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査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這一條款是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預防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該項義務規定,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預防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不只是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而且是全社會都需要參的工作。《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對于不按規定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履行制訂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義務,不是只要求企業有一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制度文本,而是要求企業能夠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一個真正管用的預防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指導性文件,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落實,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消除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起到有效指導和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