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輻照技術是20世紀發展起來的一種滅菌保鮮技術。食品輻照以其減少農產品和食品損失,提高食品質量,控制食源性疾病等的獨特技術優勢,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1983年,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正式頒發了CODEX STAN 106-1983《輻照食品通用標準》,該標準適用于電離輻照處理食品的過程,可與適宜的衛生規范、食品標準以及運輸規范同時使用,為各國輻照食品衛生法規的制訂提供了依據。
鑒于對輻照食品安對消費者健康安全方面的考量,以及在保護健康所需的限度內考慮經濟和技術需要,歐盟對獨照食品的管理持相當嚴格和謹慎的態度。1996年5月13日的理事會指令96/29 / Euratom規定了保護工人和公眾健康免受電離輻射危害的基本安全標準;1978年12月18日的理事會指令79/112 / EEC(目前對應的現行有效的法規是(EU) No 1169/2011)制定了向最終消費者出售輻照食品的標簽規則。而對食品輻照管理方面的文件主要有2個指令,即框架指令1999/2/ EC和實施指令1999/3/ EC。食品伙伴網本次主要就歐盟對輻照食品的管理進行法規體系方面的交流。
1、歐盟輻照食品法規體系基本框架
歐盟輻照食品的法規是以框架指令1999/2/ EC為基本法律,以指令1999/3/ EC作為具體實施指令;通過輻照食品清單和設施的批準建立給出相應的過程監管依據;并通過輻照食品及設施的檢查和總結為驗證和持續改進的依據,從而形成了歐盟對輻照食品監督管理的基本法規體系框架,相應的法規體系圖如下:
2、歐盟輻照食品框架指令1999/2 / EC
1999/2 / EC規定了用電離輻射處理的食品的制造、銷售、進口和強制標簽的條件,明確了電離輻射處理是一種用于減少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數量和增加其保質期的過程。該法規不適用于:在規定的范圍內暴露于測量或檢查裝置的電離輻射食品;以及在醫學監督下為需要無菌飲食患者制備的食品。
該指令規定:授權食品輻照的條件(技術需求,對消費者的利益等)和允許的目的(減少疾病發生率,清除食品中的有害生物);輻照可與其他化學處理相結合,但僅限于該處理用于不同目的。
3、框架指令1999/2 / EC相關法規介紹
3.1實施指令
按照“框架指令”1999/2/EC第4(1)和(2)條相關規定:建立輻照食品和食品配料清單要分階段確定。鑒于干香草、香料和蔬菜調味料經常被有害健康的生物及其代謝物污染和/或侵染;而這些污染和/或侵染的殘留物具有潛藏的毒性,不能再使用環氧乙烷等熏蒸劑進行處理,而電離輻照處理是一種有效的替代方式,并已被食品科學委員會接受。因此,指令1999/3/EC《歐盟電離輻射食品和食品配料清單》的附件是一項實施指令,提供了可能被輻照的食品的初始清單,即干香草、香料和蔬菜調味料。
3.2 歐盟成員國允許輻照的食品和食品配料清單
《歐盟成員國授權的輻照食品和食品配料清單》是根據指令1999/2/EC第4條第(6)款的規定建立,現行有效版為2009版(2009/C 283/02)。在發布歐盟輻照食品清單后,該成員國輻照食品清單失效。目前該清單主要包含29種產品在7個成員國(比利時、捷克、法國、意大利、荷蘭、波蘭和意大利)的輻照劑量要求。該29種產品主要涉及以下產品類別:
(1)水果和蔬菜(包括根菜類);
(2)谷物、谷物片、米粉;
(3)香料,調味品;
(4)魚,貝類;
(5)新鮮肉類,家禽,蛙腿;
(6)乳品類;
(7)阿拉伯膠、酪蛋白/酪蛋白酸鹽、蛋清;
(8)血液制品
3.3 歐盟授權批準成員國用于食品和食品配料輻照的設施清單
《歐盟成員國批準的用于電離輻照處理食品和食品配料的設施清單》是按照指令1999/2 / EC號指令第7條第(4)款建立的歐盟成員國批準用以食品和食品配料輻照的設施清單。經多次修訂后,現行版本為2019版(2019 / C 37/03),其中就28個成員國(目前暫包括英國在內)是否有被批準的電離輻照設施進行了清單羅列,其中14個成員國被批準的輻照設施給出了有關設施的參考編碼、公司信息、成員國名稱、輻照食品類別等信息。
3.4第三國用于輻照食品的設施清單
按照指令1999/2/EC第9條所指內容:來自第三國的輻照食品不僅要符合以下要求:(1)適用于該食品的相關要求;(2)附有進行輻照處理并提供該指令第8條所述設施的名稱和地址的文件;(3)在歐盟委員會批準的輻照設施中進行輻照處理。據此,歐盟委員會按照該指令第12條規定的程序,發布了有關該設施清單的決定:2002/840/EC《采用第三國批準的進行食品輻照的設施清單》。該決定自公布之后已經過4次修訂,經歐盟委員會評估檢查通過的來自第三國用于食品輻照的設施目前共計10個,分別是:南非共和國3個、土耳其1個、瑞士1、泰國2個、印度3個。
3.5輻照食品和食品配料年度報告
按照指令1999/2/ EC第7條第(4)款規定:歐盟委員會每年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提交的關于用電離輻射處理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的報告。目前為止,可在歐盟官方公報雜志上查詢到的報告共計15份,包括:2000年9月至2001年12月1份,2002-2015年期間每年各一份。該報告會就年度在流通領域對各成員國輻照食品和輻照設施進行檢查和總結。
3.6標簽要求
按照指令1999/2/ EC第6條的規定:提供消費者經過輻照的終產品、經過輻照并作為終產品的一種成分以及復合成分中使用的輻照成分(即使這些成分少于25%)等均需要進行輻照處理標識(即:輻照食品或含有輻照成分的食品必須貼上標簽),并附帶相應輻照文件。在標示方面具體執行指令79/112 / EEC的相關要求。而79/112 / EEC目前對應的法規文件為(EU) No 1169/2011《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信息并修訂和廢止相關法規的規定》
4、輻照食品檢測分析方法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根據歐盟委員會的授權已經對輻照食品檢測的分析方法進行了標準化。CODEX STAN 106-1983《輻照食品通用標準》中關于“輻照后驗證”的第6.1節規定:在必要和適宜的情況下,為進行認證和執行標簽要求,可應用檢測輻照食品的分析方法。應使用法典委員會認可的分析方法。CODEX STAN 231-2001《輻照食品通用檢測方法》列出了10個有關輻照食品的檢測方法清單,分別對應歐盟的輻照食品檢測方法,詳細清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