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保健食品警示用語標注,使消費者更易于區分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編制了《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現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
保健食品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為指導保健食品警示用語標注,使消費者更易于區分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研究制定了《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
一、警示用語
保健食品標簽設置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警示用語區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
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時,警示用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二、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保健食品在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容器)外明顯位置清晰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果日期標注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當準確標注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1.日期標注應當與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鮮明對比,易于識別,采用激光蝕刻方式進行標注的除外。日期標注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者篡改。
2.多層包裝的單件保健食品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內包裝的完成時間為生產日期。
3.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食品時,外包裝上標注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按年、月、日的順序標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號應當使用4位數字標注,月、日應當分別使用2位數字標注。
5.保質期的標注使用“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三、投訴服務電話
保健食品標簽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字體與“保健功能”的字體一致。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并記錄、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2年。
四、消費提示
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保健食品消費提示參考模板詳見附件。
附件
保健食品消費提示
1.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2.選購保健食品要認清、認準產品包裝上的保健食品標志
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依據其功能和適宜人群科學選用并按標簽、說明書的要求食用。保健食品產品注冊信息可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查詢。
3.選購保健食品要到正規的商場、超市、藥店等經營單位購買,并索要發票或銷售憑據。
4.消費者如對所購買的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有質疑,或發現存在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請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也可撥打投訴舉報電話:12315。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