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表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版)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
在講述配料表的問題時,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配料表: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按《通則》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配料表常見的問題有:
一 配料標示的一般要求
1.配料標示的一般要求配料名稱不規范,有國標的配料未標準名稱,如糖未標注"白砂糖、綿白糖、冰糖、赤砂糖"、鹽未標注"食用鹽"、醬油未標注"釀造醬油、配制醬油"、雞精未標注"雞精調味料"、鮮蛋未標注"鮮雞蛋"等。
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
2.單一配料如飲用水、大米、茶葉、冰糖等產品未標示配料。注: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3.配料標示的順序,加入量超過2%的配料未按遞減順序排列。注: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 水的標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則不需要標示。
如:水需要標示的食品有:飲料、豆腐、濕河粉、冷凍飲品、饅頭等。注:水不需要標示的食品有:餅干 、酥餅、膨化食品等。
三 復合配料的標示
1、復合配料(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未標示,如植脂末等未標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一個食品名稱為鹽焗雞的產品,由于鹽焗雞料---- 沒有相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配料標示應為雞、鹽焗雞料(食用鹽、谷氨酸鈉、玉米淀粉、 沙姜)。
2、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未標示,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注: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3、復合配料中在最終產品不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無需標示。如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由醬油中帶入的苯甲酸鈉在終產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則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標識。
四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未標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如紅曲粉未標注成"紅曲米、紅曲紅",阿斯巴甜未標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鈉未標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鈉標",屬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稱為"牛肉粉"的未標注成"食用香精",變性淀粉未標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
注: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2、復配食品添加劑如泡打粉等未標示在終端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注: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五 配料的定量標示
1、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得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c)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2、應標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高鈣、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標簽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如:標簽上強調“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