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GB 29922-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
1、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簽中應對產品的配方特點或營養學特征進行描述,并應標示產品的類別和適用人群,同時還應標示”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
3、標簽中應在醒目位置標示“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4、標簽中應標示”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
5、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 cm2或產品質量小于100 g時,可不標示圖解。
6、指導說明應對配制不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二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
1、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應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簽中應明確注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類別(如:無乳糖配方)和適用的特殊醫學狀況。
3、早產/低出生體重兒配方食品,還應標示產品的滲透壓。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4、應標明“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5、標簽上應明確標識“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6、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7、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cm2或產品質量小于100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8、指導說明應該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三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
1、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嬰兒配方食品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
3、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配方食品,應標明“6個月齡以上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4、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于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5、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四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
1、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標示,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的屬性(如乳基和/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五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1、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簽中應按4.1~4.4 的規定標明產品的類別名稱,如“嬰幼兒高蛋白谷物輔助食品”等。
3、對4.1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應在標簽中標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或類似文字。
六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1、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2、標簽中應標明適宜食用的嬰幼兒月齡、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項。
3、汁類罐裝食品應標明產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漿的含量。
七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
1、食品名稱應根據適宜人群標注“孕婦營養補充食品”或“乳母營養補充食品”或“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
2、標簽上還應標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與其他同類產品同時食用時應注意用量".
八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
1、標簽中應在主要展示面標示“運動營養食品”及產品所屬分類。
2、如有不適宜人群,應在標簽中標識。
3、對于添加了肌酸的產品應在標簽中標示“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及嬰幼兒不適宜食用"。
九GB 2257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輔食營養補充品
1、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并標注“輔食營養補充品”和/或相應類別“輔食營養素補充食品”、“輔食營養素補充片”、“輔食營養素撒劑”。
2、標簽上應按月齡標明適宜人群,并標注“本品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與其他同類產品同時食用時應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產品,還應標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嬰幼兒輔助食品”
十GB 15266-2009 運動飲料
應標注可溶性固形物、鈉、鉀的含量范圍
溫馨提示:食品安全標準不管是否選為執行標準,只要產品屬于該類別,就要符合標準要求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