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營養標簽是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食品標簽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包括兩類,即,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和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標簽。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的審核適用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審核適用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下面我們分別就此兩種營養標簽的審核方法及要點系統闡述。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由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營業成分功能聲稱三部分組成。其中營養成分表為營養標簽的強制標示項,營業聲稱及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有無由食品生產者選擇決定。
下面將結合食品安全法的司法判例、執法實務、按照審核步驟,逐項闡述食品營養標簽的審核要點及實務中常見的法律問題處理。
一、審核營養標簽是否應強制標示
根據GB28050第七條的規定及相關問答的解釋,豁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種類如下:
(一)生鮮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等均屬于生鮮食品,如袋裝鮮(或凍)蝦、肉、魚或魚塊、肉塊、肉餡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類,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鮮蛋類等,也屬于本標準中生鮮食品的范圍。預包裝速凍面米制品和冷凍調理食品不屬于豁免范圍,如速凍餃子、包子、湯圓、蝦丸等。
(二)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飲料酒類產品,包括發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餾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類(如料酒等)。上述酒類產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營養素,可不標示營養標簽。
(三)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食品
產品包裝總表面積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小于等于20cm2的預包裝食品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兩者滿足其一即可),但允許自愿標示營養信息。這類產品自愿標示營養信息時,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標示。
包裝總表面積計算可在包裝未放置產品時平鋪測定,但應除去封邊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裝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同GB7718的附錄A。
(四)現制現售的食品
現場制售食品是指現場制作、銷售并可即時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業集中生產加工、配送到商場、超市、連鎖店、零售店等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五)包裝的飲用水
包裝飲用水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這類產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營養素,因此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對于包裝飲用水,依據相關標準標注產品的特征性指標,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含量范圍等,不作為營養信息。
(六)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
此類預包裝食品指食用量少、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或者單一成分調味品的食品,具體包括:a、調味品:味精、食醋等;b、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等;c、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單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種香辛料混合物;d、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茶葉(包括袋泡茶)、膠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e、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七)營養強化劑在營養標簽中的標示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應遵守GB28050關于營養標簽標示的一般規定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八)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例如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供食用的初級農產品適用農產品質量法的規定。GB7718和GB28050均術語食品安全法范疇的法律法規。對于初級農產品的標識并不適用。
適用上述豁免條款時應當注意:
1、由于營養標簽的標示與否是以相關食品是否構成預包裝食品為重要前提的,因此某食品如果不屬于預包裝食品則不需要標示營養標簽。
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適用GB28050所規定的營養標簽規則。3、企業自愿標示營養標簽的,所標示的營養標簽應當符合GB28050的規定。舉例:某姬松茸(干制品),該產品存在營養成分表,但營養成分表能量數值計算錯誤且誤差范疇超出了標準規定。因此該姬松茸(干制品)不僅不屬于豁免標示營養標簽的情況,且存在營養成分表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參考案例: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綿民終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書)。
3、食品標簽中有任何營養信息的(相關產品標準中允許使用的工藝、分類等內容的描述,不應當作為營養信息,如“脫鹽乳清粉”等)。
4、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的,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5、標簽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在營養成分表中應當標示相應的數值。
二、審核營養標簽的對應性、完整性及準確性與合規性
營養標簽的對應性指的是營養標簽的內容應當與預包裝食品標簽中的配料表相對應。營養標簽承諾含有的某項營養成分,在食品配料表中應該能夠找到相對應的配料。
營養標簽的完整性指的是營養標簽所有強制標示項的完整標示。營養標簽的強制標示項包括GB28050直接規定的強制標示項和因食品生產者實施了某個標簽標示行為而必須在營養標簽上做相應標示的事項。
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簽上對某營養成分進行了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則在營養成分表中應當相應的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且該必須符合GB28050所規定的聲稱的標準。
