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2014年12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以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經2019年7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落實《意見》要求,完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涵義和范圍。著力提高監管的靶向性,根據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將食品安全抽檢工作分為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評價性抽檢。首次明確評價性抽檢是指依據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開展抽樣檢驗,對市場上食品總體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的活動,并明確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價性抽檢。同時,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對于評價性抽檢以及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的抽檢,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規定組織開展。
(二)堅持問題導向,完善抽樣程序要求。一是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明確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應當遵守隨機選取抽樣對象、隨機確定抽樣人員的要求。二是針對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在權利義務告知、現場信息采集、封樣、簽字蓋章確認等方面的區別,分別完善了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應當履行的程序要求,并對網絡食品抽檢方式、費用支付、信息采集、樣品收集等作出規定。三是著力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對涉及抽樣、檢驗、樣品移交等各環節時限依法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四是堅持包容審慎監管,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關于網絡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規定對自動售賣機、無人超市等沒有實際經營人員的食品經營者組織實施抽樣檢驗。
(三)完善復檢程序規定。調整了申請復檢時限、復檢機構確定方式,明確復檢備份樣品移交、報告提交、結果通報等各環節工作時限。規定復檢備份樣品確認由復檢機構實施并記錄,改變既往復檢機構、初檢機構、復檢申請人三方確認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抽樣異議處理程序。依法保障食品生產經營者權益,將抽樣、檢驗及判定依據納入異議申請范圍,針對不同的異議情形明確異議提出主體。同時,補充完善了異議提出、受理、審核、結果通報等各環節時限和程序等相關規定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五)強化核查處置措施。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完善監督抽檢信息通報機制,進一步明確總局組織的抽檢、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地方組織的抽檢以及網絡抽檢不合格食品的通報程序,并明確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進行通報,提高通報時效性,以便監管部門及時處置、控制風險。
(六)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嚴格抽樣管理,要求抽樣單位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嚴格檢驗標準,明確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嚴格承檢機構管理,明確承檢機構進行檢驗應當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同時,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采用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臨時限量值、臨時檢驗方法或者補充檢驗方法。
(七)強化法律責任。一是依法加大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或者干涉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調查處理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異議的處罰力度。二是強化信用懲戒,規定監督抽檢結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相關信息除依法公示外,還要按要求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還要依法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三是強化承檢機構管理責任,對存在違法行為的,除依法處理外,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五年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調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終身不再委托。四是強化復檢機構承擔復檢任務的約束,明確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撤銷其復檢機構資質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