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條文】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
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標識。
【釋義】
本條款有三層意思。
其一,在生產經營實踐中,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的傳遞對象分為兩類: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這兩類預包裝食品標簽均應符合 GB 7718 的要求。對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示內容應符合本標準 4.1 的要求;對于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示內容應符合本標準 4.2要求。
其二,貯存運輸過程中為產品提供保護和便于搬運、貯存的食品儲運包裝已經越來越普遍,雖然該包裝也可能進入消費者于中,但不屬于本標準適用范圍。
其三,不同于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在銷售場所通常會有計量過程,并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執行,故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保護性包裝不在本標準適用范圍之內。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七)款規定“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散裝食品開始使用保護性的小包裝,鼓勵生產者參照本標準規定,盡可能地將商品信息標示在保護性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