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是廣大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需求。“瘦肉精”、“蘇丹紅”、“毒奶粉”、“地溝油”和“氫化油”等事件的頻頻引爆,暴露了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政府監管模式的缺陷,呼喚構筑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新模式。
現行食品安全政府監管模式的不足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治理屬于典型的自上而下的政府壟斷和多部門分段管理的治理模式。這種模式表面上看,似乎存在多重保障機制,然而實際中導致了各部門事前競爭預算和治理權力,事后推卸責任的問題。其主要缺陷:各個部門之間存在機會主義,相互指望,交叉模糊地帶無人負責,形成管理的空檔,一旦出現問題,很容易造成各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導致了大量的重復檢測和重復收費,提高了治理成本,降低了治理效率;缺少必要的民意溝通,忽視了公眾及消費者在食品安全中的地位,忽視了民眾的智慧和力量。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盡管做了不懈努力,但各種各樣的食品安全問題依然存在。
食品安全治理,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政府監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眾圍觀和輿論壓力。因此,將公眾參與引入到食品安全治理的全過程,構筑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的重要意義
公眾參與是一種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政府與公眾互動決策和公共治理的過程。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的公共治理是指公眾以提供信息、表達意見、發表評論、闡述利益訴求等方式參與食品安全的決策和行為過程。構筑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是對政府失靈的重要補充。我國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眾多,數量巨大,業態復雜,而且以分散經營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人力、物力、財力有限,因而僅僅依靠政府治理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如果忽視公眾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僅不會帶來食品安全,還會導致更大的食品危機。社會公眾,尤其是消費者,是最直接、最有動力的食品安全治理力量。發動食品安全社會各方的力量,構筑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是解決我國目前食品安全政府監管模式缺失和治理能力不足的重要途徑。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是對消費者弱勢地位的公平矯正。由于信息不對稱性使得消費者相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極大的限制,喪失了自我保護的能力,無法分辨市場中的食品是否安全,價格低廉的食品是否會更有風險,其安全食品的選擇權也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既有助于消弭信息不對稱性,也能讓消費者獲得充分的有關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等信息,引導其購買安全的食品,實現消費者的平等地位。
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是多元治理模式的客觀要求。在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模式架構下,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聯合起來共同完成對食品安全的治理。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相互補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的關系。它們依據不同的原則在食品安全的治理中發揮著不同的功能。政府是以國家利益和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利益為取向,對食品安全的治理進行制度安排。企業依據相應的制度安排進行食品的生產經營。由于社會公眾的參與,形成了有第三方介入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更能有效發揮治理模式的作用。社會公眾獨立于政府體系之外,形成特有的多樣性和靈活性,形成平等的參與式的組織結構,可創造出比政府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
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的路徑選擇
我國食品安全正處于風險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通過一套有序的制度安排,構筑公眾參與的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能夠有效地提高食品安全的治理能力,能夠有效地規避和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加強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的制度設計。通過理性選擇的公眾參與途徑,精良設計的公眾參與制度,不僅有助于達成公眾參與的實質效果,而且可以預防由非制度化公眾參與帶來的不良后果。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公共治理可分為三個層面:一是公眾食品立法和決策層面的參與,主要是指公眾對食品立法和公共決策的重要影響;二是食品安全執法層面的公眾參與,主要是食品安全治理;三是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執法,主要是發動食品安全訴訟和損害賠償。很有必要從上述三個層面對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公共治理模式進行制度設計,以便讓公眾依法有序高效地參與食品安全治理。
著力構建食品安全的新聞媒體治理模式。新聞媒體監督機制,是指新聞記者通過新聞媒體,采取不同方式發現并披露食品生產、運輸、銷售等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和違法行為,并且督促該食品安全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的公眾參與模式。各級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方面,要更多地考慮動員新聞媒體力量,組織新聞記者參加到食品安全治理中來,充分發揮媒體力量。圍繞食品安全新聞媒體監督環境營造、監督網絡構建、媒體記者食品安全監督素質培育、監督權力的法律保護、監督結果的披露,以及對被披露單位懲戒等問題,構建食品安全的新聞媒體監督治理模式。
探索食品安全的內部特工培育及發現機制。食品安全問題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地下性和欺騙性,食品生產、運輸、經營和銷售等各個環節的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通常是很難被外界發現的。要盡早發現食品安全隱患,并對違法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很有必要在大型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加工基地、運輸企業、超市、批發市場和餐館等設立食品安全的內部特工。針對食品安全內部特工的遴選方法、素質培訓、潛伏機制設置、權力責任規制、考核獎懲辦法,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著力構建我國食品安全的內部特工發現機制。
強化食品安全的公眾舉報與獎勵機制。從我國食品安全執法實踐看,絕大多數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都是由公眾舉報才引起行政執法和司法處理。為有效發動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鼓勵舉報者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建立對舉報者的特別法律保護和獎勵制度十分必要。針對我國對舉報者、證人的法律保護嚴重不足,國家應及時出臺有效保護舉報人的專門法律,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好舉報者,并根據舉報查處的實際情況,給予較高的物質獎勵。圍繞舉報范圍、舉報機構設置、舉報權利實現機制、舉報制約機制、舉報查處與反饋機制、舉報保障機制,以及舉報獎勵機制等,著力構建我國食品安全的公眾舉報與獎勵機制。
探索食品安全的團體訴訟機制。團體訴訟是指,“在法律上允許一人或數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關系的人提起訴訟,訴訟的判決對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團體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因此,在我國盡早建立食品安全團體訴訟制度,賦予消費者保護組織或其他公益組織提起公益性團體訴訟的權力,代表消費者打官司,將會對經營者形成有效的實質性制約。團體訴訟是實施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決策制度的有力監督手段和法律救濟方式,完善的團體訴訟機制有利于提高公眾維權積極性,有利于強化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