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快打造深圳標準,提升深圳質量,規范深圳標準認證活動,促進深圳先進標準的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標準認證管理辦法》,并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24日
深圳標準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打造深圳標準,提升深圳質量,規范深圳標準認證活動,促進深圳先進標準的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深圳標準認證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標準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對申請認證的企業的產品、服務是否符合企業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并經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通過后的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 深圳標準認證活動應當堅持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市主管部門)是深圳標準認證的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深圳標準認證工作。
第二章 認證實施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深圳標準建設需要,推行產品、服務的深圳標準認證。制定和發布深圳標準產品和服務目錄。
第七條 開展深圳標準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認證相關領域的資質。
開展深圳標準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將其相關資質信息報送至市主管部門。
第八條 開展深圳標準認證活動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關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認證機構自行選擇檢測機構,并將檢測機構的相關信息報送至市主管部門。
第九條 企業可以自愿委托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公布的認證機構開展產品和服務認證。
第十條 認證機構開展深圳標準認證活動,使用統一的認證規則。
認證規則由深圳標準認證聯盟中的認證機構制定及聯合對外發布,并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深圳標準認證聯盟由認證機構、先進性評價機構等單位組成,是深圳標準認證的技術支撐機構。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受理委托后,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隨機抽取樣品,并委托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必要時安排工廠檢查。
產品認證的委托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產品檢測試驗,應當確保檢測結論的真實、準確,并對檢測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
檢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比對檢測結果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并對企業是否具有生產持續符合標準要求產品的能力進行評價,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 深圳標準認證證書和標識式樣由市主管部門制定。
獲得認證的企業可以在認證的范圍內在獲證產品、服務上使用深圳標準標識。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現場檢查或者產品檢測、市場產品抽樣檢測或者檢查等方式,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確保企業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
企業提供監管部門相應時期內監督抽查合格報告的,認證機構可通過認可監督檢驗結果,減少或免于抽查。
認證機構應當對跟蹤檢查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六條 深圳標準實施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并定期向認證機構提交年度自查報告。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深圳標準認證條件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獲得認證產品的質量狀況;
(四)獲得認證產品的合格證書、標識和編號使用情況;
(五)行政機關對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
(六)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企業應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認證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年度自查報告予以審查。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發現獲證企業存在不符合認證要求情形的,應當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
第十八條 深圳標準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獲得認證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申請重新認證。
第十九條 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結論變更的,或者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產品符合性時,獲得認證的企業需要繼續使用認證證書的,應當在發生上述變化后30日內重新申請認證。
第二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獲得認證的企業的相關信息,并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的行為規范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遵守前款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認證活動、認證結果進行監督抽查,對獲證企業的認證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對獲證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主管部門提交認證機構本年度深圳標準認證活動開展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認證活動的,由市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有不誠信行為的,由市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列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在對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或者對獲證產品的監督抽查中發現問題的,應將相關信息通報相應的認證機構;發現有不誠信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列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市主管部門通報的相關信息對獲證企業進行核查,對獲證企業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市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市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