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是計量技術機構向顧客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產品,是機構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質量的具體表現。證書和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直接關系顧客的切身利益,也關系計量技術機構自身的形象和信譽。鑒于證書和報告的重要作用,計量技術機構對證書和報告的管理應符合以下八個方面的基本要求。
計量知識
01通用要求
計量技術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檢定、校準和檢測的結果,并符合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型式評價大綱和檢驗、檢測規則中規定的要求。
結果通常是以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校準證書或檢驗、檢測報告的形式出具,并應包括顧客要求的、說明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只有在與顧客簽訂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可用簡化的方式報告結果。
02檢定證書
機構進行檢定工作,必須按《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檢定合格和計量器具,出具檢定證書或加蓋檢定合格印。當被檢定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時,如果可獲得,應保留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檢定記錄,并報告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檢定結果。
03校準證書
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校準工作,應出具校準證書,并應符合相關的技術規范的規定。校準證書應僅與量和功能性檢測的結果有關,校準證書中給出校準值或修正值時,應同時給出它們的測量不確定度。校準證書中,如欲作出符合某規范的說明時,應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范的哪些條款。如符合某規范的聲明中略去了測量結果和相關的不確定度時,機構應記錄并保持這些結果,以備日后查閱。作出符合性聲明時,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當被校準的儀器已被調整或修理時,如果可獲得,應報告調整或修理前后的校準結果。當依據的校準規范包含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或與顧客達成協議時,校準證書可給出復校時間間隔,除此之外校準證書不包含復校時間間隔。
04檢測報告
機構進行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商品量及商品包裝計量檢驗和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等計量檢測,必須按政府計量部門要求和相應計量技術規范的規定出具相應的型式評價報告、檢驗報告和檢測報告。
05意見和解釋
當證書中包含意見和解釋時,機構應把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制定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被清晰標注。檢測報告中包含的意見和解釋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關于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說明;
b合同的履行情況;
c如何使用結果的建議;
d用于改進的指導意見。
06證書和報告的格式
證書和報告的格式應設計成適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定、校準或檢測類型,并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檢定證書的格式應按《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設計。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的格式應按照有關的規定執行。
07證書和報告的修改
對已發布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檢驗、檢測報告的實質性修改,應僅以追加文件或信息變更的形式,并包括如下聲明:
“對序號為XXX(或其他標識)的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檢驗、檢測報告)的補充文件”,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
當有必要發布全新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或檢驗、檢測報告時,應注以唯一性標識,并注明所代替的原件。
08證書和報告的管理
計量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檢驗、檢測報告,以及證書專用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