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省河源市紫金縣查處紫金縣城羊之家羊奶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為了推廣宣傳“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當事人在某酒店舉辦“羊奶伴您健康百歲工程啟動會”。在會議現場通過幻燈片、現場解說等方式向參加會議的221名老人宣傳“‘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的生產廠家被譽為首座‘中國羊奶城’;同時宣傳‘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采用了世界領先生產技術,通過世界高水平的各種中老年常見病的調理,可以最大程度減輕對人體由于各種營養的缺乏而導致的危害,并得到了國家各部門和領導的高度關注和認可”等內容。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當事人有意利用老年人消費觀念以及自我防范意識、自我維權能力相對較低,在消費時缺乏保留證據材料意識的特點,組織221名老年人參加,人數較多,社會危害后果較大,且辦案單位多次通知當事人到紫金縣市場監管局接受詢問調查,但當事人拒不配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00萬元并吊銷營業執照。
二、廣西桂林市查處興安縣佰匯康百貨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銷售的盛力源牌蜂膠軟膠囊是以蜂膠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是增強免疫力,適宜人群為免疫力低下者。當事人在向老年人消費者推銷該商品時,宣傳蜂膠具有“抗氧化、抗疲勞、抗輻射、抗腫瘤、抗感染、抗病毒、降血壓、降血糖、降血脂、降膽固醇”的“六抗四降”作用,也相當于直接宣傳了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具有藥品才具備的“六抗四降”的作用,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對其所銷售的商品的功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三、海南三亞市查處三亞康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推銷其經銷的由“威海南波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維生素C、軟骨素和“威海紫光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角鯊烯等產品時,統一制作宣傳用語,其工作人員通過百度搜索相關內容,進而在宣講里加進相關內容,并通過工作人員現場向游客宣講的方式進行宣傳,其中含有“……鯊魚全世界有四百多種,全身都是寶,但是最珍貴的是肝臟,肝臟上面有一種油脂,就是目前在三亞已經賣了15年,非常暢銷,專門為我們舒緩血管、軟化血管……”以及“……那么深海魚油到底適應什么人群吃,首先是三高人群,那三高?血脂、血壓、血糖高……”等內容,其中的“舒緩血管、軟化血管、三高人群”等用語容易引人誤解,而當事人經銷的上述產品均是保健食品,維生素C“具有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的保健功能”、軟骨“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角鯊烯“具有增強免疫力的保健功能”,均不具有“舒緩血管、軟化血管”等功效,也不具有“適應三高人群吃”的保健功能,誤導了消費者。當事人之所以進行上述宣傳誤導消費者,目的是為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購買其經銷的上述產品,從而牟取更多的利潤。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擅自進行上述宣傳誤導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是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宣傳行為,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四、海南萬寧市查處萬寧朵琪貿易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銷售的商品主要是乳膠床墊、枕頭等乳膠產品。其在經營過程中夸大經營規模,將其夸大虛假宣傳為上市集團——海膠集團,以模糊的宣傳用語向消費者暗示其銷售的商品是海膠集團的商品,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其公司是上市公司,所銷售的商品是大品牌大公司的有質量保障,從而引起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在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商業宣傳時通過舉例說明,現場對比、現場演示等方式介紹其商品具有改善頸椎病、肩周炎、類風濕性關節炎、高血壓、低血壓,軟化血管,防潮防濕防螨防菌等性能、功能,其聲稱的商品的性能、功能,只是從網絡摘編或從電視宣傳視頻中了解的,并無科學依據,目的是通過夸大產品的性能、功能,誘發消費者購買欲望,從而達到銷售商品的目的。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100萬元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五、海南三亞市查處三亞大正乳膠科技展覽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向游客現場講解其經銷的“BIG SQUARE”品牌系列乳膠產品時,宣稱“BIG SQUARE LATEX的原料都是采用海南當地優質的三葉橡膠乳液”“大正乳膠的產品經過最權威的檢測機構檢測”“乳膠枕頭和床墊是世界公認安全、健康衛生的寢具”“乳膠床可以在睡眠的過程當中更好地維護脊椎健康,尤其是已經出現頸椎病腰椎病的”。產品中含的石墨烯材料“對人體的好處是釋放遠紅外線,和細胞產生共振,增加細胞增生,人的細胞增生快,新陳代謝就快,所以人的免疫力就會高”等,誘導游客消費。經核實,當事人經銷的BIG SQUARE品牌系列乳膠產品的原料并非全部采自海南,其有關產品信息的講解內容,是通過互聯網等途徑自行收集節選來的,產品是否具有所述功效,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對商品的銷售方式、商品產地以及商品價格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六、四川射洪縣查處康壯醫療器械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銷售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健康坊”牌熱療儀、電解還原制水機(健康寶)、御足寶、艾灸寶、電熱褥墊、多功能玉石超豪華型電熱褥墊、舒頸康等產品時,不按照產品說明書向消費者進行推介,夸大宣傳或暗示上述產品對癌癥、糖尿病、靜脈曲張、類風濕、前列腺疾病、心腦血管疾病、婦科疾病、風濕關節病、關節骨質增生等有顯著的預防和治療效果。