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第721號,公布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伙伴網經過研究比對,現對新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亮點做出解讀,以供行業參考。
亮點一、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提前實施
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做出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以后,允許提前實施,但要求企業公開提前實施情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從公布到實施往往會間隔一定的時間,關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能否提前實施,除了GB 19295等部分標準明確說明允許并鼓勵提前實施之外,其他的食品標準并沒有統一的說法,因此一直是行業內疑惑的問題,食品伙伴網食品論壇經常有相關討論,本條規定解決了行業內多年的疑惑,對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貫徹實施將會起到極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為積極按照新標準進行生產經營的食品企業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值得一提的是,實施條例并未就如何公開提前實施情況做出說明。或許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新的執行標準,有可能是公開提前實施情況的一種有效方式。但具體還要期待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準中的相應規定。
亮點二、進一步明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范圍
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范圍,即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主要針對地方特色食品制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且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結合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來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范圍僅僅局限于地方特色食品,且主要在本地范圍內適用。可以推斷,隨著食品標準的清理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的建設和進一步完善,未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數量將大為減少。
亮點三、明確企業標準備案相關問題
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明確了企業標準備案相關問題,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第一,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重申了企業標準的備案范圍必須是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第二,繼續明確企業標準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這一點表明食品行業的企業標準必須經過備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聲明方式不能代替備案;第三,強調企業標準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據食品伙伴網了解,目前并不是所有省份的食品企業標準都已經全部公開,這離實施條例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相信隨著實施條例的實施,各省公開的食品企業標準會越來越多。但是,對于企業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不符合企業標準這種情形的定性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實施條例依然沒有做出規定。對于這一問題,行業內一直存在疑惑和爭議,有觀點認為這種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應條款進行處罰;也有觀點認為這種產品僅僅是標簽不合格,應按照標簽不合格的情形進行處理。我們期待后續的法規修訂能夠進一步明確這種情形的處理方式。
亮點四、明確規定非食品經營者從事某些食品貯運業務應進行備案
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非食品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這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做出的進一步規定,體現了對全產業鏈食品安全監管的要求。目前,食品伙伴網未見到有具體省份公布相應的備案實施細則或是備案企業清單。隨著實施條例的正式實施,預計各省會陸續出臺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食品伙伴網也將對此保持跟進。
亮點五、明確回收食品定義并規定相應處置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條則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了回收食品定義并規定相應處置方式。在實施條例發布之前,關于回收食品的定義主要出自原質檢總局于2006年發布的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6]619號)。除了明確定義外,實施條例還規定對于回收食品等應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亮點六、進一步明確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的相關規定
早在2009年,原衛生部就開始陸續公布了六批次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和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及名單中部分物質的檢測方法,這六批次名單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打擊食品非法添加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制定名錄及檢測方法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該名錄中的物質,并且,第六十八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上述規定對食品企業的要求更加嚴格,以往的規定主要是針對生產環節的非法添加行為,實施條例則規定貯存即為違法。
亮點七、明確規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監管要求
實施條例對于特殊食品規定了特殊的監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的安全性,包括:第三十五條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原料前處理能力的規定;第三十六條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標準逐批出廠檢驗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對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的規定以及第三十八條對于嬰幼兒配方食品命名的規定等。
亮點八、進一步明確進口無國標食品的范圍
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早在2017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規范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17〕14 號)就明確規定進口無國標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或產品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實施條例則進一步明確了該判斷準則。由此可以看出,對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已經涵蓋、但尚無專門的產品標準的食品可以按照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其進口依據是各通用標準中對于其指標要求的相關規定,這將進一步促進我國進口食品貿易的發展。
亮點九、首次提出組建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
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依托現有資源加強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強化考核培訓,提高檢查員專業化水平。這是我國食品法規中首次提出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和隊伍的建設。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食品安全檢查員的職責與權力、遴選資質或是考核標準方面的規定,相信隨著實施條例的發布實施,我國會陸續出臺上述各個方面的配套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實施檢查,并且原食藥總局也制定了對于食品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以及體系檢查和飛行檢查的相關規定。
亮點十、明確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相關法律責任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八十條則專門針對這種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罰款和治安管理處罰等。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和自媒體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所謂獨立的第三方針對市場上的食品開展測評活動,而他們的測評結果大部分是由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之外的、對于食品安全和人類健康的影響尚無科學定論的物質或者指標。
近年來,一些類似機構發布的不科學測評報告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的認知造成了困擾,損害了依法依規生產經營的食品企業的利益。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對于遏制此類現象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保護合法企業的利益,推動食品行業良性發展和有序競爭,有利于幫助消費者樹立正確的食品安全知識和消費理念。
亮點十一、明確利用會議講座等形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處罰措施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第七十三條則規定了對于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近年來,利用會議講座等形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屢見不鮮,不法企業往往通過健康講座、免費體檢、發放禮品等形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將成本低廉的普通食品描述為天價的具有一定調理功效的功能食品,從而獲得非法謀利。受騙上當的則大部分是渴望健康但又缺乏一定專業知識的中老年人。2019年,十三部委聯合組織開展了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的百日行動,對此類違法行為開展打擊。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食品安全立法的與時俱進,有助于進一步凈化市場,打擊違法行為,還老百姓一個健康理性的食品消費空間。
亮點十二、明確重點監督的行業
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這一規定明確了食品追溯體系建設監督檢查的重點行業,同時也為其他方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重點行業的選擇提供了參考依據。
亮點十三、明確違法企業負責人員的處罰措施
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針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這是我國法規首次明確對于違法食品企業的責任人員做出的處罰規定,體現了對于食品企業主體責任的要求。
結語
新發布的實施條例,體現了習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解釋了食品行業對于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諸多疑惑,使食品安全監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對于推動我國食品安全的科學監管、促進食品行業發展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