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場所(共24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1.1 |
廠區要求 |
1.保持生產場所環境整潔,周圍無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無有害廢棄物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各類污染源難以避開時應當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響。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有污染源防范措施,但個別防范措施效果不明顯。 |
1 |
|||
無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無明顯效果。 |
0 |
|||
2.廠區布局合理,各功能區劃分明顯。生活區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廠區布局基本合理,生活區與生產區相距較近或分隔不徹底。 |
1 |
|||
廠區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區與生產區緊鄰且未分隔,或者存在交叉污染。 |
0 |
|||
3.廠區道路應當采用硬質材料鋪設,廠區無揚塵或積水現象。廠區綠化應當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當定期維護,防止蟲害孳生。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廠區環境略有不足。 |
1 |
|||
廠區環境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1.2 |
廠房和車間 |
1.應當具有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廠房和車間,并根據生產工藝及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劃分作業區,避免交叉污染;廠房內設置的檢驗室應當與生產區域分隔。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作業區布局和劃分不太合理。 |
1 |
|||
廠房面積與空間不滿足生產需求,或者各作業區布局和劃分不合理,或者檢驗室未與生產區域分隔。 |
0 |
|||
2.車間保持清潔,頂棚、墻壁和地面應當采用無毒、無味、防滲透、防霉、不易破損脫落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潔;頂棚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應當有防止灰塵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門窗應當閉合嚴密,不透水、不變形,并有防止蟲害侵入的措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車間清潔程度以及頂棚、墻壁、地面和門窗或者相關防護措施略有不足。 |
1 |
|||
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1.3 |
庫房要求 |
1.庫房整潔,地面平整,易于維護、清潔,防止蟲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時庫房應當設置相適應的溫度、濕度控制等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庫房整潔程度或者相關設施略有不足。 |
1 |
|||
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2.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應當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庫房或分區存放。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料應當與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庫房內的物料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并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物料存放或標識略有不足。 |
1 |
|||
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與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料未分隔存放;物料無標識或標識混亂。 |
0 |
|||
3.有外設倉庫的,應當承諾外設倉庫符合1.3.1、1.3.2條款的要求,并提供相關影像資料。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承諾材料或影像資料略不完整。 |
1 |
|||
未提交承諾材料或影像資料,或者影像資料存在嚴重不足。 |
0 |
二、設備設施(共33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2.1 |
生產設備 |
1.應當配備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當滿足生產加工的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設備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
1 |
|||
生產設備不滿足生產加工要求。 |
0 |
|||
2.生產設備清潔衛生,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器具材質應當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表面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設備清潔衛生程度或者設備材質略有不足。 |
1 |
|||
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2.2 |
供排水設施 |
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GB 5749的規定,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相應規定。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應當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統應當明確標識以便區分。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供水管路標識略有不足。 |
1 |
|||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供水管路無標識或標識混亂,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
0 |
|||
2.室內排水應當由清潔程度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低的區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統出入口設計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蟲害侵入的措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相關防護措施略有不足。 |
1 |
|||
室內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關防護措施嚴重不足。 |
0 |
|||
2.3 |
清潔消毒設施 |
應當配備相應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清潔設施,必要時配備相應的消毒設施。清潔、消毒方式應當避免對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清潔消毒設施略有不足。 |
1 |
|||
清潔消毒設施嚴重不足,或者清潔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2.4 |
廢棄物存放設施 |
應當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當標識清晰,不得與盛裝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廢棄物存放設施及標識略有不足。 |
1 |
|||
廢棄物存放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與盛裝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
0 |
|||
2.5 |
個人衛生設施 |
生產場所或車間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當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車間入口及車間內必要處,應當按需設置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鞋靴消毒設施;清潔作業區入口應當設置與生產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衛生間不得與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人衛生設施略有不足。 |
1 |
|||
個人衛生設施嚴重不符合規范要求,或者衛生間與生產、包裝、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0 |
|||
2.6 |
通風設施 |
應當配備適宜的通風、排氣設施,避免空氣從清潔程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必要時應當安裝空氣過濾凈化或除塵設施。通風設施應當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并能防止蟲害侵入。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通風設施略有不足。 |
