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慮到《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的部分物質是沒有食品生產許可的,故:
1.從藥品生產企業購買中藥飲片,需索取其《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MP證)及檢驗報告。
2.從藥品經營企業購買中藥飲片,需索取其《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與藥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MP證)及檢驗報告。
3.從藥品經營企業購買中藥材,需索取其《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如果是從批發企業購買,可能會提供檢驗報告;從藥品零售企業購買,則一般不提供檢驗報告。
4.藥品要求出廠檢驗全檢(執行標準全部項目,類似食品的型式檢驗),故購買中藥飲片可只索取出廠檢驗報告。
二、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發證核檢驗報告。
三、食品經營(流通)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及所供貨食品的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型式檢驗報告;
四、餐飲服務(食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五、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未納入發證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發證核檢驗報告。
六、食品相關產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及所供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未納入發證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
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批件》(未納入許可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發證核檢驗報告。
八、消毒產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及所供貨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批件》(未納入許可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發證核檢驗報告。
九、食用農產品: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⑴肉類:
①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農民個人身份證)、產地證明、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②銷售者:《營業執照》(或農民個人身份證)、產地證明、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③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⑵其他農產品:
①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農民個人身份證)、產地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生產者自檢合格證明等;
②銷售者:《營業執照》(或農民個人身份證)、產地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
③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十、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未考慮進出口、特殊種類的索證要求:
1.進口食品原料:應當索取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備案證明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對于進口應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食品原料,還應索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專營食品原料:采購食用鹽應至少當索取對應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以及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合格證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來自公共供水單位的:食品加工用水源水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原則上應當索取《衛生許可證》及定期第三方檢驗報告,并實時自行監測;若來自城市自來水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業,還應索取《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
4.地理標志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索取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注冊登記文件、綠色食品使用證書、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5.出口產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實施備案管理原料目錄的,還應索取其原料種植場、養殖場備案證明;
6.列入管控的食品添加劑,如咖啡因,應索取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準文號》、《定點生產資格》、《GMP證》和符合對應食品安全標準合格證明文件,從經營企業采購的,還應索取《藥品經營許可證》、《GSP》和依據不同經營主體是否需取得的《定點經營批準文件》;
7.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對于進口應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食品添加劑(如明膠),還應索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另:采購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有特殊管制措施的,須符合當地監管部門的要求。
十一、果蔬類和水產類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要求
1.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者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無法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的,不得入場銷售。無法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項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自行或委托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各省可根據與農業部門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對接情況以及監管實際,適當提高準入門檻,要求對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2.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入場銷售的,應當提供社會信用代碼和合格證明文件。
3.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供貨者及購進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
十二、肉類產品市場準入要求
1.銷售畜禽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要求,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農業部門尚未出臺檢疫規程,無法出具檢疫證明的除外。
2.銷售豬肉產品,除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外,還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3.各地對肉類產品市場準入有具體規定的,按照各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