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檢驗報告中都注有“只對來樣負責”的聲明,尤其在檢驗報告出現合格的結論時。一些消費者(組織)很不理解,認為檢驗機構,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合格就是合格,不要玩弄文字游戲。消費者的指責可以理解,這很大程度是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工作不到位,以及不懂抽查控制理論所導致的結果。然而,檢驗機構這種只對樣品負責的說明,看似“推卸責任”,實際上是職守所在。
談檢驗機構“只對來樣負責”的內涵
一、檢驗機構的屬性與作用
檢驗機構是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技術機構,是接受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即那些對產品質量有管理和監督的各個部門或單位)對樣品進行檢驗任務。它不具備對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的功能。然而,不知什么時候起檢驗機構被“賦予”了許多職權:決定質量水平的高低;產品入市前的仲裁;是否處罰的依據,等等。表現在現實中:產品被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質量監管部門就給予生產企業表揚、允許其產品進入市場流通銷售,否則要進行封存、查處、打擊。換言之,檢驗機構無形中有了監管的職能、判定的權力。這種職能和權力與檢驗機構走向市場是背道而馳的,與檢驗機構所處的地位是格格不入的,也是誤解的根源之一。
在現實中許多檢驗機構知道自己不具備監管的職能,但又無法說明清楚,判定生產企業產品合格與否,不是僅靠樣品質量的情況就能決定的,因為樣品合格是不能等同于產品合格。換言之,不管采用何種抽樣方法,樣品合格與否與產品質量之間的關聯程度取決于抽查目的的性質、樣品數量的大小、檢驗方案的設置以及所能承擔風險的高低等等,這些不取決于檢驗機構。比如,樣品數量的多少是根據抽查性質與要求來決定的,不是簡單地按照產品標準執行即可。按照抽查的性質分為:監督抽查、驗收抽查以及交易抽查等。它們不是根據執行抽查(檢查)單位的屬性來決定的,也不是靠主觀意志來區分的,而要符合其規定的程序要求,即便是生產企業也可以進行監督抽查,監管部門可做驗收抽查工作。檢驗機構只是對樣品進行檢驗,它既沒有參與抽查程序計劃的制定,又不知道樣品來源于什么抽查性質,只是確定樣品的特征值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如果貿然地給產品下結論,往往會得到盲人摸象的結果,而“只對來樣負責”是對委托方最好的負責,避免產生錯誤的導向。
二、樣品與產品質量之間的關系
產品質量情況可以通過樣品的合格與否反映出來,但這需要一套科學的規范與要求,即不同的抽查性質要符合不同的抽樣方案與判定程序,而現實中抽樣檢驗有:監督抽查、驗收抽查和交易抽樣。而作為檢驗機構在不知道抽查性質的情況下,也就只能采用“只對來樣負責”來表明自己的嚴謹、科學。
1.監督抽查
監督抽查只進行一次性抽查,對抽查產品的組成沒有特殊要求,但樣品合格是不能判定抽查產品合格,而樣品不合格時,可以肯定(置信概率在95%)抽查產品的合格率達不到抽樣方案相對應的合格率,判定為不合格。對于檢驗機構來說,既不知道該抽查是不是監督抽查(其性質不是根據送檢部門的屬性,而是要符合監督特有的程序),也不知道監督要求的不合格率(術語稱質量水平)大小,也就無法把樣品質量與產品質量水平聯系起來,即便知道該抽查是監督抽查,給抽查產品下合格結論也是錯誤的。所以,檢驗機構不得不表明“只對來樣負責”的提示,否則很容易誤導他人,甚至成為制造錯案冤案的根源。
2.驗收抽查
驗收抽查要進行連續(一般要大于10次)抽查,被抽查產品必須是同廠家、同型號、同批次生產的產品,樣品合格是接收該批產品,樣品不合格是拒收該批產品,它能保證接收批產品的總和達到規定的合格率,判定為合格。作為檢驗機構不可能連續給生產企業進行驗收抽查,即便是一次驗收抽查合格,也只是樣品合格,是不能證明該批抽查產品合格。驗收抽查是通過連續檢驗接收批產品的總和來保證其不合格率控制在某一規定值以下,而達到對產品質量把關的目的,而不是靠樣品合格等于產品合格的方式。
3.交易抽查
交易抽查一般也只是進行一次性抽查,但抽查的樣品數比較多,樣品合格判定交易成功,即判抽查產品合格,否則交易失敗。而交易雙方對交易成功與否所承擔的風險大小檢驗機構是無法知曉的,也就不可能主動給交易雙方設定抽查方案。檢驗機構以樣品合格來替代交易雙方愿意接收的風險大小顯然是不妥的,可能導致交易雙方都不滿意。交易抽查結果的判定只能由交易雙方根據雙方事先設定的樣品質量情況來決定,即根據檢驗機構對樣品判定的合格數量來決定交易批產品是否合格。
從以上分析得知,不管是什么性質的抽查,樣品質量與產品質量是不相等的,有著本質的區別。換言之,即便是監管部門抽樣委托的檢驗也不能保證樣品與產品相等,何況生產企業自己送檢的樣品更不能與該產品等同起來。所以,絕對不能輕易地以樣品的合格給產品下合格結論,必須注明“只對來樣負責”,以此來表明自己的工作性質與工作態度。
三、“只對來樣負責”的作用與意義
一些消費者往往把檢驗機構作為質量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總是希望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要有明確的結論,不能只是對樣品的判定。他們認為在同一批產品中用隨機抽樣就能對產品進行判定,即樣品是代表(或等同)產品,其實這是對統計理論中大數據定律的誤解誤用所致。事實上同一批次是生產企業便于統計與管理一種專門用詞,即在許多相同環境下生產的產品,它不能保證同一批產品中的產品質量特征值都等同,而隨機抽樣只是消除人為因素并且具有某種獲取概率的取樣方式而已,不是樣品等同于產品的條件與方法。把在同一批產品中采用隨機抽樣的方式來證明樣品等同于產品是一種偷梁換柱的手法,典型的盲人摸象行為。因此,檢驗機構已清晰地認識這一點,不能被這些錯誤認識所左右。表明“只對來樣負責”既是告訴委托方檢驗工作的性質,也是對檢驗取得數據表示有足夠的信心,同時也在普及抽查控制理論知識,使消費者與委托方領悟到檢驗機構的嚴謹與科學。
四、結語
檢驗機構聲明“只對來樣負責”并不是推卸責任,而是一種態度。它在告訴人們在解讀產品檢驗報告時要知道檢驗機構的屬性,不要被別有用心的人所迷惑,也是提醒質量監管部門正確地應用檢驗報告,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使監督管理與檢驗工作更加科學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