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虛假或引人誤導的商業宣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射洪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七、四川瀘州市江陽區查處某服務中心非法會銷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以免費贈送產品、收費辦理會員卡、組織老年顧客在服務中心、旅游景點的賓館或會所以及本地餐館舉行聚會、聚餐的方式,聯系產品的經銷商或廠家人員或其他人員,通過產品課件講解、廣告視頻講座、與顧客簽訂《白酒儲存合同》及《收藏證書》、現場宣傳等手段推銷產品,對百訊牌森寶熊膽粉、紅原牦牛奶粉等保健食品和食品作虛假宣傳,宣稱其具有多種疾病的治療功能,對“封壇酒”的廠名、廠址、前景等作夸大、虛假宣傳,引誘顧客高價購買產品,現金收取顧客貨款,從中牟取暴利。該服務中心優盤文件中的收支表和相關文件資料顯示,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間,銷售產品金額和收取預存費用記錄達960余條,收款金額合計420萬余元。
案件進展: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且涉案金額已經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將該案移送四川省瀘州市公安局,公安機關于2019年9月26日,對該服務中心涉嫌虛假廣告罪予以立案偵查。目前,公安部門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八、四川巴中市查處張某、衡某假借“古鎮一日游”開展保健品會銷涉嫌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19年8月18日起在人員密集區租賃場地,采取與周邊市縣旅游團聯絡等方式,借“古鎮一日游”之名,將游客引導至銷售場所,虛假宣傳“幸福來靈芝孢子粉”等保健品具有抑制腫瘤細胞擴散、預防“三高”、糖尿病、美容美顏等功效,通過收錢后退還、發放紅包等手段進行銷售,誘導游客購買保健品,涉案金額達200余萬元。
案件進展:目前該案已移送公安局調查處理,恩陽區公安局已對組織者張某等4人刑事拘留,案情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九、貴州晴隆縣查處文興成人用品店經營添加藥品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6日,晴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劉文興經營的晴隆縣文興成人用品店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店貨架上保健品都是空盒子,該店收銀桌下面抽屜上著鎖,執法人員要求該店經營者打開抽屜接受檢查,發現抽屜內裝滿了保健品。執法人員使用西地那非快速檢測卡對抽屜中的保健食品金牌瑪卡和每粒堅進行現場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涉嫌添加有藥品西地那非成分。根據執法程序,執法人員對涉嫌添加藥品的金牌瑪卡和每粒堅進行現場抽樣,并對抽樣后剩余的金牌瑪卡和每粒堅實施扣押,對其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經營的金牌瑪卡、每粒堅為偽造廠名、廠址,偽造批準文號假冒保健食品,且當中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而西地那非為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質。當事人只在其店內的柜臺、貨架上擺放空盒子,將有實物的隱藏在上鎖的收銀桌抽屜中,被查獲后未能清楚交代購貨途徑,行為惡劣。根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食藥監辦保化〔2012〕33號)中將西地那非列為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二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的規定,可以認定西地那非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當事人銷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已經構成了犯罪,應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此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抄送晴隆縣人員檢察院。
十、甘肅張掖市查處甘肅河西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廣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授權銷售人員韓明明在上海市區宣傳銷售公司生產的處方藥雷丸片,并為其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商標注冊證及其他資質等證明文件。2019年3月,韓明明印制1000冊《中國菌藥》藥品宣傳冊在上海市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散發。《中國菌藥》系無出版刊號的非醫學、藥學期刊媒介,其版面宣傳內容含:“世界雷丸在中國,中國雷丸在甘肅、消除婦科腫瘤河西雷丸一流、河西雷丸片,讓癌細胞‘剎車’、河西雷丸片適用8類腫瘤人群,選擇改變命運”等超出該藥品廣告審查核準內容的廣告用語;利用20名患者、河西制藥專家名義宣傳內容及“零毒”“廣譜”“濃縮”“天然”等表示安全性斷言的廣告內容。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和《廣告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構成處方藥在醫學藥學期刊外媒介作廣告和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采取行動,停止散發違法廣告,收回并銷毀剩余上述藥品廣告宣傳冊,在上海市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內張貼致歉信,最大可能的消除了影響,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中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從輕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以20135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