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文,提出“推動商品條碼在流通領域的廣泛應用,健全全國統一的物品編碼體系”。對建設我國統一的物品編碼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那么商品條碼具體是指什么?包括哪些內容?在使用時有哪些常見的問題呢?食品伙伴網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整理,供大家參考。
1.商品條碼的定義及種類
1.1商品條碼定義
《商品條碼 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表示》(GB12904-2008)規定: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表示商品代碼的條碼符號,包括零售商品、儲運包裝商品、物流單元、參與方位置等等的代碼與條碼標識。
1.2商品條碼包括哪幾種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條碼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了該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商品條碼: 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標識。
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 是指以滿足零售掃描結算為主要目的,而為商品單元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
非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 是指以滿足非零售結算為目的,而為商品單元所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在流通環節中,可以對該商品單元進行定價、訂購或開據發票。
物流單元代碼與條碼:是指對物流中臨時性商品包裝單元所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
位置代碼與條碼:是指對廠商的物理位置、職能部門等所編制的代碼與條碼標識。
廠商識別代碼:是指國際通用的商品標識系統中表示廠商的惟一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
商品代碼:是指包含廠商識別代碼在內的對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資產及服務進行全球惟一標識的一組數字代碼。
店內條碼:是指商店為便于商品在店內管理而對商品自行編制的臨時性代碼及條碼標識。
2.商品條碼常見問題
2.1我國商品條碼是否是強制標識的?
國家層面要求:“積極采用”,不是強制采用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應當積極采用商品條碼。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使用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 18283)的有關規定。
各省市要求:部分省市的規定了強制標識商品條碼的產品類別
我國共有17個省發布了各自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包括湖南、江蘇、福建、吉林、河南、湖北、江西、河北、四川、甘肅、安徽、廣東、浙江、內蒙、寧夏、廣西、新疆。除河北、安徽省外,其它省發布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中都明確規定應當在部分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主要涉及食品、藥品、化妝品、玩具和醫療器械等產品。
上海、天津、重慶這3個直轄市也發布了各自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其中重慶市規定了在重慶區域內生產的部分預包裝產品應在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上海和天津沒有強制標識商品條碼的規定;另外廈門、南京、無錫、常州這個4個地級市也發布了各自市級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目前關于商品條碼的使用,從國家層面到各地的商品條例管理辦法,都是鼓勵和引導的原則指導企業使用商品條碼。不同的省市再具體操作上有各自特定的不同,需根據實際的需求關注對應省市的管理辦法。
2.2商品條碼在標簽上的大小和位置有沒有相關的要求?
商品條碼的大小要求: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GB12904)等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根據《商品條碼 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表示》(GB 12904-2008):條碼符號的尺寸是由放大系數決定的。可根據商品包裝印刷面積的大小和印刷條件在 0.80~2.00 的范圍內選擇放大系數。
商品條碼的位置要求:
《商品條碼 條碼符號放置指南》GB/T 14257--2009:應根據預計的掃描環境,在商品或物流單元上放置符合GB12904、GB/T16830或GB/T18127規定的條碼符號。
條碼符號的放置位置應以符號位置相對統一、符號不易變形、便于掃描操作和識度為準則。首選的條碼符號位置在商品包裝背面的右側下半區域內。商品包裝背面不適宜放置條碼符號時,可選擇商品包裝另一個適合的面的右側下半區域放置條碼符號。但是對于體積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條碼符號不應放置在商品包裝的底面。
2.3委托加工食品是否可以使用被委托方的條碼
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的規定:“委托他人加工的產品,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2.4國內公司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已申請了商品條碼,這家公司是否還可以以相同的中國公司名稱和地址,在國外的物品編碼中心申請國外條形碼?
經咨詢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在國內注冊的企業只能在國內申請商品條碼,商品條碼在哪個國家申請是根據企業在哪個國家注冊,另外,商品條碼是全球通用的。若企業在國外注冊,則應該根據國外當地的規定申請注冊。國外申請的商品條碼在國內也可以使用,但需要備案。
2.5境內企業生產的產品使用自己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是否需要備案?
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的規定:“境內生產的產品可以使用境內企業自己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但應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境內企業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產品但不以自己名義在境內銷售產品的,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無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