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食品企業預防性控制措施法規》(Part 117法規)G部分的規定,對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所使用的原輔料,若識別出存在須實施相應控制的危害,然而并非由該企業或企業下游客戶采取預防性控制措施對危害予以控制,則必須建立基于風險的供應鏈計劃加以應對。這是首次從法規層面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供方管理方面提出具體化要求,明確了具體的管理方式方法,充分彰顯了FSMA的預防性管理理念。G部分的供應鏈計劃具有二元性、源頭性、靈活性和兼容性的四大典型特征。
首先,供方和接收企業是供方條款中的二元主體。一方面,在接收企業接收原輔料前,供方對相關危害即采取了供應鏈所應用的控制措施(supply-chain-applied controls);另一方面,接收企業則通過具體驗證活動的開展對上述危害采取供應鏈控制措施(supply-chain controls)。正是這兩者的相互作用打破了原先的管理孤島模式,前后聯動,由點及面,預防保障,相互作用從而確保所識別出的危害得以控制,兩方共同構建了117法規所規定的食品供應鏈的安全。
其次,接收企業通過對于產品、采取供應鏈所應用的控制措施的具體實體、供方具體情況等四方面信息的全盤掌握和考量,確定合格供方并開展相關驗證活動,以更積極主動的姿態介入原輔料接收前的控制管理中,而非單純被動地從供方接收原輔料,從而實現從源頭上加強食品安全的目的。
此外,供應鏈計劃充分尊重了貿易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這一事實。在接收企業對驗證活動的文件記錄進行審查和評估的前提條件下,允許由中間商等相關方面確定、實施供方驗證活動并予以記錄。這種極富靈活性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法規規定的靈活性原則,接地氣、易操作。
最后,考慮到接收企業涉足進口操作的可能性,供應鏈計劃還做出了同國外供方驗證項目(FSVP)的兼容性規定。
(作者來自山東檢驗檢疫局,對FSMA的第三方法規、進口商驗證法規、預防性控制措施法規等都非常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