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常會收到網友關于分裝的提問,如哪些食品允許分裝、關于分裝的具體要求有哪些等等,今天就針對網友的提問,食品伙伴網來為您一一做出解答。
分裝的定義:在原衛生部《關于食品分裝加工及分裝食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提到,單純性分裝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裝的定型包裝食品皆屬于分裝的范疇。
備注: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不應改變被加工食品的屬性。
下面大家再一起看一下哪些食品允許分裝,判定的原則是什么?
在原國家食藥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審查通則問答》中第十九個問題有提到:對產品的分裝規定按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要求,細則沒有明確允許分裝的食品不允許分裝。
備注:如審查細則中未提到分裝,則不允許分裝。
了解了判定是否允許分裝的原則,下面再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關于分裝的一些常見問答:
(1)食品生產企業可直接分裝想分裝的食品嗎?
答:分裝也是一種生產行為,食品生產企業針對SC許可目錄中允許分裝的食品類別進行分裝前,需先取得相應的分裝許可資質。
(2)食品生產企業分裝的食品,其生產日期、保質期應如何標識?
答:在原衛生部《關于食品分裝加工及分裝食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有提到單純性分裝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裝的定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按分裝日期標注;產品保質日期應按被分裝食品的原保質日期標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質日期比被分裝食品的保質日期短,則產品保質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質日期標注。
備注:食品分裝企業如改變原產品保質期的,應當結合原產品保質期、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因素開展相關保質期試驗,并保存相關記錄,未經相關試驗數據確認,不得變更原產品保質期。
(3)關于食品生產企業分裝的食品有無特別標識的規定?
答: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本)》中有提到(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4)計劃辦理食品分裝許可資質的企業,其設備及空間應如何布局?
答:具體可參照其對應的審查細則的要求。
(5)舊審查細則允許某類食品分裝,新版不允許其分裝了,企業該如何操作?
答:如原審查細則允許某類食品分裝,新審查細則不允許其分裝的,期滿換證時,需按照新版審查細則來進行核查。
(6)國家法規中有無明確禁止的分裝行為,如違反將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一條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如違反將按照《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罰則進行處罰。
(7)針對食品生產企業,分裝過的食品是否允許再次分裝?
答:目前各類食品審查細則中未提到分裝過的食品可再次分裝,且無明確法規禁止此行為,建議具體可咨詢當地監管部門意見。
(8)有某類食品分裝許可資質的食品生產企業,想要分裝這類食品還需要獲得其供應商的授權嗎?
答:目前無法規規定需要其供應商授權才可分裝,產品只要是其審查細則規定允許分裝就可以分裝,作為自己的產品進行出售。如其上游唯一供應商不允許其分裝,那就需要滿足二方需求進行協商;如有多家供應商,另行選擇供應商即可。
以上為針對食品分裝給大家帶來的分享,食品伙伴網將會及時推送分裝相關的政策信息,關注分裝的企業可關注食品標法圈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