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如何處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該如何實施處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如果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3、對情節嚴重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 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 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虛假廣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另外,還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
4、食品保健食品虛假宣傳行為在什么情況下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 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 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以上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食品保健食品虛假宣傳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情節嚴重“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并有“詐騙公私財物”主觀故意,且符合“詐騙罪”要件的,此類行為可構成“詐騙罪”。
5、何為虛假廣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 上,又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 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食品保健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6、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中的“處罰到人”,范圍是什么?
2018 年 1 月 24 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的通知》(食藥監法〔2018〕12 號),對“處罰到人”的范圍作出規定:(1)個人從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 依法追究個人法律責任。(2)單位從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違法行為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主管人員, 一般是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違法事實中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