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三)將第二十二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將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刪去第七十條中的“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將“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修改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條中的“出版行政部門”修改為“出版主管部門”。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國家商檢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商檢機構”修改為“認證機構”,“國家商檢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三)將第三十六條中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改正”修改為“由商檢機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十八條中的“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修改為“監督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管理有關工作”。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中的“質量監督”。
(三)將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中的“質量監督”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四)將第一百一十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五)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款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