1 |
|||
通風設施嚴重不足,或者不能滿足必要的空氣過濾凈化、除塵、防止蟲害侵入的需求。 |
0 |
|||
2.7 |
照明設施 |
廠房內應當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能使物料呈現真實的顏色。在暴露食品和原輔料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當使用安全型或有防護措施的照明設施;如需要,還應當配備應急照明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照明設施或者防護措施略有不足。 |
1 |
|||
照明設施或者防護措施嚴重不足。 |
0 |
|||
2.8 |
溫控設施 |
應當根據生產的需要,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以及用于監測溫度和控制室溫的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溫控設施略有不足。 |
1 |
|||
溫控設施嚴重不足。 |
0 |
|||
2.9 |
檢驗設備設施 |
自行檢驗的,應當具備與所檢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設備。檢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檢驗設備的數量、性能、精度應當滿足相應的檢驗需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檢驗室布局略不合理,或者檢驗設備性能略有不足。 |
1 |
|||
檢驗室布局不合理,或者檢驗設備數量、性能、精度不能滿足檢驗需求。 |
0 |
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共9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3.1 |
設備布局 |
生產設備應當按照工藝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潔、消毒和維護,避免交叉污染。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設備布局不合理。 |
1 |
|||
設備布局存在交叉污染。 |
0 |
|||
3.2 |
工藝流程 |
1.應當具備合理的生產工藝流程,防止生產過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藝流程應當與產品執行標準相適應。執行企業標準的,應當依法備案。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工藝流程略有交叉,或者略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規定。 |
1 |
|||
工藝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規定,或者企業標準未依法備案。 |
0 |
|||
2.應當制定所需的產品配方、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明確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復配食品添加劑的產品配方、有害物質、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工藝文件略有不足。 |
1 |
|||
工藝文件嚴重不足,或者復配食品添加劑的相關控制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
0 |
四、人員管理(共9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4.1 |
人員要求 |
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其職責。人員要求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人員職責不太明確。 |
1 |
|||
相關人員配備不足,或者人員要求不符合規定。 |
0 |
|||
4.2 |
人員培訓 |
應當制定職工培訓計劃,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及衛生培訓。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培訓計劃及計劃執行略有不足。 |
1 |
|||
無培訓計劃,或者已上崗的相關人員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 |
0 |
|||
4.3 |
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
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明確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略有缺陷,或者個別人員未能提供健康證明。 |
1 |
|||
無制度,或者人員健康管理嚴重不足。 |
0 |
五、管理制度(共24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5.1 |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規定采購原輔料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記錄采購的原輔料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略有不足。 |
1 |
|||
無制度,或者制度內容嚴重不足。 |
0 |
|||
5.2 |
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
應當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明確原料控制(如領料、投料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如生產工序、設備管理、貯存、包裝等)、檢驗控制(如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以及運輸和交付控制的相關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制度內容略有不足。 |
1 |
|||
無制度,或者制度內容嚴重不足。 |
0 |
|||
5.3 |
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
應當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并規定食品出廠時,應當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略有不足。 |
1 |
|||
無制度,或者制度內容嚴重不足。 |
0 |
|||
5.4 |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 |
1.應當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規定停止生產、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要求,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略有不足。 |
1 |
|||
無制度,或者制度內容嚴重不足。 |
0 |
|||
2. 應當規定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原輔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處置措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管理要求和處置措施略有不足。 |
1 |
|||
無相關規定,或者管理要求和處置措施嚴重不足。 |
0 |
|||
5.5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規定對食品安全狀況定期進行檢查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略有不足。 |
1 |
|||
無制度,或者制度內容嚴重不足。 |
0 |
|||
5.6 |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規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措施及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方案內容略有不足。 |
1 |
|||
無方案,或者方案內容嚴重不足。 |
0 |
|||
5.7 |
其他制度 |
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審查細則規定,建立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制度內容略有不足。 |
1 |
|||
無制度,或者制度內容嚴重不足。 |
0 |
六、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共1分)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6.1 |
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
應當提交符合審查細則有關要求的 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
符合規定要求。 |
1 |
非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不全。 |
0.5 |
|||
無檢驗合格報告,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不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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