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期的工作中,我們發現一個很普遍的問題:很多人在使用標準時,混淆了標準繼續有效與作廢、代替與廢止的關系,認為標準一旦更新,以前的標準就不可再使用了。這是一個概念性的錯誤,以下,我們通過標準代替與廢止的產生原因談一下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
GB/T20000.1-2002《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匯》的第2.9.4條定義:復審是決定規范性文件是否應予以確認、更改或廢止的審查活動。國家技術監督局第12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第二章第十三條中給出了更具體的定義:“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由此可見,標準的繼續有效、代替與廢止產生于標準的復審活動。
標準的復審主要包含哪些內容?《關于國家標準復審管理的實施意見》的第二段“復審確認”里給出了具體的解釋:1.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2.市場和企業是否需要,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推動作用;3.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措施,對規范市場秩序有推動作用;4.是否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政策;5.是否同其他國家標準有矛盾;6.國家標準的內容和技術指標是否反映當前的技術水平和消費水平的要求;7.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由此可見,正是以上7項內容,決定了標準的繼續有效、代替或者廢止。經復審,國家標準內容能適應當前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需要,與現行法律法規無抵觸的,應確認繼續有效。國家標準修訂后才能適應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需要,或局部明顯與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不一致的,應作為修訂項目列入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按照國家標準的修訂程序進行修訂。國家標準的內容不適應當前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應予以廢止。清楚了標準有效、修訂、廢止的產生,理解有效與作廢、代替與廢止的關系就變得簡單了。
有效與作廢是一對對立關系,經過復審,標準只存在“繼續有效”或者“作廢”兩種結果,而作廢又導致“修訂”與“廢止”兩種結果。通過下圖,我們可以直觀的看出標準繼續有效與作廢、代替與廢止的關系。
注:
①同號代替:是指修訂后標準號不變,僅改變年代號
②異號代替:是指不僅改變了年代號,而且改變了標準號。這其中又包含:同范疇代替(即國標代替國標、行標代替行標)、非同范疇代替(即從行業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或從國家標準調整為行業標準)和調整轉號(即僅改變標準號,不改變內容)。
那么,在實際操作中,應該如何判斷和選擇呢?我們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第一,要明確有四類標準屬于作廢標準:
1.已被新標準所代替的舊標準;
a)強制性的標準一定要用最新的,舊的自動廢止。
b)推薦性的標準如果在前言部分沒有明確提出廢止,只是代替,則新、舊并存,選擇適合自己的用。只有前言中寫明“本標準代替并廢除……版本”,則舊版本的就不能用了。
2.審批單位已宣布廢止的標準;
3.企業標準復審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到期不進行復審的。
第二,若在推薦性標準中,出現“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代替……”字樣,是指在滿足“適用性”的情況下,舊版本可以繼續使用。這種情況下,在前言結尾部分出現的“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中所包含的標準都是可以參考的。
在這里,“適用性”這個詞非常關鍵。在GB/T20000.1-2002《標準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匯》的第2.2.1條定義:適用性是指產品、過程或服務在具體條件下適合規定用途的能力。這個解釋有些晦澀,我們舉一個例子,就可以簡單的說明“適用性”的意義:A企業生產的B產品,產品標準為Q/XXX XX-2005,這個版本的標準被Q/XXX XX-2008代替,C企業選用參考2005年版本生產的B產品作為其原材料(因為參考2008版本生產的B產品在某指標上不符合C企業的要求),那么雖然2008版本的標準已經代替了2005版本,但2005版的標準仍可作為產品的參考標準)。
所以,選用標準時,一定要查看標準的前言。標準的代替、部分代替、廢止、強制性條款等許多信息,均在前言中體現。我們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和使用產品的具體條件選擇標準。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推薦性標準中出現“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代替并廢止……”字樣,則舊版本不可再用;強制性標準新標準一旦發布,舊標準不可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