實務中存在與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所對應的并非營養成分表而是其他標示營養成分含量的標示方式。此種情形也屬于違反GB28050標準規定的情況。產生此種違規情形的原因往往因為食品生產者將GB7718第4.1.4.1條所規定的:“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規定相混淆。雖然GB7718中的配料含量或成分強制標示要求有時可以通過營養成分表予以體現。例如當食品標簽中強調低糖時,可以根據GB28050的規定通過碳水化合物的數值標示進行體現。但營養成分表所顯示的物質為營養成分而非營養物質。與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相對應的合法含量標示應當在營養成分表中體現而非通過其他方式體現。
(一)不能僅通過計算法即判定標示數值是否達標
因為即便計算法與標示數值不一致,通過直接檢測法獲得數值同樣具有正確性(參考案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烏中民二終字第525號)。同樣,也不能直接將根據檢測法所獲得的數值結論認定通過計算法所獲得的數值系錯誤數值。因為計算法系GB28050認可的數值獲取方式之一,而自然物質的個體差異本身也是在所難免。
(二)警惕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以外的營養成分提供能量
根據GB28050相關問答第三條第(二十三)項的規定,當產品營養標簽中標示核心營養素以外的其他產能營養素如膳食纖維等,還應計算膳食纖維等提供的能量;未標注其他產能營養素時,在計算能量時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換句話說,此種情形下計算能量數值時也可以包括營養標簽中未標注的產能營養素所提供的能量。審核人員如果此種情形下僅計算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的產能數值顯然會導致計算錯誤。
(三)允許誤差指的是對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誤差
GB28050第6.4條所規定的允許誤差指的是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實務中出現的NRV%數值問題不屬于誤差的界定范圍。如果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數值不存在違規,但根據上述數值計算的NRV%數值存在問題的,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
(四)誤差能說明的問題
不能僅以允許誤差判定被審核產品標簽的營養標簽數值是否正確,同時還需要結合該產品所適用的產品標準的相關規定,綜合判定。
(五)注意與其他標準的匹配
營養標簽中的數值涉及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該數值還應當符合GB28050相關的數值標準要求。根據GB28050相關問答的規定,需沖調后食用的預包裝食品,如奶粉、固體飲料等,在標示營養素含量或進行營養聲稱時可選擇按沖調前或沖調后的食品狀態標示,也可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若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計算NRV%應選其一并注明。審核實務中應注意此類產品的數值計算區分沖調前和沖調后。
三、營養素參考值及其使用方法
掌握營養素參考值及其使用方法之前,首先要清楚營養成分和營養素的區別和聯系。
GB28050第2.2條規定,營養素指的是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及維生素等。《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GB/Z21922)第2.1條的規定,營養成分包括營養素、水分、膳食纖維等。營養素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維生素五大類。從上述兩個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營養素屬于營養成分的范疇,但并非營養成分的全部。例如水、膳食纖維等對人體有益的成分也屬于營養成分的范疇,但不屬于營養素。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水也屬于營養成分,但水并未被列入GB28050表A.1之中。GB28050也并未將水列入營養成分表標示的范圍。
GB28050表A.1規定了能量和32種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該表中既包括了營養素也包括了營養素以外的營養成分。審核實務中應當注意:
1、GB28050表A.1列述的營養成分雖然基本涵蓋了所有營養成分,但并不能包括全部營養成分。對于雖然并未列入此表,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仍然屬于營養成分的物質,仍可以以營養成分的角色列入營養標簽。
2、非營養成分的標示應當遵守GB7718的相關規定,而非GB28050的規定。例如,蔗糖的含量不能以營養成分的角色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
根據GB28050相關問答的規定,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值主要通過計算法獲得。即,將產能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并進行加和。如果營養標簽中標示了核心營養素之外的其他營養成分的,還應當將該營養成分所提供的能量也計算在內。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系數可以在GB28050相關問答中查詢。審核人員可以通過上述計算方法核實能量數值的標示正確與否。
此外,審核人員應當注意:
1、GB28050相關問答中雖然給出了關于赤蘚糖醇和其他糖醇的能量折算系數的建議數值(赤蘚糖醇0kJ/g,其他糖醇10kJ/g),但該建議數值并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原因在于國家衛計委以建議形式給出的數值折算方案在行政法上屬于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指導行為只是一種管理性建議,被管理方有權選擇執行或不執行該建議。
2、GB28050附錄A的A.3給出的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數計算公式:NRV%=(X÷NRV)×100%。其中X為食品中某營養素的含量,NRV為營養素參考值。從嚴格的概念角度而言,X應當為食品中某營養成分的含量,而非僅指營養素的含量。
3、營養素參考值并非僅指營養素的參考值,非營養素的營養成分參考數值也包括在內。GB28050第2.6條規定,營養素參考值指的是專用于食品營養標簽,用于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的參考值。例如GB28050附錄A中的能量和膳食纖維均不屬于營養素。GB28050第2.3條規定,各營養成分的定義可參照GB/Z21922《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的規定。而GB/Z21922第2.1條規定,營養成分包括營養素、水分、膳食纖維等。可見膳食纖維被作為與營養素并行的營養成分類別而存在而非屬于營養素的范疇。
四、營養標簽標示的其他問題處理
GB28050附錄B共規定了六種營養標簽的標示形式,分別為:1、僅標示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格式;2、標注更多營養成分的格式;3、附有外文的格式;4、橫排格式;5、文字格式;6、附有營養聲稱和(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格式。
食品生產者應根據標簽基本方案從上述六種形式選取其中一種符合自身需求的標簽格式。實務操作中應當注意:根據GB28050第4.1條的規定,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采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該標準附錄B的B.2.2營養成分表范例屬于此種情況。
除GB28050附錄B外,附錄C共通過四個表格對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條件和同義語進行了規定。實務中應當注意,含量聲稱與比較聲稱的含義內容應當以GB28050的規定為準。具有其他含義內容的聲稱內容不屬于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從而也就不需要按照營養標簽的規則進行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