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全區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食品流通環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組織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食雜店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廣西壯族自治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發給你們征求意見,請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9年7月20日前將修改意見傳真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食品經營處,紙質文件隨后寄遞。聯系人及電話:侯桂珍、0771-5832387、13768370193,傳真:0771—5832387,地址:南寧市青秀區怡賓路1號,郵編:530028。
附件:
1.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食雜店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2.廣西壯族自治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征求
意見稿)》
3. 征求意見反饋表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辦公室
2019年7月9日
附件1
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食雜店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認定標準。
第二條 本認定標準所稱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面積20平方米以下,從業人員少,主要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
第三條 經營以下食品的,不得認定為小食雜店:
(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輔助食品;
(二)保健食品;
(三)制售裱花蛋糕、生鮮乳制品;
(四)制售熱食類、冷食類、糕點類食品和自制飲品以及經營具有熱、冷、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
(五)自釀酒、散裝食用油;
(六)生食類食品。
第四條 以批發、物流貨運、網絡、電視購物、自動售貨等方式從事食品銷售的,不得認定為小食雜店。
第五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小食雜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小食雜店營業執照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二)小食雜店營業執照的申請、受理、審核、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三)小食雜店營業執照登記實行一址一照原則,即小食雜店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食雜店營業執照。
第六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食雜店營業執照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食雜店營業執照登記管理工作。
基層市場監管所可以以委托機關名義承擔其管轄范圍內的小食雜店營業執照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小食雜店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小食雜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所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
(二)貯存食品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三)用于食品經營的工具、容器、設備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采取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八條 小食雜店不得外設倉庫,貯存食品或通過倉庫銷售食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認定標準做好小食雜店認定工作。從小食雜店主體資格、經營條件、食品標簽等外觀質量狀況、從業人員管理、經營過程控制、監督抽檢等方面加強對小食雜店的監管,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處置。
第十條 本認定標準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廣西壯族自治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食品流通環節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隱患,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經營者(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臨近保質期食品,是在臨近保質期內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四條 食品臨近保質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保質期在半年以上的,臨近保質期為三十日;
(二)保質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二十日;
(三)保質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臨近保質期為十日;
(四)保質期在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臨近保質期為二日;
(五)保質期在四日以上不足十日的,臨近保質期為一日。
鼓勵經營者制定嚴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
國家有關標準允許不標注保質期或者保質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設臨近保質期。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向公眾公示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接受公眾監督,并提醒消費者注意查看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據經營場所的規模確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
(二)商場、超市應當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柜”字樣。其他經營者應當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陳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經營者應當根據食品特性,區分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
(三)未設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的,待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上應當有統一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
第六條 與其他商品一起捆綁搭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必須附有“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捆綁搭售時,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第七條 食品應當每批次標明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當先進先出。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保障機制。
(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的管理知識培訓。商場、超市應當建立完備的電子臺賬管理系統。
(二)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確保購入食品來源正規可靠。實行定時、定人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自查制度,發現食品達到臨期界限的,通知經營負責人,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柜)。
(三)專職或兼職臨近保質期管理人員應每天閉市前對臨近保質期食品進行檢查,對尚未售出但當天保質期到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撤出貨架,并按規定處理。
(四)制訂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規則。經營者如與供貨商有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約定,應及時辦理退貨手續。退貨記錄內容包括退貨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退貨時間等,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含電子簽章)。退貨記錄應建檔備查。
第九條 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采取染色、毀形等措施予以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置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二年。禁止以修改保質期或者調換包裝等任何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法律法規解讀及政策宣傳,加強對經營者的培訓教育,對不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的可以對其進行責任約談。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者落實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發現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要督促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第十二條 經營者未遵守本辦法,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條例》第六十八、六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擅自篡改食品生產日期或保質期、過期食品改換包裝、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等違法行為,并將失信等不良行為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