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標準與現行特殊膳食用食品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的互相銜接,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修訂了原《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2004),新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已于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1.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明確其包含的食品類別,明確了標準適用范圍
新標準附錄A列出了特殊膳食用食品類別。原GB13432-2004中所列舉的類別如“無糖速溶豆粉”、“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屬于對普通食品所做的營養聲稱,應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不適用于本標準。
2.參照國際標準,增加不應對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的基本要求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0-6個月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確規定,嬰兒配方食品必須符合標準規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齡嬰兒需要全面、平衡的營養,不應對其必需成分進行聲稱。這項規定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標準和大多數國家的相關規定一致。
3.修改了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方式和允許誤差范圍等要求
GB13432-2013修訂過程中,考慮國內產品標簽實際情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僅允許用“具體數值”的形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同時規定“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于標示值的80%,并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13432-2004中“范圍值”“平均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標示方式。
4.修改了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要求
GB13432-2013規定,能量或營養成分在產品中的含量達到相應產品標準的最小值或允許強化的最低值時,可進行含量聲稱。不再采用GB13432-2004中對含量聲稱的界限表。
當營養成分在產品標準、GB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及相關公告中無最小值要求或無最低強化量要求時,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允許對該營養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進行含量聲稱的依據,并應符合其法規的條件和要求。
5.修改了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用語
根據國際管理經驗,與營養標簽標準相銜接,GB13432-2013規定符合本標準含量聲稱要求的營養成分可以進行功能聲稱,應選擇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的功能聲稱標準用語。對于GB28050-2011中沒有列出的功能聲稱,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允許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聲稱用語及依據,并應符合其法規的條件和要求。在部分國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使用但無明確法規依據的功能聲稱不作為參考依據。
GB28050-2011部分功能聲稱用語:
6. 根據國際慣例,刪除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比較聲稱
特殊膳食用食品針對不同的適用對象有不同的配方,其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在產品標準中已有明確要求,沒有必要設置比較聲稱,因此GB13432-2013未設置比較聲稱規定。