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核查的概念
期間核查是指對測量設備在兩次校準或檢定的間隔期內進行的核查。其目的是在兩次校準(或檢定)之間的時間間隔內保持測量儀器校準狀態的可信度。
期間核查與校準和檢定不同,主要區別為:
(1)概念不同。校準或檢定是在標準條件下,通過計量標準確定測量儀器的校準狀態。而期間核查是在兩次校準或檢定之間,在實際工作的環境條件下,對預先選定的同一核查標準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測量,以確定其校準狀態是否繼續可信。
(2)所用的標準器具不同。檢定或校準的核心是用高一級計量標準對測量儀器的計量性能進行評估,以獲得該儀器量值的溯源性。而期間核查所用的核查標準,可以是計量標準器具,也可以是其他被測物品,這種核查不具有溯源性。
(3)方法不同。校準依據校準規范,檢定依據檢定規程。校準或檢定必須由有資格的計量技術機構用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按照自己制定的核查方案進行。而期間核查方法的依據則是用該儀器測量其被測物(參數)時所采用的標準方法,由本實驗室人員使用自己選定的核查標準按照自己制定的核查方案進行。
(4)時機不同。檢定有規定的周期,校準一般不規定周期。期間核查是在兩次(相鄰)校準之間的時間內進行,并根據被核查對象的性能、使用頻度(自行)決定核查數。期間核查的結果可以為“下一次校準”的時間提供依據。
(5)結果和判據不同。校準給出的是被校儀器的示值與標準計量器具所復現的量值之差(即示值誤差),也可以將校準結果與被校儀器的技術指標進行比較,若示值誤差小于允差,則判定該儀器符合其規范。而期間核查給出的是被核查儀器的示值(隨時間)變化。
期間核查的管理
1.期間核查對象的確定
(1)實驗室的基準、參考標準、傳遞標準、工作標準應納入期間核査對象。
(2)輔助設備及其他測量儀器。對于輔助設備及其他測量儀器是否進行期間核査,應在實際情況下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嚴重性及可能帶來的質量追溯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是否進行期間核查。
通常從以下方面來考慮:
①對測量結果的質量有重要影響的關鍵測量設備的關鍵量值。
②具備相應的核查標準和實施核查的條件。
③不夠穩定、易漂移、易老化且使用頻繁的測量設備。
④經常攜帶到現場檢測的工作標準或測量儀器。
⑤使用頻次高和使用環境惡劣的檢測設備。
⑥曾經過載或被懷疑出過質量問題的測量設備。
⑦有特殊規定的或儀器說明中有要求的
(3)無需單獨實行期間核查的部分。在檢測中使用的采樣、制樣、抽樣的設備,沒有量值要求的輔助性設備,計算機及其外設等設備,無需單獨實行期間核查。
(4)性能穩定的實物量具。對于性能穩定的實物量具,如砝碼等,通常不需要單獨進行期間核查。這是因為從材料的穩定性而言,通常在校準間隔內不會出現大的量值變化。玻璃量具等性能穩定的計量器具一般可不作期間核查。
2.核查標準的選擇
選擇核查標準的一般原則:
(1)核查標準應具有需核查的參數和量值,能由被核查儀器、計量基準或計量標準測量。
(2)核査標準應具有良好的穩定性,某些儀器的核查還要求核查標準具有足夠的分辦力和良好的重復性,以便核查時能觀察到被核查儀器及計量標準的變化。
(3)必要時,核查標準應可以提供指示,以便再次使用時可重復前次核查實驗時的條件。
(4)核査標準主要用于觀察測量結果的變化,因此不一定要求提供的量值準確。
3.測量范圍和測量參數的選擇
期間核查不是重新校準或再校準,不需要對設備的所有測量參數和所有測量范圍進行核查。實驗室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實踐經驗進行選擇,總體上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則上對設備的關鍵測量參數應進行期間核查。但是對于多功能設備應選擇基本參數。
(2)選擇設備的基本測量范圍及其常用的測量點(示值)進行期間核查。
4.核查時機的確定
期間核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的期間核查在確定開展一個檢定、校準或測量工作項目,并確定了采用的儀器后,通常已經確定了涉及儀器的關鍵計量特性及其計量要求。根據測量儀器使用的條件、頻度及儀器可靠性資料,可以編制期間核查的作業指導書,規定期間核查的間隔時間。
(1)定期的期間核查。對定期的期間核查,應規定兩次核査期間的最長期間間隔,視被核查儀器設備的狀態和計量人員的經驗確定。期間核查為了能充分反映實際工作中各種影響因素的變化,在規定的最長間隔內可以隨機選擇時間進行。如果僅僅要了解儀器的變化情況,則核查時必須注意保持所有實驗條件的復現,才能夠保證數據變化只反映儀器狀態的變化。
測量儀器剛剛完成送上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或校準后,做首次核查,有利于確定初始校準狀態或初始測量過程的狀態,以便于對比觀察以后的數據變化,因此這永遠是最佳的時機。
(2)不定期的期間核查
不定期的期間核查的核查時機一般包括:
①儀器設備即將用于非常重要的測量,成非常高準確度的測量、測量對儀器的準確度要求已經接近測量儀器的極限時,測量前應進行核查。
②儀器設備即將用于外出的測量時。
③儀器設備剛剛從外出測量回來時。
④僅器設備發生了碰撞、聯落、電壓沖擊等意外事件后。
⑤對儀器設備性能有懷疑時。
期間核查的程序文件
實驗室應編制有關期間核查的程序文件,期間核查的程序文件應規定:
(1)需要實施期間核查的儀器設備
(2)核查方法和評審程序
(3)期間核查的職責分工及工作流程。
(4)出現測量過程失控或發現有失控趨勢時的處理程序等。
(四)期間核查的作業指導書
針對每一類被核查的儀器設備制定期間核查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應規定:
(1)被核查的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
(2)使用的核查標準。
(3)測量的參數和測量方法。
(4)核查的位置或量值點。
(5)核查的記錄信息、記錄形式和記錄的保存
(6)必要時,核查曲線圖或核查控制圖的繪制方法。
(7)核查的時間間隔。
(8)關于需要臨時增加核查的特殊情況(如磕碰、環境溫度的大幅變化和出現特殊需要等)的規定。
(9)核查結果的判斷原則與核查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