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左律師事務所律師 毛偉旗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強調法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條例)全面貫徹新時期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論斷和新要求,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問題導向,堅持改革創新,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的各項規定,明晰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義務和責任,進一步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強化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一)落實“處罰到人”要求。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到人”,是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加大食品領域執法力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本次條例修訂的最大亮點。條例將既往關于“處罰到人”的要求統一進行了規定,明確有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之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單位處罰外,要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對前述人員處以高額罰款,令其感受到切膚之痛,使其不敢、不能、不想以身試法,有效減少、防止、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違法行為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作用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
(二)建立職業化食品檢查隊伍。食品安全監管屬于專業監管,從事食品安全檢查必須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素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職業化檢查隊伍建設,提高檢查人員專業技能,及時發現和處置風險隱患。為此,條例明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要求依托現有資源加強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強化考核培訓,提高檢查員專業化水平。
(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處罰到人”,必須抓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企業管理制度、人員調配、投資方向、資金撥付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實質上影響甚至左右企業的行為。為此,條例突出強調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同時,條例還明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義務,要求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相關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四)強化法律責任適用。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監管、重典治亂。為更好引導和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使裁量權,針對食品安全法及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情形,條例正面列舉了“情節嚴重”的五種具體情形,包括:(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同時,條例明確,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嚴從重,旗幟鮮明地向社會傳遞了重拳打擊各類食品違法違規行為的強有力信號。
二、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突出問題
(一)建立食品安全非法添加物質“黑名單”制度。針對非法添加的問題,條例明確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等部門根據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制定名錄及檢測方法并予以公布。
(二)規范食品安全檢驗信息發布行為。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實踐中,一些不具備法定檢驗資質的機構,違反法定抽樣程序,在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食品中尋找“具有潛在風險”的目標,并擅自發布似是而非的檢測信息,過度渲染或者惡意解讀檢測數據,引發公眾恐慌,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對此,條例規定,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最高可處100萬以下罰款。
(三)強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主體責任。為強化網絡食品安全監管,督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落實主體責任,針對食品安全法實施中的新問題,條例進一步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妥善保存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和交易信息,基層執法單位執法過程中依法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者提供有關信息的,第三方平臺應當提供,基層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平臺提供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四)明確食品委托加工法律性質。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委托加工食品同時標示有委托方(名義生產者)和受托方(實際生產者),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是由其中一方承擔責任還是雙方均承擔責任,實踐中有不同認識。對此,條例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應當委托取得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委托方對被委托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
(五)完善輻照食品、過期食品等的管理要求。規定對食品進行輻照加工,應當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對輻照加工食品進行檢驗和標注。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三、堅持改革創新,完善監管措施
(一)完善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匯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還應當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完善農業投入品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針對食品安全的“源頭”風險,條例進一步加強農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的風險評估,明確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進行安全性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安全性評估建議。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三)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的適用規則。明確對可能摻雜摻假的食品,按照現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制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用于對食品的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四)完善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與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機制。規定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應當追究其他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
四、堅持社會共治,強化內部舉報人制度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手段隱蔽性高,首要的治理難題是“發現難”。國外有企業內部“吹哨人”主動揭黑。在我國,近年來曝光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如南京冠生園月餅事件、上海福喜事件等,舉報人都是企業內部員工。在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舉報獎勵制度的基礎上,條例進一步強調國家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特別是,為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積極參與舉報,條例明確規定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加大獎勵力度。此外,條例還明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明確國務院食品監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機制。強化食品安全素質教育,明確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普及,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總之,條例的出臺標志著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以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基本法律為基礎,以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為支撐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密切聯系,相互影響,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共同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信息來源:司法部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