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指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從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農產品和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下同)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按法律法規要求所配備的,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關鍵崗位人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經理、食品安全總監等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以下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
第五條 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簽發的《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合格證明》(以下稱《證明》)。
《證明》分電子版和實體(紙質)版,電子版和實體版具有同等效力,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鼓勵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使用電子版《證明》,如需實體版《證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免費發放。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加強對所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工作機制,確保其依照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的職責。
第七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監督抽查考核和每年度繼續教育具體實施意見,組織編寫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前培訓大綱和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題庫,組織制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工作管理規定,建立“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網”“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建立全省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檔案數據庫,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現信息化管理。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開展情況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協助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投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第八條 大力發揮食品行業組織作用,鼓勵和支持食品行業組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日常管理和師資培訓等方面的工作規程和工作機制,發揮行業組織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等服務中作用。
第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前培訓實行社會化培訓,各級政府機關(含黨群)及其下屬機構及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開展培訓業務,且不得為社會培訓機構提供場地、設施等支持,不得為培訓機構指定、劃定培訓業務范圍。
第二章 設置要求
第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食品安全專業知識,能正確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具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并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正式員工,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產:
1.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劑等食品生產單位應配備專職高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產單位應配備專職中級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3.奶瓶、奶嘴、嬰幼兒塑料餐飲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配備專職中級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4.其他食品生產單位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食品經營:
1.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連鎖餐飲企業總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高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供餐人數為1000人以上的單位食堂(含學校食堂、養老機構食堂、企業食堂、醫療機構食堂等)、餐飲管理企業、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含餐飲連鎖企業總部、有銷售食品的連鎖藥店總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連鎖超市總部等)食品經營者應配備專職高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000人以下的學校(含幼兒園)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中級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4.其他食品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對集中食品生產經營者管理機構:
1.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中級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零售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中級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其他對集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管理的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中級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或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生變更,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提出人員變更申請。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制訂本單位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本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效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安全控制情況、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執行情況、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等定期開展檢查并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還應定期全面匯總本企業食品安全信息,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向企業法定代表人匯報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召開食品安全分析會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顧分析會,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二)制定本單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培訓檔案。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管理檔案,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監督執行每日人員健康情況每班次前檢查,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提出工作崗位調整意見并督促落實。
(四)對食品加工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進行管理。
(五)所在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時,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當地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六)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七)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照規定履行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現本單位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有權向監管部門反映或舉報。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應當支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并為其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訓和考試管理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下列知識: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
(二)食品安全職業道德規范;
(三)食品安全專業知識;
(四)食品過程控制技能;
(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與能力;
(七)其它應具備的知識與技能。
第十九條 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采取計算機網絡在線方式。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社會機構具體承擔食品管理安全人員的考試工作,并公布名單。
第二十條 自愿承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的機構可以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承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的社會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設置條件:
(一)持有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等法人資質證明;并具備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范圍;
(二)具有相對固定考試場所、保障考試正常開展的管理人員和有關的考試紀律等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開展計算機網絡在線考試所需的場所和設施,具備動態人證識別對比和對考試全過程進行視頻監控信息化管理系統,并能實時上傳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訂并公布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必修課程指導意見,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必修課程的網絡培訓和考試系統。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并公布本地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選修課程內容,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連續兩年度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必修課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證明》視為自動失效,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考試。
第二十四條 受市場監管管理部門委托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有關工作的機構不得對有關工作進行再次委托。
第二十五條 受市場監管管理部門委托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有關工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機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委托事項并向社會公布:
(一)發布信息夸大事實或者假借政府監管部門名義誤導學員的;
(二)一年累計接到三宗以上關于有關工作開展情況投訴,經核實情況屬實的;
(三)工作開展中存在弄虛作假,經核實情況屬實的;
(四)核實有將業務進行再次委托行為的;
(五)其他影響工作開展公正性、嚴肅性的情況;
(六)在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的年度工作評價中較差或造成社會不好影響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日常履職情況采取扣分制。一年內累計扣滿10分的,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考試。
(一)沒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未能及時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建立和落實從業人員建康檢查工作,扣1分;沒有落實每班次前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檢查工作,扣1分,未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上崗的人員工作崗位調整提出意見并督促落實的,扣2分;
(三)沒有按要求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扣2分;沒有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記錄或檔案的,扣1分;
(四)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不落實的,扣2分;
(五)未制訂或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和評價的(包括檢查計劃、現場檢查情況、食品安全自查情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為的處理意見等),扣2分;
(六)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管理不落實的,扣1分;
(七)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不按要求報告的,扣2分;
(八)不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本單位違規行為整改情況的,扣2分。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專業知識水平和日常履職等情況列入日常重點監督檢查內容,并將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職扣分情況及時上傳至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監管部門隨機監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應暫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限期主動向抽查考核部門申請重新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應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由抽查考核部門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取消其《證明》。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檢考核結果,并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粵食藥監規〔20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