊要求。
目前,僅有原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上海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對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單獨進行管理。
另外,個別頒布食品安全條例的省、直轄市,會在其食品安全條例中對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或委托食品貯存、運輸業務進行相關規定,比較典型的例如《黑龍江食品安全條例》: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的管理,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滿足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倉儲、物流配送企業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查驗受托企業營業執照,并留存營業執照復印件。
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并留存委托方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承擔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責任。
隨著各方面管理不斷完善,相信關于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要求會越來越明確,食品伙伴網會持續關注為大家歸納整理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