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監管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西寧市農牧和扶貧開發局、海東市農發委、各州農牧局:
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生豬屠宰企業非洲豬瘟防控保障豬肉質量安全和有效供給的通知》(農辦牧﹝2018﹞69號)精神,為進一步強化生豬屠宰環節監管,切實防范非洲豬瘟疫情風險,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和市場供應,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屠宰環節疫情防控責任
生豬屠宰環節是生豬養殖成果轉化的出口,也是豬肉市場消費的入口,是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承上啟下的關鍵一環。各級獸醫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履行好動物防疫和屠宰監管責任,把各項監管措施落實落地,督促生豬屠宰企業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健全防控工作制度,細化防控舉措,切實履行動物防疫和肉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二、嚴格落實各項綜合防控措施
目前,我省已全面停止生豬跨省調運經營活動,大部分生豬屠宰廠處于停宰狀態,但隨著非洲豬瘟疫情形勢的變化,以及生豬“點對點”跨省調運工作的開展,符合生豬“點對點”跨省調運要求的生豬屠宰企業也將陸續恢復生產,因此,要進一步嚴格落實好各項防控措施。
(一)嚴格生豬調運管理。生豬“點對點”跨省調運資格管理由市(州)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由當地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要切實落實好生豬“點對點”跨省調運的有關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生豬屠宰企業堅決不允許進行生豬“點對點”跨省調運。符合要求的生豬屠宰企業調運屠宰省外生豬,要嚴格執行從風險評估合格的養殖場調運的要求,并落實好調運備案、指定道口進入、落地申報、查驗檢測報告等措施。強化規模養殖場疫病風險評估結果應用,省內疫病風險評估達到Ⅲ級低風險的生豬養殖場可跨地區銷售生豬,各生豬屠宰場要將Ⅲ級低風險生豬養殖場的生豬作為優先豬源。疫病風險評估為Ⅰ級、Ⅱ級的高風險生豬養殖場的生豬不得跨縣域銷售。
(二)嚴格生豬入廠查驗。生豬屠宰企業要做好非洲豬瘟排查、檢測和疫情報告工作,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嚴格生豬入廠查驗,不得收購未經檢疫生豬、不得收購來自疫區的生豬、不得收購病死病害豬、不得收購走私生豬。屠宰省外生豬或本省生豬,均要認真查驗生豬來源、檢疫證明、非洲豬瘟檢測報告、標志佩戴等信息,并進行詳細記錄,要確保豬源可靠、風險可控、全程可追溯。
(三)嚴格屠宰檢疫檢測。一是跨省銷售生豬產品的屠宰企業。生豬產品銷往省外的,須嚴格按照119號公告規定,在駐廠實施屠宰檢疫官方獸醫監督指導下,按照生豬不同來源實施分批屠宰,每批生豬屠宰后,對暫存血液抽樣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按每批10%的比例進行抽檢,不足5頭的全部檢測。經PCR檢測為陰性的,同批生豬產品方可上市銷售。官方獸醫對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按照《生豬屠宰檢疫規程》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具檢疫證明(A證),并在檢疫證明上注明檢測方法、日期和檢測結果等信息。對未經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或檢測結果為陽性的,一律不得出具檢疫證明。二是省內銷售生豬產品的屠宰企業。生豬產品調出屠宰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供應省內市場的,需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按每批10%的比例進行抽檢,不足5頭的全部檢測。經PCR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按照《生豬屠宰檢疫規程》檢疫合格的,駐廠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證明(B證),并在檢疫證明上注明檢測方法、日期和檢測結果等信息。三是縣域內銷售生豬產品的屠宰企業。生豬產品僅供應本地市場,不調出本縣(市、區)域銷售的,使用免疫學檢測試紙條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按每批10%的比例進行抽檢,不足5頭的全部檢測,血液樣品可進行混合。檢測結果為陰性且由駐廠官方獸醫按照《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嚴格進行各環節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并在檢疫證明上注明屠宰企業名稱、銷售區域、檢測方法、日期和檢測結果等信息。僅在縣域內銷售的生豬產品不得進行批發分銷。
(四)嚴格肉品品質檢驗。屠宰企業要切實落實肉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開展肉品品質檢驗工作,由經屠宰行業管理部門培訓合格的檢驗人員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并對檢驗合格的產品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嚴格生豬產品出廠登記,屠宰企業要如實記錄生豬產品生產和銷售信息,生豬產品憑檢疫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檢疫標志(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章出廠銷售。對檢驗檢疫不合格、相關證明文件缺失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
(五)嚴格日常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屠宰企業要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完善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嚴格落實生豬進廠通道、卸豬臺、待宰圈等重點場所和生豬運輸車輛卸載后清洗、消毒制度。嚴格執行生豬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對運輸途中死亡生豬、病害豬及病害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臺賬真實、規范,嚴防病害生豬產品流出屠宰企業,流向百姓餐桌。規范豬血收集、儲存、運輸和處理程序,確保豬血去向可查,嚴禁將豬血直接排放。
三、嚴格屠宰環節監督檢查
(一)嚴格檢疫檢測監督檢查。各地要督促檢查生豬屠宰企業和豬肉產品經營企業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第119號公告以及我省生豬和生豬產品“點對點”調運的有關要求,加強經營者培訓教育,及時解決經營流通中的問題,糾正不當行為,對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點對點”調運資格。要結合本地實際,對所轄生豬屠宰企業、豬肉批發、零售商戶開展必要的監督檢查和官方抽樣檢測。
(二)嚴厲打擊屠宰違法行為。要按照屠宰監管“掃雷行動”和青海省農牧廳、青海省公安廳、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打擊生豬屠宰領域違法行為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專項行動的通知》(青農醫〔2018〕283號)要求,加大對私屠濫宰易發區和多發區的巡查力度,堅持主動查處和舉報核查相結合、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高壓嚴打私屠濫宰、屠宰病死豬、販賣加工病死豬肉等生豬屠宰領域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屠宰行業秩序。
四、推進生豬屠宰產業升級
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推進生豬屠宰標準化創建和質量體系認證等工作,鼓勵優勢屠宰企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整合完善全產業鏈條,向高質量發展。不再批準年屠宰生豬產能15萬頭(70頭/小時)及以下的屠宰建設項目,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的要求,規范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置,以減數控量、提質增效為目標,堅決關閉不符合設定條件的生豬屠宰廠(點),壓縮落后產能。
五、保障豬肉市場安全供給
堅持疫病防控和生產供應兩手抓,各地要綜合生豬養殖、市場消費、交通運輸等因素,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研究生豬跨省“點對點”調運相關事宜,并繼續按照五個特定原則,落實豬肉“點對點”調運措施,以西寧等豬肉主銷區與省外主產區有效銜接為主、當地自產自銷部分豬肉為輔,推動由“調豬”向“調肉”轉變,確保肉品質量安全、供應充足、價格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